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717746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470.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docx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乡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招牌标识规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联合制订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010〕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本市其他地区招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

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他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第四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和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和标准。

第六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和建筑特色,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规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七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

(一)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

1.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招牌;

2.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

3.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经营场所围设置组合式招牌;

4.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同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

(二)门头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建筑物连续界面上招牌的形式、高度、宽度及厚度应当统一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风格协调。

(三)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招牌。

(四)同一幢楼有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牌匾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五)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的大型连锁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具有全球性、全国性行业规、企业规或特色经营的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容、色彩的,可在与所在建筑和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的前提下,尽量保留其原有的形态、标识、容、色彩。

如需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等独立于建筑物的招牌,应在其自有用地围或实际控制、管理区域设置。

(六)招牌标识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屏。

第八条招牌标识的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牌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容。

(二)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标识容限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规化简称。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牌容原则上限于工商部门核定的名称、字号或其规化简称。

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字号的,招牌容应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个体工商户确需以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作为招牌容的,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招牌标识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或外国语言文字与汉字配用时,应使用规文字。

原则上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国语言文字作为招牌标识容。

(五)招牌标识容应主题突出,色彩清新,文字与标识应疏密得当,文字字体与标识大小比例适当,整体协调。

第九条招牌标识应当根据所在街区不同功能定位和市容市貌要求,实行不同的设置标准。

(一)商业中心和繁华商业区、重要窗口地区。

该区域招牌标识应当突出繁荣、时尚、创新、现代的特点,要充分体现当地商业的繁荣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到个性鲜明、形式多样、造型各异、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二)城市主、次干道。

该区域招牌标识主要体现规、清爽、整洁、美观的特点,应按照街区市容市貌标准要求,合理控制招牌标识规格大小、档次水平和灯饰效果,做到与临街建筑立面相协调,满足不同的业态需求,总体整洁、美观。

(三)其它地区。

该区域招牌标识主要体现规、整洁、美观的特点。

应按照所在区域的业态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招牌标识的档次和水平。

特色商业街区的招牌标识应当体现不同的传统文化特点,符合所在街区不同建筑风格和人文景观要求,营造各具特色的商业氛围。

第十条招牌标识应符合以下技术、安全、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一)招牌标识应当尽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和源制作,招牌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

(二)设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招牌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一般应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招牌标识的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三)在有夜景景观要求区域设置招牌标识的,应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照明方式应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

(四)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不得妨碍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招牌标识的店主或业主应加强对招牌标识的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和整洁、完好,旧、损坏的招牌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招牌标识应及时拆除。

招牌标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店主或业主负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试行)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管理,规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围

  本规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及其他位置所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广告及其他广告形式等;

  户外招牌标识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围,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

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建筑上设置的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

其支架不得裸露,影响市容观瞻。

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和谐。

  (三)不得影响航空安全。

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幅面的右下角标注广告发布单位、联系方式和广告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

  (五)鼓励广告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六)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七)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桥梁、隧道管理口、道路收费口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五)遮挡风景旅游区的海域、山体景观、城市雕塑和景观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或者载体的;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九)机动车车行道净空;

  (十)妨碍消防通道、遮挡建筑物窗口和在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的及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的。

在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在两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影响建(构)筑外观的;

  (十一)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

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上和遮挡车窗的、利用出租车顶灯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设置的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

  第四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m,含3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m,不含8层),20层以下(60m,含20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8m。

  (四)广告牌应与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五)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六)户外广告画面底部与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外露的钢结构不得大于0.5m。

  (七)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其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不得在坡型瓦顶、异型建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九)层高20层(60m,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底板式的户外广告;不得在建筑物外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第五条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的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m。

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且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积的70%。

  

(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一般不宜提倡,部分道路可以结合周边环境精心设计,少量设置。

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石墙面。

  第六条在地面上设置广告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道路上不得设置立柱和其他落地式广告。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m,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m。

  (三)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的幅面一般不得大于高1.1m、宽1.6m,厚度不得大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8m,总高度不得超过3.9m;广告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8m;牌面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2m;道路红线40m以上的地段,幅面规格可适当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且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

  (四)立牌式落地广告灯箱的幅面一般不得大于高1.8m、宽1.2m,厚度不得大于0.2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高0.6m、宽0.5m,厚度不得大于0.15m。

  (五)底座式广告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高度最高不能超过9m且不得超出最近的建筑物的高度。

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m的地段。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底座高度不得高于0.5m。

其底座横向尺寸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纵向尺寸最长不得大于1.5m。

  (六)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

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

  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

  (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本身一并设计和报批。

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9m、宽1.3m、厚0.18m以。

公用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6m、宽0.9m以。

  (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一致,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九)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的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m,立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城区以外的城市道路次要公路和主要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m、宽15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m;高速公路两侧单幅规格为高6m、宽15—18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2000m;广告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8m,其单面版面的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15m围,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路肩。

  (十)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十一)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在机动车停车线40m围)不能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

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

  (十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设置工地围档式广告设施,单体规格不宜大于高5m、宽12m(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设置)。

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围,建设项目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三章户外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

  第七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应设置漏空形式的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

  第八条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近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

  平行近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得超过1.5m。

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

且广告牌规格应与相邻店面已设置的户外招牌标识,在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保持相互协调。

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户外招牌标识,其户外招牌标识的上部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2m。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一般规定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牌的下沿。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占压道路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1.8m。

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5m;

  每幢建筑物的每一立面上垂直灯箱的数量不宜超过两块;

  垂直于建筑物的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6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m;

  市区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的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不得设置喷绘式灯箱;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三)利用本单位控制围的沿路实体墙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

  原则上同意设置一处,其它要求同本规第五条第二款容。

  第九条在建筑物墙面上设置镂空字体的一般规定

  

(一)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镂空字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

  

(二)镂空字体的色彩宜采用深色,或金色、银色的钛金字体(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

  (三)镂空字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配置亮化设施(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当做隐蔽处理。

  第十条在地面上设置独立式的户外招牌标识的

  

(一)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设置。

  

(二)其它要求同本规第六条第三、四、十款容。

  第四章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有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并定期保养和维修,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

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所出具图章;并应有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

较大型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识(单体面积≥50m2、单体字≥3m2)施工必须委托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GB50009。

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正式报批时应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部门出具的广告设施对房屋的安全评估报告。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联接件等强度。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JGJ/T16。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有效期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满1年后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的可续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外文字要规。

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

国际、国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词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由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制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第八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九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路名牌、候车亭、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