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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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X〕127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X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实现标准调整紧密衔接、对象识别精准衔接、信息数据动态衔接、政策措施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合力,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

到X年,全州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

X至X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

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

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

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

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

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科学核算和足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给予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相应的扶贫开发政策扶持范围,现有住房属危房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享受孤儿保障待遇政策的人员,要纳入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改善其居住条件;对生活困难,需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合理分类、上浮补助标准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要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各级财政要足额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的规程,开展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工作。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残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局、州卫生计生委,金融行业部门)

(二)加强对象认定。

县(市)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工作的衔接。

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准确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合情况。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建设,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全面推行通过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情况量化打分与民主评议结果综合测评的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规定,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形成公平、阳光、精准、规范的低保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有关信息。

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困人员的名单应在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地方税务局、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X支行,保险行业部门)

(三)加强分类施保。

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三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市)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

“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保障其基本生活,以政策兜底保障为主;对于C类对象,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动态管理。

各县(市)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

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对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照年度、半年、季度审核的要求进行复审复核,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

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定期对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并上报县(市)级民政、扶贫部门。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州、县(市)民政、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州级每半年、县(市)级按季度定期开展会商工作。

县(市)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市)扶贫部门要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依据,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

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有关情况提供给同级残联。

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共同做好对象的核查,对扣除低保金后已脱贫的低保对象按照程序审定后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未脱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标准衔接。

各县(市)参照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按年度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统一推进提标工作,确保到X年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可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应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低于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应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

X年至X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

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统一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调查队)

(六)加强信息比对。

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快健全完善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更新、完善对象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详实,逐步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对低保信息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按季度进行比对,准确掌握各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合率。

县(市)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衔接。

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按季度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

民政部门要于季度第三个月中旬将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金发放情况提供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指导各乡镇及时录入扶贫大数据平台。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残联)

(七)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善部门转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把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州扶贫办;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计生委)

(八)加强医疗救助。

加大资助参保力度,扩大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范围,除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保障待遇人员以及纳入农村低保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全额资助外,其他所有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资助范围。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州级统筹和政府主导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完善基金管理和运作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州县(市)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合理水平。

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

(九)加强临时救助。

加大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救助力度,在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暂时性生活困难。

(牵头部门:

州民政局;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政策措施制定阶段(X年1至2月底)。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协调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两项制度衔接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加快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

各县(市)人民政府于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组织领导机构文件上报州民政局、州扶贫办备案。

(二)实施阶段(X年1月至X年12月)。

加强政策衔接,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年度调整发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分类提高补助标准;加强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目标,加强分类施保,合理确定保障类别;建立健全信息比对机制,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工作,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合情况;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发挥各项救助功能,助推扶贫攻坚工作。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切实落实两项制度衔接各项工作。

X年3月底前,各县(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残疾人台账比对,结合系统信息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残疾人,准确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和比例,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特别要明确A类和B类保障人员,为社会兜底脱贫保障一批与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三)巩固阶段(X年1月至X年6月)。

按照《X州脱贫攻坚全面小康行动计划(X—X)》脱贫摘帽目标,在X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把通过扶贫措施难以脱贫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

(四)总结完善阶段(X年6月—X年12月)。

各县(市)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及兜底保障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以及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扶贫标准情况和兜底保障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全面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两项制度衔接,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民政局长、州扶贫办主任为副组长,州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扶贫、州农办、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局、调查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提高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省、州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倾斜。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素质水平。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加快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机制,在村级配备1至2名协理员。

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地理条件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

充分发挥村级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进一步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加强考核监督,推进工作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X州县(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X州贫困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考核问效,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

民政、扶贫、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低保保障标准、对象准确率、补助水平、分类施保等纳入考核范围,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各级要定期组织开展会商,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两项制度衔接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制定宣传册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扶贫开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全民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形成农户勤劳致富、社会帮扶、政府兜底保障共同努力奋斗的责任共担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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