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707090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DOCX 页数:122 大小:90.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2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2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2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2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1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docx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专业审贷资格考试参考资料分行下发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专业审贷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

 

二00五年八月

 

第一章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概述

1个人信贷业务的定义

个人信贷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分类。

狭义的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以零售商、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者向自然人提供的,主要用于购买最终商品和服务的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一般为与借款无关的其他收入。

广义的个人信贷业务包括向个人和家庭发放的全部贷款,其用途不局限于购买最终商品和服务,也可用于个人或家庭的生产与经营,还款来源多为与借款相关的生产经营收入。

2个人信贷业务的分类

1.1个人贷款按照资金来源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1.1.1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1.1.2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1.2个人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2.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1.2.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1.2.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1.2.4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合称中长期贷款。

1.3个人信贷按照还款方式可以分为分期还款和一次还款两种方式。

1.3.1分期还款包括按月还款和按季还款两种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要求贷款本息同时偿还。

1.3.2一次还款包括一次还本付息和一次还本分次付息两种还款方式。

1.4个人贷款按照担保条件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1.4.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发放的贷款。

1.4.2担保贷款是指以保证方式、抵押方式和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1.4.3保证贷款,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我行的个人贷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1.4.4抵押贷款,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我行的个人贷款原则上不接受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发放贷款。

1.4.5质押贷款,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5个人贷款按照贷款的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1.5.1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是指因购买个人或家庭生活所需的商品或服务而融资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消费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留学贷款、其他个人贷款等业务种类。

1.5.2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个人消费性贷款以外的,为满足个人经营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1.6个人贷款按照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和外币(外币贷款适用于非居民购房)。

3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原则

3.1开展个人信贷业务,借贷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2开展个人信贷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的信贷政策指导下开展个人贷款业务。

3.4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6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

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3.7在个人信贷业务开展中,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8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要明确业务处理需要的时间天数;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9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经借款人授权或依法向有关机构提供资信资料或查询除外。

4个人信贷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

4.1快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个人信贷业务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已经日益成为各商业银行拓展的重点。

业务拓展的同时,应充分注意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及操作风险,努力做到“低风险、快增长”。

业务发展永远是个人信贷的主题,但绝不能为了短期个人贷款的快速扩张,不顾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产品开发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客户选择要关注客户资信度和忠诚度。

4.2合理授权与集中管理原则。

我行个人信贷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在风险控制的经验及方法上仍需进一步积累和完善。

今后将逐步实现个人贷款集中化管理,专业化管理。

集中管理是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合理授权则是为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办事效率,风险的控制能力决定了可授权的权限。

4.3合理控制个人贷款风险原则。

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个人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与公司贷款相比风险较低。

根据个人贷款的特点,合理控制贷款风险,过松和过严的风险控制都不适宜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4.4银行效益第一原则。

作为商业银行,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必须坚持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

贷款品种的开发、推广和贷款用途的确定必须始终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

4.5贷款效益优先原则。

个人贷款业务收益主要来源于利差收入,个人贷款利率可浮动,计算复利,实际贷款期限短于名义贷款期限,可实现高收息率和低逾期率,同时个人贷款业务还可以为储蓄、银行卡等中间业务、公金业务带来联动效益。

在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始终坚持以自身的直接效益为主,决不能以牺牲个人信贷资产的安全去追逐其他效益,在确保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的前提下,争取其他业务联动。

4.6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相结合的原则。

银行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的前提是借款人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即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第二还款来源抵(质)押物是增强借款人信用的必要补充,会给借款人带来一种按时还本付息的心理警示。

不能因为第二还款来源有抵押物,就放弃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和审查。

在发展个人信贷业务时,必须始终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的原则,第二还款来源仅仅是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备用手段,决不能将贷款的偿还来源建立在抵(质)押的处置变现上。

5个人信贷业务合作单位的管理

对于与个人资产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合法、合规性评审必须由分行统一进行,并由分行统一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

相关的第三方合作单位包括评估、公证、保险、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留学中介、房地产中介等合作单位。

6分行细则的制定、报备与报批

6.1各分行可以根据总行政策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6.2在有关业务所规定的政策、原则之内制定的实施细则,由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报总行个人银行部备案。

6.3超出总行政策所规定的标准、原则或降低风险控制要求的,须报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批准后方能实施。

7合同文本、表单的使用

7.1合同文本、表单的分类。

个人信贷业务合同文本、表单按照适用范围分为“综合类”、非“综合类”等合同文本、表单。

7.2关于合同文本、表单的使用。

“综合类”合同文本、表单指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并后的合同文本,非“综合类”合同文本、表单指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开签立的,两类合同供各分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选择使用。

