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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

附件1

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表

序号

县市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合计

实施面积

斗渠建设

实施面积

斗渠建设

实施面积

斗渠建设

实施面积

斗渠建设

实施面积

斗渠建设

1

玛纳斯县

36

115

36

115

29

94

10

33

111

357

2

呼图壁县

33

106

33

106

47

149

23

72

136

433

3

昌吉市

29

93

29

93

29

93

14

47

101

326

4

阜康市

25

80

25

80

3

9

53

169

5

吉木萨尔县

26

83

26

83

39

124

91

290

6

奇台县

40

128

40

128

59

188

40

133

179

577

7

木垒县

18

58

18

58

2

6

38

122

合计

207

663

207

663

208

663

87

285

709

2274

附件2

自治州各县市农业用水执行水价标准表

县市

现行水价

2020年起执行水价(2015年运行成本)

全州平均

0.101

0.144

木垒县

0.140

0.200

奇台县

0.083

0.118

吉木萨尔县

山区

0.072

0.103

平原

0.074

0.105

阜康市

红山水库灌区

0.084

0.120

其它灌区

0.083

0.118

昌吉市

0.124

0.177

呼图壁县

青年干渠灌区

0.108

0.154

大海子水库

0.117

0.167

其它灌区

0.078

0.112

玛纳斯县

玛河水利管理处

0.102

0.146

塔西河管理处

0.093

0.133

塔西河乡、清水河灌区

0.092

0.132

附件3

自治州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

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体系,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权改革和水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新政发〔2017〕3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国家所有。

本办法所称农业初始水权指农业用水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拥有的使用权。

第二章初始水权的确定

第三条农业初始水权是指在本灌区现有水资源利用条件下,农业用水户为维系农业灌溉所取得的基本用水权利。

本次农业初始水权只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暂不确定初始水权。

农业灌溉用水初始水权的确定是以二轮承包土地(包含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5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下同)灌溉面积为基数,以县市、园区近10年平均引入灌区的总水量或县市、园区已经发布的农业综合灌溉用水定额为依据,确定乡镇、村组和农户的农业用水总量,量化到户并颁发初始水权证书。

第四条农业初始水权分集体用水权和农户个体用水权。

(一)集体用水权是指村组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用水,灌区农田防护林用水属于集体用水权。

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属于集体用水权。

(二)农户个体用水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确定并依法取得的用水权。

第五条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核发农业用水初始水权使用证。

第六条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水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第七条在特殊干旱年份,不能满足定额配水,颁发给集体和农户的初始水权证,不能作为取水申请的凭证,用水户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用水。

第八条在区、州新的用水定额批准实施后,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须重新核定,并依据本办法另行换发。

第三章初始水权的分配

第九条农业初始水权依据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条农业初始水权分配的方式和步骤。

(一)核定农户二轮承包土地面积。

农户取得的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以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为准。

(二)确定农业初始水权。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逐级分配到户。

农业初始水权确定后,由供水单位先行分配到村组(农民用水户协会,下同),村组在乡镇供水单位的指导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逐户核发农业初始水权使用证书。

农户在取得初始水权使用证书后依法享有公平用水的权利。

(四)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由供水单位根据区域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在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和二、三产业、城镇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按年度制定供配水计划。

第四章水量交易

第十一条鼓励农户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在使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后,其节余水量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农户之间、村组之间进行的水量交易仅限本轮次,交易之前须经用水户所在村组批准。

村组之间的水量交易必须报请乡镇水管单位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要搭建水量交易平台,按照不低于3倍的执行水价,做好农户节约灌溉用水的回购,用于保障生态、工业及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用水户间水量交易仅限于工程条件允许的农业灌溉用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水户已经依法交纳水费、水资源费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的。

(二)交易双方在本年度内未出现违规取水的。

(三)通过节水措施实现的节约水量。

第十五条农户由于弃耕、撂荒耕地发生水量节余的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农业灌溉定额内节余水量交易所得归水量出让方所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各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灌区水量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乡镇供水管理单位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灌区村组之间水量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村组负责本村用水户之间水量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自治州资源水价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经济杠杆促进合理配置和优化水资源使用结构,建立“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及城市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权改革和水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新政发〔2017〕30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资源水价。

第三条各县市、园区应加强对资源水价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水商品意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资源水价征收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稀缺程度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源水价计收

第五条各县市、园区水利部门负责征收资源水价,资源水价一律实行货币结算,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各级水利部门要督促用水单位(户)建立并完善计量设施,做到应收尽收。

用水单位(户)水源控制设施和计量设施由用水单位(户)负责安装,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用水单位(户)负责日常维护。

第六条资源水价征收范围:

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和非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

