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729089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7.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x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河北经贸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班级2014级

姓名刘亚楠性别女

完成日期2016年3月18日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这个词曾被视为私权领域的“家务事”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其立法。

在我们高度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家庭暴力俨然已经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不和谐音符。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济途径,以达到构建和谐家庭之目的。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反家庭暴力

 

目录

摘要……………………………………………………………………Ⅱ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1

二、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征……………………………1

(一)概念……………………………………………………………1

(二)分类……………………………………………………………2

(三)特征……………………………………………………………2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3

四、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4

(一)传统文化因素…………………………………………………4

(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4

(三)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4

(四)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5

(五)社会压力………………………………………………………5

五、我国家庭暴力的治理……………………………………………5

(一)立法、社会工作的缺陷………………………………………5

(二)家庭暴力的全方位治理………………………………………6

结语……………………………………………………………………8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

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

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入法、礼法融合。

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

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

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

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

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

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

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之条”。

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的惩罚。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认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才予以轻微处罚。

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

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

二、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征

(一)概念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虐待,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但就其含义而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词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

这种划分也不无道理。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

因此,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二)分类对于家庭暴力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

从表现形式看,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非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以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把家庭暴力非为一般家庭暴力和犯罪家庭暴力;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根据造成的饿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表现形式。

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言语减少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

(三)特征目前,我国懂得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

1)家庭暴力涉及范围广,成为家庭暴力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的饿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

特别是在离异人群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

在每年解体的40万家庭中,1/4家庭解体缘于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父母过度打骂子女的行为构成家庭虐待,直接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

其次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也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

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许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只能靠成年的子女赡养,经济上不独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3)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济困难。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的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家庭暴力在我国现阶段家庭领域也存在,而且比较严重,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

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

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

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力度不够。

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

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

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四、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

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

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

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结果显示,45%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原因。

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父权和夫权观念相联系。

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妻子下岗问题十分严重,收入减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产生家庭矛盾,就会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

(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城市也同样存在。

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使许多人们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并错误地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

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破坏家庭关系,更重要的是触犯了法律。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里发生的事都是家务事,应在家庭内部解决。

对家庭暴力这样已经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不少人至今还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

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案件过问和干预。

(三)、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

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

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问。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

“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

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

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四)、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

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五)、社会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社会的发展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也造成了现代社会家庭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

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五、我国家庭暴力的治理

上述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家庭暴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必然结果。

尽管人们已经或正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一方面,这些措施尚不能阻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扩大化;另一方面,人们为控制、消除家庭暴力的意识、决心还不够坚决,采取的措施还不够得力。

笔者以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治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方位服务、完善的立法和制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一)立法、社会工作的缺陷

法律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工具。

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婚姻方面内容有相关规定。

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法律上还有诸多空白和难点,致使“禁止家庭暴力”在一定意义上仅是一个姿态,遇到实际问题时,就显得苍白无力。

这给开展反家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缺乏法律支持的实际问题永远无法妥善解决。

总体说来,目前,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的不完善之处有:

1、没有用立法的形式对妇女暴力或者家庭暴力作出法律界定。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规定了具体含义,但是,这毕竟只是指导审判实践的司法性文件,一则其效力无法与法律相提并论,并不具有法律的普遍性和广泛适用性,二则审判实践中的规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均无法代替现实中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方方面面。

另外,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的规定显然过于笼统,涉及机构职责很不明确。

2、刑法没有“家庭暴力”等罪名。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人的最严厉的法律,很少有家庭方面的罪名,刑法总共有452条,但涉及家庭方面的罪名仅有虐待一项,而且定罪标准较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认定。

由此,虽然在形式上赋予受暴妇女以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使虐待人逃脱罪责。

3、民法上的处罚和赔偿依据不足。

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人身伤害,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相关的赔偿制度,但实践中,在家庭财产夫妻共有的情况下,让施暴丈夫如何赔偿、以什么方式赔偿,特别是不离婚时对施暴者如何索赔,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实际操作中也难以执行。

4、由于现行的鉴定体制不合理,使得受害妇女的伤情检验和鉴定结论难以取得,从而导致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5、预防和监督制度欠缺。

现行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事后制裁,并未涉及事前的防治,使受暴妇女无法获得充分的救济。

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远远未达到家暴应有的分量。

虽然,我国的一些社会组织已经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这是令人感到欣慰的,但是,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光靠一些社会组织的力量,那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作用不大的,它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开展大规模、广泛的、符合实际需要的行动,各部门、行业、团体、单位应自觉履行“宣传、监督反对家庭暴力”职责,切实加强认识,转变观念,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反暴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事实证明: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事,它同时也是全社会、全世界、全人类的职责所在。

(二)家庭暴力的全方位治理

世界上的事物发展是变幻莫测的,但是总是有规律可循。

既然有规律可以探求,也就不难发现其中的破解之术了。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于家庭内部,故与一般暴力相比,具有特殊性和一定的隐蔽性。

但是,家庭暴力毕竟不是虚幻的,它是现实的、实在的,它有它自己的逻辑与发展轨迹。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正朝着恶化方向、呈浅波浪线快速蔓延。

所以,反暴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及早、有效治理就变得刻不容缓了。

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作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必须率先作出反应。

