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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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20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提高我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降低PM2.5-PM10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城市建设形象,夯实全国文明城市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市区四环路内(含四环路)、郑州新区、上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待建空地。

二、整治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整治标准

1.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

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其他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

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5.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

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

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有条件的工地应在出入口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

6.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

7.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8.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沙浆。

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

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

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9.渣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

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10.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

每天洒水1-2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11.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碳、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1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内及工地围墙外周边10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对于影响范围大的工程,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

13.城区管线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顶管式施工工艺,以避免大面积破损路面,减少产生扬尘、垃圾。

(二)拆迁工地施工现场整治标准

1.拆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拆迁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

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5.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6.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

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

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7.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8.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9.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待建空地整治标准

1.城市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

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2.待建空地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或覆盖防尘网,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

土地整改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1—2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三、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

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建慧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鸿勋、市城建委主任陈新任副组长,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办、市监察局相关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由市城建委副主任曲标任办公室主任,副调研员高必成任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

四、责任划分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待建空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并建立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和督导工作。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由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办、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督查考评工作。

五、时间安排

2012年2月10日前,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针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整治方案,落实分包领导和责任人。

2012年2月15日起,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将对全市建筑工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六、扣款标准

日常督查中,发现不符合综合整治标准的建筑工地,由市财政对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扣款,扣款资金作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奖惩和治理基金。

具体标准如下:

每发现一次一例不达标建筑工地,扣款10万元。

以往扣款标准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如对扣款有争议的,在充分取证和听取各责任方意见后,以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界定意见为准。

七、认定办法

1.办公室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建筑工地,进行记录登记、拍照录像,并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三日内整改完毕。

2.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由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相关责任区政府或管委会下达扣款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进行扣款。

八、考核办法

1.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日常督导、巡查和考评工作。

2.采取明查暗访、日常巡查、综合督查、月考评、季通报、年总评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排名,每季度进行通报小结,年底进行总评。

3.月考评只罚不奖。

每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考评排名落后的区政府、管委会实行财政扣款200万元,并通报批评。

对于现场管理差、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4.季通报只奖不罚。

对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措施成绩显著的区政府、管委会和个人给予表彰,每季度市财政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先进单位。

5.年度总评。

对综合排名总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对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对综合排名总成绩落后的,由市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城市 污染 治理 方案 通知

 主办:

市城建委督办:

市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

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

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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