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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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doc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2017年8月2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言

《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长沙市有关对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供水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对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

《导则》的修订目的在于贯彻长沙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品质长沙的要求,进一步确保长沙市的供水安全可靠度和进一步提高长沙市的供水水质,有效提高长沙市民的健康生活水平。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导则在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目的是使得本《导则》能更好的指导、规范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水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及验收与运营管理等。

《导则》共分十五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设计总要求、室外管道、二次供水方式、泵房及水泵、水箱(池)及水质保障、管材及配件、阀门、水表及给水管道、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施工及安装、节水与节能、验收、运营与管理。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编单位: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长沙鸿源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

周健

参编人员:

李彦青吴良斌陈伟李冬

李荣芳刘成铭林小润李群彭泽肖远疆

张杰王静陈圆王宇婷周正

审查人员:

许仕荣姚志强段正湖李天如罗德俊

目次

1总 则 1

2术 语 2

3设计总要求 5

3.1设计资质 5

3.2系统设计 5

4室外管道 6

5二次供水 8

5.1一般规定 8

5.2高位水池(箱)供水 8

5.3变频调速供水 8

5.4叠压式供水 9

6泵房及水泵 11

6.1泵房 11

6.2水泵 14

7水箱(池)及其水质保障 16

7.1基本要求 16

7.2容积 16

7.3尺寸 17

7.4配管 17

7.5水质保障 18

8管材及配件 20

9阀门 20

9.1材质 20

9.2阀门的设置 21

9.3阀门及附件 21

10水表及给水管道井 24

10.1普通机械表 24

10.2智能水表 25

10.3水表箱 26

10.4给水管道井 26

11电气与自动检测设备 28

11.1电气设备 28

11.2自控设备 29

11.3仪表设备 30

11.4安防系统 30

11.5数据采集智能终端单元(DCU) 32

12施工及安装 34

12.1一般规定 34

12.2设备安装 34

12.3管道敷设及安装 34

12.4管道试压 35

12.5阀门安装 35

12.6水表安装 36

13节水与节能 37

14验收 37

14.1一般规定 37

14.2验收要求 38

15运营与管理 42

15.1一般规定 42

15.2水质管理 43

15.3巡检 44

15.4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5

导则用词说明 47

引用标准名录 48

7

1总 则

1.0.1为配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和长沙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的贯彻实施,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长沙市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及已建住宅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住宅供水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0.3基本要求:

供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供水设计应符合长沙市区供水专项规划及本《导则》要求。

供水设计方案应在规划设计审批前征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供水部门意见。

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0.4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2术 语

2.0.1生活饮用水drinkingwater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0.2小时变化系数hourlyvariationcoefficient

  最高日最大时供水量或用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或用水量的比值。

2.0.3最大时用水量maximumhourlywaterconsumption

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2.0.4平均时用水量averagehourlywater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2.0.5入户管inletpipe

建筑物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至水表的管段。

2.0.6引入管servicepipe

将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或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

2.0.7竖向分区verticaldivisionzone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方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2.0.8水头损失head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构筑物等引起的能耗。

2.0.9自灌引水self-priming

利用水体液位高于泵体,供水泵充水启动的引水方式。

2.0.10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11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watersupply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水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12 变频调速供水设备watersupplyequipmentofVFD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2.0.13 叠压供水pressuresuperposedwatersupply

  利用给水管网余压直接抽水后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14水表water-meter

安装在自来水管道上用于测量管道中流过水量累积值的仪表。

2.0.15 结算水表Settlementmeter

供水企业与用户进行水费结算的水表称为结算水表。

2.0.16智能水表intellectualizedwater-meter

用带有发信装置的水表为计量基表,可实现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远距离传送,或通过微功耗大规模集成电路加装控制器等实现计量、结算、控制功能的水量计量仪表。

2.0.17倒流防止器backflowpreventer

一种采用止回部件组成的可防止给水管道水倒流的装置。

2.0.18一户一表onemeterperhouseholder

一个用水户设置一只结算水表。

2.0.19商业漏损commercialleakage

商业漏损包含因用户水表计量不准确以及数据处理错误(水表读取和收费中)因素造成损失的用水量,加上不合法的用水量(偷水或者非法用水)。

商业漏损被称为表观漏损,也被称为“非技术性漏损”。

2.0.20物理漏损physicalleakage

物理漏损源自加压系统和供水企业的蓄水池,一直延申到用户端,在计量系统中,指的是到用户计量表具;在未计量的情况下,指的是到用户边界的接水点(水龙头)产生的漏水。

物理漏损被称为真实漏损,也被称为“技术性漏损”。

2.0.21产销差率Rateofproductionandsale

产销差率,也被称为“未计量水百分率”,指的是供水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量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的比值定义为产销差率。

产销差水量=免费供水量+物理漏损量+商业漏损量。

3设计总要求

3.1设计资质

3.1.1 供水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3.2系统设计

3.2.1当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2.2新建供应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消防等非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合建。

已建供应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条件具备时宜独立设置,不宜与消防等非生活用水的加压设备、水箱(池)及管网等合建。

3.2.3新建住宅应按照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设计。

结算水表应在建筑物的首层或给水管道井(水表井)内集中设置。

已建住宅的生活供水设施改造,条件具备时应按照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设计;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一户两至三个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的方式。

若水表无法出户,应采用智能水表。

使用性质不同或水费单价不同的用水,应分系统分表计量。

3.2.4高层住宅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2.5多层住宅建筑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3.2.6应以节能、环保、安全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3.2.7变频调速设备应采用高效节能供水设备。

3.2.8采用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加压供水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直供管网供水。

3.2.9二次供水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

3.2.10二次供水系统改建的设计应考虑原有构(建)筑物的荷载及整体安全性。

3.2.11二次加压的系统应采取全自动控制,并备有手动控制模式,必须设有备用水泵,备用与运行状态可进行自动或手动转换。

3.2.12市政直供的室外给水环管应设置管道放空装置。

二次加压泵房进、出水管应设置管道放空装置,放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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