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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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逐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逐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融水苗族自治县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8〕54号)规定,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文件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19+1”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自治区“22+1”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市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我县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收回资金及收回存量资金可统筹用于扶贫部分资金等开展统筹整合。

第三条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可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对涉及到个人的补助资金和业务经费、办案经费,不纳入整合。

第四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要紧紧围绕全县脱贫目标,坚持国家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资金与脱贫成效挂钩,受益对象应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在履行规范识别程序,纳入建档立卡管理的基础上,可对一些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给与帮扶。

第五条自治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统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统筹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

年度资金统筹方案、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绩效管理等工作由县统筹办提出,报县统筹领导小组审定后分配到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乡镇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瞄准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围绕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乡镇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脱贫攻坚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脱贫攻坚目库,若上级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第八条县统筹办依据全县年度精准扶贫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收到列入整合范围的资金额度以及各乡镇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申请,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提出年度统筹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统筹领导小组审批。

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报县统筹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年内允许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方案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市、自治区备案。

第九条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统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统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一条对于通屯道路建设等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

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第十二条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

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县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三条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个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凡经县统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经县统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项目计划文件下达1个月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的,由县统筹办提出取消项目意见,报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安排。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年度统筹资金方案要公开,每个项目也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公示。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给予扶贫对象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每季度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要按季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认真总结分析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统筹办。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真实、合法,并据以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验收标准由相关行业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

县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的,应当从其规定,但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做到“应整尽整”,根据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大力推动实质性整合。

对社会捐赠的资金,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划引导、分头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一并统筹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后,县统筹办要迅速梳理,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指标台账,并将应统筹资金到县情况报县统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县统筹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到位情况,下达统筹整合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时,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资金申请表》,报县统筹办进行审核,经县统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局下达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统筹领导小组下达统筹整合项目资金计划或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进度及阶段性验收手续申请拨付资金和报账。

对到户到人的资金,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到贫困群众“一卡通”账户;对项目资金,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给施工方或劳务和货物供应商。

严禁设立扶贫资金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统筹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要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款支付资金。

项目签订合同并开工,可按合同约定工程款的35%预拨项目资金;项目完工后可拨付项目资金的90%;待竣工审计结算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拨付至结算审定的95%,剩余5%预留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项目竣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无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由县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程序和要求拨付维修资金。

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实施。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经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下达后,一般不予以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投入额度。

确因特殊情况调整建设内容和项目投入额度的,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县统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为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财政部门要结合项目入库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按其规定提取和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和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经费开支。

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不予提取项目管理费的,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报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坚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的原则。

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设计、预算书)、项目合同书(含招投标资料和政府采购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单个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审计或财政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补助标准、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县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下达后,统筹办按中央、自治区、市级资金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并将调整后的预算指标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台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

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法。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报账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申请支付项目工程预付款时提供:

县整合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需经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工程监理合同(实行项目监理的项目)、项目开工令和项目公示情况资料(行政村公示的加盖行政村公章);

(二)项目实施期间依据合同申请进度款时提供:

县整合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需经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监理部门出具期中计量报表。

(三)工程竣工报账时提供:

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工程款项收据(盖申请单位公章);工程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工程联合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监理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政府网站的项目竣工公示资料。

(四)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类项目提供:

县整合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需经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五)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六)培训类资金报账时提供:

县整合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需经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培训的实施方案、发票、培训主管部门资金请示报告和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培训人员详细身份信息,培训通知(包括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

(七)其他类别项目资金报账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县统筹领导小组批复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整合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禁止用于村屯亮化、绿化、图书馆、文化中心、学校建设等“吊高胃口”方面,做到“七个不准”:

(一)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二)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

(三)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

(四)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

(六)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七)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三十三条 凭证的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统筹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三十五条 乡镇和相关主管部门作为整合资金使用成效及支出进度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公告公示制度等要求。

对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资金项目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

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的,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县纪委、监察委、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规划、实施等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跟踪督导。

在接受检查时,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县统筹办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确保全县“十三五”期间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增长,为脱贫攻坚提供财力保障。

第六章 账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文档管理,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备查。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四十三条 扶贫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四条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

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

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四十五条统筹资金考评由县统筹办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四十六条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四十七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

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要严格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和问责。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2017〕42号)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7年印发的《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融政办发〔2017〕8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统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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