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二都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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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二都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一:

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县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不断加大的招商引资力度,一大批大、中型工业企业入驻我县东城工业园区投资办厂。

目前,工业园区的规划工业用地已基本用完。

工业用地的短缺,严重制约我县的工业经济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随着龙丽高速公路与东城道路主干道改扩建完成,使我县外部硬件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招商引资前景进一步被看好。

鉴于二都街区块汤公大道南侧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已经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

汤公大道南、北两侧地块毗邻,有利于资源要素整合,形成集中型工业园区。

所以,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遂昌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顺应遂昌县城“东进西拓”的城市发展战略,缓解目前工业用地短缺的状况,使工业经济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在《遂昌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基础上对二都街区块规划做适当的调整。

科学的指导二都街区块土地利用与开发建设,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遂昌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GB50220-95)

与本规划相关的国家、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等。

第三条规划范围

遂昌县东城区西部,由襟溪和已建成的龙丽高速公路所围合,总用地面积约1.33平方公里(包括水域)。

第四条规划成果

规划说明和图则。

规划说明书和图则同时使用,两者不可分割。

第五条

本规划的控制性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次规划地块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和遂昌县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本细则经遂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划范围内编制和实施的项目、土地使用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的规定。

二:

指导思想与功能定位

第七条指导思想

1、充分利用区位、交通、用地优势,促进二都街区工业园区块建设,适应县域经济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需求。

2、以“一园五区”为框架,并以生态型工业园区的发展模式为依据来完善二都街区的空间布局结构。

3、认真贯彻“以园区建设、产业集聚增强城市发展动力,以城市建设支撑园区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业集聚辐射能力”的山区城市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现代化生态工业园区的要求,结合城市形态结构以及河网路网建设系统,构建合理、多层次的城市景观体系。

第八条功能定位

依托连接西城区与云峰区块的区位优势,将本片区块发展成为集工业、城市住区为一体的服务于主城区与周边区域的综合性工业区块。

三: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九条用地分类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详见表2-1)

表2-1遂昌县二都街工业区块用地分类一览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2

R21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设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2

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户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或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配件的停车库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包装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第十条地块划分及编码

本工业区块的地块划分的原则主要结合道路界线,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

共分为4个编制区,由15个地块组成。

开发建设时可根据企业用地规模大小来确定用地界限及地块内的小区道路,也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工业用地要求和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性指标。

第十一条

总图和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做变更时,必须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部门核准,并符合表3-1控制性指标一览表的规定。

表3-1各地块用地控制性指标一览表

地块代码

用地代号

地块性质

用地面积S(㎡)

容积率(R)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m)

绿地率(%)

办公及服务设施占地比例(%)

A1-1

M1

(2)

工业用地

46846

0.8≤R≤1

≥26

≤20

A2-1

C2

商业金融用地

8338

≤3.5

≤40

≤20

A2-2

R21

住宅用地

45481

≤1.8

≤40

≥30

A2-3

C\R

商住用地

6516

≤4

≤40

≤20

A3-1

M1

(2)

工业用地(金属)

181494

0.8≤R≤1

≥26

≤20

≤7%S

A3-2

M1

(2)

工业用地(金属)

2383

0.8≤R≤1

≥26

≤20

≤7%S

A3-3

C1

行政办公用地(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

2000

0.6≤R≤1

≥35

≤20

A3-4

W1

普通仓库用地(种子公司)

11433

0.4≤R≤1

≥35

≤20

B1-1

M1

(2)

工业用地(纸制品)

61563

0.7≤R≤1

≥26

≤20

≤7%S

B1-2

S3

社会停车场用地

20129

≥10

C1-1

G1

公共绿地

1170

100

C1-2

C1

行政办公用地(公路段用地)

2514

1.1

32

36

C1-3

C2

商业金融用地

16595

≤1.5

≤40

≤20

C2-1

M1

(2)

工业用地(金属)

104985

0.8≤R≤1

≥26

≤20

≤7%S

D1-1

M1

(2)

工业用地(金属)

86233

0.8≤R≤1

≥26

≤20

≤7%S

注:

办公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控制在地块总建筑面积10%以内

四: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

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限高)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图则的规定。

五: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十四条

沿道路(包括主干路、支路等)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工厂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

建筑物后退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三角视距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详见建筑后退红线规划图),小于7米的道路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参见居住区设计规范。

第十六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十七条

人行道的铺装应舒适、美观、防滑,并与沿街建筑的室外铺装相协调,建议采用冷、暖两种色调来区分南北向不同的人行道铺装。

同时,需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八条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各种设施与绿化不得阻挡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视线。

第十九条

1、规划控制区内道路采用网状结构,区内主要道路分为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城市支路,设计车速在20~30km/h之间。

2、交叉口采用一般平面交叉口形式,路口采用划线及信号灯控制组织交通。

3、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本项目在交叉口、人行横道线、单位企业出入口及路面分隔带处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坡道,并在人行道中设置盲道。

六:

配套公用设施和市容卫生控制

第二十条

在进行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做适当调整,具体配置规定详见表6-1小城镇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件表。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牌的位置和尺寸大小须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表6-1小城镇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件表

类别

项目

县城镇

中心镇

一般镇

工业型工矿型小城镇

市政

基础

设施

110KV或35KV变电站

10KV变电站

路灯配电室

热电厂或集中供热锅炉房

供热站

配水厂

污水处理厂

垃圾转运站

停车场库

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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