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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分类国家实用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1.概述

土地利用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

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

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的。

1.1.1.土地分类方法

土地分类是国家为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

一般按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其目的是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

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服务。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

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础分类。

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1.1.2.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

国外土地分类工作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出现了各种土地分类系统。

国外土地利用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差异,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情况(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利用分类的依据。

国内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迟,而且主要工作是在解放以后。

国内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与国外基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用的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中科院中国土地利用分类以利用方式和土地覆盖为分类依据。

虽然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依据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差异,在具体划分的类型上却不尽相同,如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因此对农用地的分类较细,而国外则相对较粗。

1.1.3.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土地资源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本条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适合于生活和生产的土地资源则更少。

我国有几千年的土地开发利用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类型,这些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基础。

为了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特别是需要及时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

因此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2.统一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各种土地利用分类很多,标准和含义很不统一,存在着同名多义、多名同义的现象,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给管理和决策带来了困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当前,土地管理要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统一分类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依据。

1.2.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我国土地调查采用了不同的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采用过的分类。

1.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

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八类,二级分四十六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

从1984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2.城镇土地分类

我国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城镇土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它用地十个一级类,二十四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

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3.全国土地分类

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1]255号)发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

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1.2.3.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对于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可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它采用三级分类。

其中一级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

二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十五类。

三级分七十一类。

1.2.3.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对于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建设用地无法细化,可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它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也是采用三级分类。

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

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六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三级类街巷,合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六个三级类。

1.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为统一目前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避免因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弊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求,《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从2000年开始筹备,并于2002年列入国家标准计划,正式启动标准编制工作。

2005年7月18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通过标准审查会审查,目前已完成了《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并正式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2007年8月5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开支颁布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直接采用《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1.3.1.分类方法

考虑到国家和部门管理需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将采用土地综合分类即土地利用分类,侧重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和覆盖特征对土地利用类型加以归纳和分类。

首先考虑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地类的含义和概念进行系统界定,保证地类全覆盖和不交叉,同时还要在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础上,保证分类的实用性,并与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对已运用并无争议的分类尤其本部门成熟的分类予以继承应用。

1.3.2.分类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

具体分类原则如下:

㈠科学性原则:

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㈡实用性原则:

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㈢开放性原则:

分类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国家宏观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㈣继承性原则:

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经验,继承应用效果好的分类。

㈤服务于国土源源管理工作,满足国土资源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的原则。

1.3.3.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二级分类体系。

一级类十二个,二级类五十七个。

1.3.3.1.一级类的设定

1.依据土地利用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

2.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根据有关部门管理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它土地”。

1.3.3.2二级类的设定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具体细化。

1.3.4分类的地类含义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类编码和含义见表1-1:

表1-1.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和编码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0%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

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

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

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

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

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

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1-2进行归并。

表1-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

二级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20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0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03

村庄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04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1.4.主要地类认定

1.4.1.耕地

1.4.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⑴种植大田作物的土地:

大田作物包括: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工业原料作物(包括纤维类,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与绿肥作物(包括饲料类,绿肥作物)。

⑵在耕地上种植其他作物的土地:

在耕地上种植的蔬菜,嗜好作物(如烟草),药用作物,香料作物,花卉作物,花圃类,调料作物,染料作物等的土地。

⑶因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农作物土地:

耕作制度主要包括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地,休闲地等。

⑷新增耕地的土地:

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变为耕地,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的土地。

现状已变为耕地(如已耕种),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未验收,或作为储备地的土地。

农民自主开发由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土地。

⑸由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变为耕地的土地。

⑹耕地被临时占用的土地:

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确认为临时(一个月、几个月、一年、两年等)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等的土地;临时挖的鱼塘;临时用做晒谷场、晾晒场的土地;临时堆放的建材、渣土、粪肥、垃圾,修建工棚等的土地;临时用的取土坑;临时道路(施工或农忙用)、排灌沟渠、挡水用田坎;定期或不定期或季节性临时用于农贸、牲畜交易(一般没有建筑物,或只有很简易的临时棚房)等其他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

⑺耕地受灾而不影响耕种的土地:

由于降雨、洪水、泥石流、地震、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当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灾后基本不影响耕种的土地。

由于石油、化工等排污、采煤(矿)、施工等造成耕地被污染、地面塌陷、取土,堆放矿渣、垃圾,堆放露天煤矿剥离土等人为造成耕地损毁,且没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⑻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耕地质量较差等原因,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

⑼耕地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

在水田中养鱼等,在耕地上挖塘养殖贝类(生产珍珠)、螃蟹等(水较浅,不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⑽调查时,在江、河、湖、海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⑾下列其他情况的土地

①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两侧耕地上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

②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挖的鱼塘,后又废弃的土地。

③耕地上修建简易温室、塑料大棚,常年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药材、果树(一般为矮化密植的草木本果树)的土地。

④耕地中,不调查的其他零星地类。

⑤退耕还林、还草地区,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⑥江、河、湖等常水位(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常水位依据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下同)以上的耕地。

⑦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上的耕地。

⑧非牧区耕地上种植饲料的土地。

⑨撂荒耕作制地区,调查时现状为耕种的土地。

⑩耕地上种植牧草,后又废弃的土地。

1.4.1.2.下列耕地及情况不按耕地确认

⑴耕地上,不论是否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图件、批件等,下同),只要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⑵江、河、湖等常水位以下耕地。

⑶种植农作物的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地,田坎。

⑷季节性、气候干旱、上游截流等造成坑塘、河流等暂时性干枯而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⑸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下的耕地。

⑹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两侧耕地上,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的土地。

⑺耕地已用于固定的林木、果树等苗圃的土地。

⑻牧区种植饲料的土地。

⑼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

⑽耕地上林农、果农等间作,不以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⑾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能耕种的土地。

面积较大时,国土资源部组织进行核查。

⑿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耕地被污染,地面塌陷,取土,长期堆放矿渣、垃圾、露天煤矿剥离土等,且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⒀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⒁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已停止农作物耕种,或不以种植、收获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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