如前所述,我国的立法在家庭暴力问题上严重滞后,不仅法律法规极不健全、不完善,留下很多空白和漏洞,而且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为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即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

英国于1996年出台了《受虐者宪章》。

美国于1994年通过了联邦《对妇女暴力法》。

澳大利亚几乎所有州和两个地区都已经通过了有关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

在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已有12个国家通过了单项家庭暴力立法,如阿根廷1994年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地区委员会。

①我国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好的做法,切实制订出有效、合理的措施。

笔者以为,一部法律成功与否,并不是一味地看立法思想、立法技术,而是应更多地关注其实际效果,在现实中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此,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的专业法,更多应关注其执行的情况,如执行措施、执行机构、执行程序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发展的势头,缓解家庭矛盾,减轻社会承受力;二来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效果可直接引起人们更多地关注,从思想上(源头上)、行动上唤醒人们的意识,切实以实际行动为家庭、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意识上下工夫,无疑会对制止家庭暴力起到良性循环的作用。

与此同时,要在现有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内容作相应增加。

如可规定警察可在法庭上作为证人指证施暴者犯罪;警察可以主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者报案后又与施暴者和好而否认施暴行为,警察仍可指控施暴者的犯罪行为;对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警察也要对施暴者进行跟踪采访,对其进行教育培训等;此外,对家庭暴力犯罪,可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而不是由受害者自行起诉。

2、尽管一些社会组织的举措的确成效很大,如前所述的两个典型范例,这对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该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零打碎敲”式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甚至无法有效、及时制止目前家庭暴力的上升趋势。

笔者以为,要组织社会各个部门的力量,建立跨部门的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切实给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提供有效的业务帮助,用非讼方式缓解家庭矛盾,给反家庭暴力一个社会的“空间”,同时,可以减轻司法、行政部门的压力。

另外,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宜尽快运用社区模式组建受虐妇女支持系统,改变目前社会救济的空白和薄弱状态。

正如前面讲到的,现在首要的应开设社区庇护所,为受害者提供一个避难的港湾。

为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必不可少的。

包括:

推动教育、特别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充分利用社会传媒的监督与导向功能;设立防止家庭暴力基金会;建立庇护所。

同时,还要加强强化社区管理服务,把家庭暴力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管理的范畴。

此外,还必须健全救助体系,如建立维权信访网络,开通家庭暴力热线、网上投诉和社区警报网络服务等。

3、积极强化司法介入。

由于家庭暴力很容易被视为家庭纠纷,所以,必须提高社会成员的认识程度。

而最有效的方法是司法介入。

司法一旦介入,必然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用法律的权威和威慑力来警示、告戒人们,从而逐步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

笔者以为,司法介入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应对施暴者从严制裁,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施暴者,也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而处于不受控制的状态。

在这方面,国外早有规定。

加拿大政府出台的“容忍度为零”政策规定:

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受害者所有。

其次,要成立专门法庭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

有专家认为,成立专门法庭更有利于保护妇女。

英国利兹市于1999年6月成立了利兹市家庭暴力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

可喜的是,我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法庭,如于1995年4月成立的山西大同维权法庭,就是专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庭;1997年,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设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等。

再次,各级政法机关必须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快速而高效地为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专门的鉴定服务,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有力证据,保证依法追究施暴者的违法行为。

另外,该鉴定中心还可以定期对家庭暴力情况作调查分析,以提出指导性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此外,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强化性别意识,如对于妇女受虐案,可以交由女法官审理,且由女律师担任代理或辩护等。

还有,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执法部门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要以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而草草了事;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而不能互相推诿;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保证律师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取证权,司法机关不得无故拒绝律师查阅案卷,不得无辜阻拦律师向其他人调查取证。

当然,司法介入还有其他很多途径,在此不在赘述。

4、由于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健康问题和两性权利不平等问题,所以,仅借助法律救济和社会组织的努力根本不可能消除家庭暴力问题。

事实上,要消除家庭暴力,只有赋予妇女广泛、切实的权利、根本变革社会、改变传统文化对妇女的态度和提升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地位,并依靠各方配合才能实现。

应当说,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通过“综合治理”的措施来进行。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不仅要依靠法律救济,而且要有不同服务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机制,从战略的高度采取适宜的政策和措施,把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单位从自身角度出发,尽其所能,介入家庭暴力的联合行动。

当然,家庭暴力真正的复杂性在于它的长期性和变化性,我们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决策,从此意义上讲,反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

河北经贸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教师指导意见记录

时间

指导教师

学生

刘亚楠

论文题目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问题与修改意见

问题与修改意见

问题与修改意见

问题与修改意见

注:

此表由指导教师填写

河北经贸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指导教师评分表

专业 法学 班级 2014级 姓名刘亚楠

论文题目

评价项目

等次

分值

A

B

C

D

选题质量

(25)

1

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6

2

题目难易适宜度

5

3

体现综合训练基本要求

6

4

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8

能力水平

(30)

5

文献资料利用能力

6

6

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知识能力

10

7

研究方案的设计能力

8

8

研究方法和手段的运用能力

6

成果质量

(35)

9

文题相符、结构合理

7

10

写作水平

7

11

写作规范

7

12

篇幅

6

13

成果的理论或实际价值

8

特色与创新

(10)

14

独到的见解和创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子电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