7.3关于合同文本、表单的补充及修订。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对合同文本、表单进行补充修订,原有合同文本、表单内容没有减少的,只需报备总行;如修改合同文本、表单可能导致降低风险控制条件或改变业务操作流程的,应制定相应的合同文本、表单格式并报经总行审批后使用。

第二节个人信贷业务机构设置与授权管理

1机构及岗位设置

1.1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行总、分、支行分级管理。

总行个人银行总部个人信贷部为超分行权限的终审部门。

分行个人银行部下设个贷中心,负责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和业务运作。

总、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须接受同级风险管理部门的业务授权和指导。

支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个贷中心,支行个贷中心须接受分行个贷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1.2分行个贷中心应设置审查审批、放款监督、检查监控和催收保全等相关管理岗位。

分行个贷中心负责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实施细则,负责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检查、分析和监控,负责区域性个人信贷产品的设计和相应电脑系统开发、维护工作。

审查岗、审批岗和放款岗需分别设置,不得相互兼岗。

能够实施档案集中管理的,要求档案集中分行保管。

2审贷分离、岗位分离、责任明确

2.1贷款行应坚持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岗位的分离、牵制和制约,应明确各自岗位的职责,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状况、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调查和审查。

2.2贷款调查岗(客户经理)负责对相关借款人或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负责贷款调查评估,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负全责,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岗在贷款资料真实性的基础上,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有进一步核查贷款审批所需重要信息真实性、合理性的职责。

放款监督岗负责放款手续完备性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检查监控岗负责贷款风险分类和迁徙变化监控,承担分类不准,检查失误的责任;客户经理和专业催收人员负责贷款的前期和后期清收,承担清收不力的责任。

3授权审批

3.1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可对支行进行个人贷款审批转授权。

3.2分行可以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以及个人信贷业务从业人员资格、人力资源配备、操作模式和贷款风险度等因素授予分支机构适当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行审批。

3.3分行每年至少需进行一次关于支行执行转授权情况的跟踪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转授权。

3.4分行应对授权审批的贷款业务加强督导检查,出现信贷违规操作、重大责任事故及资产质量恶化的,应停止授权,并进行整改。

第三节个人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1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

1.1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方式。

1.2担保范围包括贷款的本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

2抵押

1.3.1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自身依法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借款人向我行借款的抵押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我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收回借款本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的担保方法。

1.3.2我行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2.2.1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房产及地上附着物,如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

2.2.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2.3依法可以抵押的、具有变现能力的、我行认可的其他财产。

2.3我行不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2.3.1土地所有权;

2.3.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2.3.3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2.3.4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2.3.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财产;

2.3.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4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2.4.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地址等基本情况;

2.4.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及相关文件;

2.4.3抵押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基本情况。

1.3抵押率的确定

1.3.1抵押率是贷款金额与抵押物净值的比率。

1.3.2抵押物净值是指抵押物的评估现值扣除抵押物变现所发生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拍卖费、房产过户费等各种税费后的净值。

1.3.3抵押物原则上要经过我行认可的、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评估,我行保留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正的权利。

1.3.4原则上一手房的抵押率不能超过80%,二手房抵押率不得超过70%,商铺、写字楼、别墅的抵押率不能超过60%,汽车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70%,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留学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格的70%。

操作中必须考虑同类物业的二级市场成交价格和拍卖成交价格综合确定。

各业务品种管理规定中对抵押率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1.4抵押期限的确定。

抵押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一致,即从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为止;如登记机关要求设定具体抵押期限,抵押期限原则上应规定为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

1.5抵押手续的办理。

我行同意借款人的抵押贷款申请后,有关人员应办理如下抵押及相关手续。

1.5.1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我行签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1.5.2保险手续:

抵押人原则上向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按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或贷款金额购置财产险或综合险,并且明确我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

抵押期间如保险过期必须续保,若抵押未续保的,我行有权代为续保,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1.5.3公证手续:

分行要求公证的,经办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应办理抵押贷款公证手续,领取公证书。

1.5.4抵押登记:

我行应与抵押人签署有关合同后,持相应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期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有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开发商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以现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贷款期间《房屋他项权证》由贷款行保管;3、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及有关材料。

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取得《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

贷款期间《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原件由贷款行保管。

1.6抵押物保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私自拆迁、拆改和馈赠。

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检查。

1.7抵押登记注销。

抵押合同终止后,如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3质押

1.8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符合我行规定的权利凭证或动产作为质物,并移交我行占有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处分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方式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1.9我行接受质押的质物

1.9.1由我行开出的存单(折)或“东方卡”内的定期存款。

1.9.2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简称“凭证式国债”。

1.9.3凡所有权有争议、已设定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卡)、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1.10出质人应提供的资料

