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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及小区物业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珠海市区(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1、坐落位置:

2、四至:

东南

西北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地面积:

平方米;

住宅面积:

平方米;

商场面积:

平方米;

写字楼:

平方米;

架空层:

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市、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六)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一)。

-18-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为人,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车位、铺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本人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采用集中讨论形式,并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并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专人送达、回收选票和表决票:

由筹备组或业委会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工作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选票和表决票,由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组成的检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和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四)。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计算: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19-

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天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2、确定业主投票权数;

3、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5、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6、制作业主大会选票及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加署公章;

7、其他准备工作。

(二)进行公示。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报告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由筹备组或业委会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工作人员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

由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组成的检票组、计票组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22-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业主;

(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四)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五)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六)接受过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八)应依法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23-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推荐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的候选人不超过候选人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每位业主或业主代表只能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候选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推荐人人数多少顺序确定。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为人。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如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签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24-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于天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拒绝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已不具备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26-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监事会负责保管,监事会任期届满或未设立监事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

印章使用具体如下:

(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发布的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大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1、;

2、;

3、。

(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布的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

包括但不限于:

1、;

2、;

3、。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由

负责档案的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九)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十)。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元;

(三)。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平方米,位置在:

第三十一条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经营用房收入□共有部位经营收入□业委会运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

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年月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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