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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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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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甬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评标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宁波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市)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纳入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综合专家库”)统一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动态管理是指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考核标准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实行日常考评和综合考核。
第五条日常考评采取“一标一评”,综合考核每年一次。
综合考核实行量化扣分制,一年为一个扣分时间段。
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所扣分数,在下一扣分时间段开始时,自动清零。
第六条日常考评主要根据评标(资格预审)现场监管人员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表现和评标工作纪律记录情况进行(具体内容详见附表《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日常考评记录表》),评标专家应配合现场监管人员的日常考评工作,如对考评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该项目招投标有关监管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综合考核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部门根据日常考评情况并结合以下内容进行:
(一)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包括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年龄及岗位变化情况;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三)标后评估意见提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评标专家其他的违反法律法规情况。
第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0.5分。
(一)未能按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影响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确认的。
(二)虽事先请假,但评标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含)的。
(三)进入评标区仍未及时封存随身通讯工具的。
(四)标后评估意见认定其评标行为为“基本通过”的。
(五)已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请假未参加评标活动,但尚未影响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的。
第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未事先请假,评标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
(二)评标过程中未征得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标室的。
(三)评标专家由于个人基本信息未及时变更而影响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的。
(四)已确认参加评标但因故请假未参加评标,且已影响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的。
(五)评标过程中做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的。
(六)评标过程中干扰现场工作人员或监管人员正常工作的。
第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分。
(一)在提交个人评标意见和评分后,再次修改原个人评标资料的。
(二)不听从现场监管人员劝阻,评标过程中私下讨论或擅自离开评标室的。
(三)在评标时向他人探询授标意图的。
(四)不配合做好评标保密工作,私自将与评标有关资料带出评标室的。
(五)评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要求增加劳务报酬的。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3分。
(一)已确认参加评标而无故不参加,且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
(二)评标时干扰他人正常评标,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
(三)标后评估意见认定其评标行为规范性、评标态度或评标专业水平存在问题,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未能通过标后评估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纪律,发表不利于客观公正评标的言论或意见的。
(五)因醉酒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部门应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日常考评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当累计扣分达到以下标准时,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将会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部门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约谈、下发监督意见书、暂停或取消其资格。
(一)累计扣分达到2分时,由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二)累计扣分达到3分时,由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部门对其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累计扣分达到4分时,由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部门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3-6个月。
(四)累计扣分达到5分时,由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部门报市公共资源市交管办,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综合考核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合格:
累计扣分<2分;
(二)基本合格:
2分≤累计扣分<5分;
(三)不合格:
累计扣分≥5分。
有扣分情形的,取消其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如无正当理由,对现场监管人员的记录内容拒不签字认可,或有其他不配合动态管理工作的,或拒绝接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的,视情节轻重停止其评标专家资格1-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因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一个扣分时间段内累计2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
(三)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日常考评累计扣分达到5分的。
(四)拒不配合动态管理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经查实,有以下应回避情形之一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的其他情形的。
(六)个人基本信息未及时变更或通报而影响评标结果有效性的。
(七)缺失应有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八)以不在评标报告签字等行为作要挟,违规要求增加劳务报酬的。
(九)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私自与外界联系,破坏评标秩序或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十)评标过程中拒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十一)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替代他人评标的。
(十二)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十三)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或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引起不必要质疑或投诉的。
(十四)存在严重影响评标活动和评标结果公平、公正的其它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被暂停或取消评标资格的人员名单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现场予以公布。
被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在恢复其资格前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负责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工作的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行为的,所在单位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岗位等处理。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报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参与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项目评标活动的市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的动态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市外评标专家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建议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转报对其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同时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项目评标活动。
招标人代表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将告知其所在单位,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现场予以公布。
招标人代表是市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将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不是市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将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限制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项目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日常考评记录表
附件
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日常考评记录表
招标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分
评委成员姓名
手机号码
记
录
内
容
评标工作纪律
1、是否按评标专家选聘部门的通知时间准时参加评标?
□是;□否,迟到分钟;
□事先已请假;□事先未请假。
2、进入评标区是否主动或按要求封存随身通讯工具?
□是;□否。
3、是否能主动或按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是;□否。
4、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未征得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标室的情形?
□是,离开次;
□否。
5、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擅自离开评标区的情形?
□是;□否。
6、评标结束后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要求增加劳务报酬的情形?
□是,表现为;
□否。
7、是否存在故意将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室的情形?
□是,未与外界联系;
□是,与外界有联系;
□否。
8、是否配合评标保密工作。
□配合;
□不配合,存在私自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带出评标室;
□不配合,经劝阻仍未能配合做好评标保密工作。
9、对动态管理工作的配合。
□配合;□不配合,表现为。
评标
行为
表现
1、专家本人从事专业与评标项目专业是否匹配?
□是;□否,但已主动说明;□否,且未主动说明。
2、是否存在在提交评审资料后,再次修改原个人评审资料或重新评审的情形?
□是;□否。
3、评标过程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在评标时向他人探示授标意图;
□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纪律,发表不利于客观公正评标的言论或意见
□评标时干扰他人正常评标,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秩序。
□评标过程中做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故意拖延时间。
□评标过程中干扰现场工作人员或监管人员正常工作。
4、其他情形:
监管机构:
现场监管人员签名:
年月日
□无异议;
□有异议,异议内容:
评委成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