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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沧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1

一、县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6〕11号)

4.《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沧政字〔2015〕10号)

5.《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分工规定》(沧县政字〔2015〕67号)

6.《沧县政府办关于调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6]47号)

 

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未按规定履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发生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2

一、县安全监管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沧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沧政办字〔2017〕153号)

5.《沧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细则》(沧政办字〔2017〕140号)

 

1.指导监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一、县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4.《重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1.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规划指导全县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3.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

4.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1.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次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各地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引发较大以上事故。

4

一、县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4.《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在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6

一、县安全监管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5.《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2017〕1号)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对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审查。

3.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4.负责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7

一、县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

一、县安全监管局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3.组织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相关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

一、县安全监管局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1.依法组织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负责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查处的。

10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

2.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工作中有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1

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沧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沧县政办发〔2011〕15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政策,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

一、县安全监管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3.《沧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沧政办字〔2017〕59号)

4.《沧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沧县政办字〔2017〕54号)

 

1.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4.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3

二、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

4.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和维护。

4.负责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审验。

5.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交通疏导。

6.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7.负责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工作。

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

二、县公安局

校园安全监管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交通秩序管理,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3.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1.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2.发现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进行整改的。

15

校车运行安全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1.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维护,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3.监督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运营校车进行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6

二、县公安局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4.《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5.《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1.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并负责调查火灾事故。

3.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4.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

二、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单位办理许可的。

2.对违反规定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3.《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沧县政办字〔2016〕44号)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物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4.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爆破物品运输条件的办理爆破运输许可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9

二、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3.《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沧县政办字〔2016〕44号)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管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2.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证件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0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打击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管道事故的。

21

二、县公安局

矿山开采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1.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1.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对活动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

对安全工作地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许可的。

2.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案(事)件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3

二、县公安局

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现场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检查、拒不执行执法检查指令、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依法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

1.对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2.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3.未按要求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导致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

24

三、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0〕第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

8.《交通运输部道路危货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第36号部令)

9.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实施有关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2.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非法违法行为。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4.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及时检查并整改路面安全隐患。

5.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或人员予以准入许可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未按职责对道路安全设施和路面安全隐患及时维护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5

三、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6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全面摸排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

3.加强高危化学品运输过程管控。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运输工具或人员予以资格认定或许可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7

三、县交通运输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2.《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第71号部令)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8

城镇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燃气的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29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1.负责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与公路等行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公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1.未按监管事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导致油气输送管理发生重大风险或事故的。

2.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0

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负责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的。

31

三、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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