1.10.1以有关权利设定质押的,提供质押权利凭证原件;

1.10.2出质人为第三人的,需取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借款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11质物真实性的核实

1.11.1我行开出的存单(折)以及“东方卡”内的存款须由开户行进行确认,凭证式国债等应到代理发行或承销的金融机构取得确认书;

1.12质押率的确定:

质押率是指贷款本息之和与质物面值的比率,具体规定如下。

1.12.1外币储蓄存款质押应先将外币储蓄存款按照质押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现汇按当日汇买价,现钞按当日钞买价),外币存款具体的质押率由总行根据外汇的不同币种和市场走势不定期公布。

1.12.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起点金额5000元,最高贷款额应不超过所质押国债总面额的90%。

1.12.3存款质押贷款起点金额1000元,以人民币存款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应不超过所质押存单(折、卡)金额的90%、以外币存款质押率最高为80%,总行对汇率变化较大的币种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13质押期限的确定。

1.13.1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质押贷款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一起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13.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我行与借款人共同商议后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国债一起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1.14质押手续的办理。

我行在收妥质物权利凭证后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质押品交贷款行管理、贷款行出具保管收据。

4保证

1.15保证是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1.16贷款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派生的各种费用。

保证的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值得商榷)。

1.17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17.1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且有能力偿还借款人可能拖欠的银行债务,原则上应有自有的物业,是经办行所在地的常住居民;原则上,单一自然人担保最高保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单一借款人保证借款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17.2保证人为独立的企(事)业法人的,应在经办行所在地注册,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还款记录;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个人贷款的保证人或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物(质物)。

在一手房按揭和汽车消费贷款办理阶段性担保过程中视开发商和经销商资质适当采用。

1.1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18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

1.18.1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按照业务规程的规定提供工作和收入的证明资料,自有物业的权利证明等资料;

1.18.2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资料、企业组织章程、贷款证、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应经审核);如需董事会批准,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或批准文件;

1.19贷款保证手续的办理。

我行对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调查和审查,由保证人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或保证合同,并进行双人核保。

第四节个人贷款的利率管理

1个人贷款利率的基本规定

1.1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1.2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下同)计息。

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1.3短期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月或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1.4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5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1.6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的,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计收提前还款补偿金。

提前还款补偿金的收取与否由各分行自行决定。

1.7分行可以对个人贷款的利率实行浮动,浮动的范围要符合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要求,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利率上浮不受限制、最低下浮幅度10%;

1.8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贷款的利息计算与还款方式

2.1人民币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月利率÷30

日利率=年利率÷360

外币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从国际惯例。

2.2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及其适用

2.2.1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定期结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分行可以结合市场和业务实际采用其他适合的还款方式。

2.2.2定期结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行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适用于一年期以下(含一年)贷款,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适用于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

一年期以内的贷款也可以等额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

2.2.3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1+月利率)贷款月数-1

其中,每月支付利息=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每月归还本金=每月还本付息额-每月支付利息

2.2.4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每月等额归还本金,利息每月按照剩余本金乘以月利率计算。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金额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贷款金额-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月数

其中,每月归还本金=贷款金额/还款月数

每月支付利息=(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2.2.5定期结息到期还本法。

本还款方式是指每月或每季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借款人在结息日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金(连同上一结息日至贷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的方法。

月结息是以每月20日为结息日;季结息以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结算出的利息,必须于结息日的次日入账。

计算公式:

利息=计息期累计积数×日利率

2.2.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本还款方式是指贷款到期日按照贷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并与本金一并归还的还款方法。

逐笔对年对月计息是根据逐笔贷款约定清户时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

公式:

利息=本金×期限×利率(注:

期限单位应和利率种类相匹配)。

第五节个人信贷业务资料的管理

1概述

1.1个人信贷业务资料是指个人贷款业务的借贷双方在合同产生、变更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

1.2个人信贷业务资料的管理包括资料的建立和资料的保管两个主要内容。

个人信贷业务资料由经办行保管,或由分行集中保管。

经办行与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设置综合岗负责资料的保管。

2资料的建立

2.1个人贷款获得批准及管理过程中,经办行应根据具体业务建立相应的资料,原则上应包括:

1.1.1贷款申请表;

1.1.2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明资料;

1.1.3借款人、担保人职业及个人收入、资产证明等资信证明资料;

1.1.4贷款用途证明资料(交易证明资料);

1.1.5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资料;

1.1.6担保物权证、价值证明、保险、公证、登记等资料;

1.1.7合同、借据等合同文本资料;

1.1.8检查催收记录等贷后管理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