第七条资源水价征收标准:

地表水:

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按照0.1元/立方米计征,2020年起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

地下水:

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

林业和渔业用水:

对二轮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农田防护林、特色林果和苗木花卉基地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域面积(以水域滩涂养殖证为准)发展渔业的用水,定额内执行二轮承包土地用水价格。

对二轮承包土地范围内林业和渔业超定额以及非二轮承包土地林业和渔业用水,计收资源水价。

第八条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用水定额,对各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资源水价实行预收制度。

各用水单位(户)应依据批复的用水计划按期向水利部门缴纳资源水价,对无故拒缴、拖欠资源水价,水利部门对使用地面水的暂停供水服务,对使用地下水的由供电部门暂停供电服务。

第三章资源水价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各县市、园区将资源水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水利部门先行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资源水价使用范围:

(一)支渠以上水利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

(二)农业高效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第十二条州水利部门应会同州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园区资源水价计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市、园区水利部门在依据本《办法》原则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州水利、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州水利局商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自治州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工作

具体任务

时间进度

印证资料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一)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8月30日前制定并发布《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管理办法》,启动精准补贴工作;

以政府文件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水利局

2.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8月30日前制定并发布《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启动节水奖励工作;

以政府文件为依据

3.筹措落实资金建立农业用水奖励机制;

8月30日前制定并发布《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兑现实施。

以政府文件为依据

(二)

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1.强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完善年度小型水利工程法人组织组建方案;

以政府文件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

2.稳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率达到70%(除机电井外),通过“两证一书”推进工程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三落实”;

以“两证一书”及总结为依据

3.创新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模式;

8月30日前制定并发布《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探索实施机电井智能控制设施政府购买服务及节水灌溉工程专业化管护与用水户协会管理等模式。

以“两证一书”及总结为依据

(三)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完善河灌区及井河混灌区供水计量设施;

新建、改扩建渠道工程做到量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州经信委

2.完善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

10底前实现农业灌溉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控制设施全覆盖;采取以电控水、水电联动等方式管控地下水灌溉用电,遏制地下水无序开采、过度开采。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四)

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

改造末级渠道663公里;

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任务。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州财政局

(五)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强化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各县市年规范化协会建设不少于3个,通过示范带动建立农民自主参与工程决策、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以评估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

(六)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

以2015年为成本年,完成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

8月15前完成。

以成本核算报告和文件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发改委州水利局

自治州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工作

具体任务

时间进度

印证资料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一)

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1.稳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率达到100%(除机电井外),通过“两证一书”推进工程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三落实”;

以“两证一书”及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

2.创新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模式;

进一巩固实施机电井智能控制设施政府购买服务及节水灌溉工程专业化管护与用水户协会管理等模式。

总结报告为依据

(二)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完善河灌区及井河混灌区供水计量设施;

新建、改扩建渠道工程做到量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财政局、

州水利局、

州经信委

2.加强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管理;

采取以电控水、水电联动等方式管控地下水灌溉用电,遏制地下水无序开采、过度开采。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三)

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

改造末级渠道663公里;

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任务。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

州财政局

(四)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强化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各县市年规范化协会建设不少于3个,通过示范带动建立农民自主参与工程决策、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以评估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

自治州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工作

具体任务

时间进度

印证资料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一)

巩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继续创新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模式;

进一步巩固、提升机电井智能控制设施政府购买服务及节水灌溉工程专业化管护与用水户协会等管理模式,系统的总结专业化管理模式。

总结报告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

(二)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完善河灌区及井河混灌区供水计量设施;

新建、改扩建渠道工程做到量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财政局

州水利局

州经信委

2.加强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管理;

采取以电控水、水电联动等方式管控地下水灌溉用电,遏制地下水无序开采、过度开采。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三)

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

改造末级渠道663公里;

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任务。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

州财政局

(四)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强化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各县市年规范化协会建设不低于3个,通过示范带动建立农民自主参与工程决策、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以评估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

 

 

自治州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工作

具体任务

时间进度

印证资料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一)

巩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继续创新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模式;

总结经验机电井智能控制设施政府购买服务及节水灌溉工程专业化管护与用水户协会等管理专业化模式。

总结报告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

(二)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完善河灌区及井河混灌区供水计量设施;

新建、改扩建渠道工程做到量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财政局

州水利局

州经信委

2.加强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管理;

采取以电控水、水电联动等方式管控地下水灌溉用电,遏制地下水无序开采、过度开采。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三)

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

改造末级渠道285公里;

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任务。

以实施方案和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

州财政局

(四)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强化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各县市年规范化协会建设不少于3个,通过示范带动建立农民自主参与工程决策、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以评估总结为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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