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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金融市场比较DOC

中美金融市场比较

一、成立背景

1、中国

中国金融市场萌芽于建国初期。

1950年我国就发行了人民胜利拆实公债,出现了一级市场,开创了中国融资的先河。

完全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经济增长产生了强烈的资金需求。

特别是1984年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

2、美国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811年由经纪人按照粗糙的《梧桐树协议》建立起来并开始营运。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逐步变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美国也成为证券投资的中心。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近200年的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

一、18世纪末至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

这一时期的美国股票市场几乎纯粹是一个投机市场,美国政府的腐败也助长了当时股票市场的操纵和掠夺。

此时,美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操纵现象严重的市场。

二、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

三、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股市真正进入投资时代,价值投资思想是这一时期主流的投资思想。

四、1954年至今,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成长投资一度成为主流的投资思想。

综上所述:

就中美金融市场的背景而言,美国金融市场具有全球的带动性,它的产生不像中国具有较深的本国历史传承色彩。

二、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有银行和钱庄,合并解放区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工作,逐渐构筑起了新中国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和作,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

主要金融机构体系构架为:

1.我国货币当局为中国人民银行

2.存款货币银行,包括: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2)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加深,我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现名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

(4)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组建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5)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应企业集团的发展之需,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监督和管理,在行政上则受各企业集团领导,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3.特定存款机构

(1)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含租赁公司)

我国的信托业起源于20世纪初期商品经济较发达的上海1921年成立的“上海通商信托公司”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

(2)政策性银行:

1994年,我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从事原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保证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平衡和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

以上这种划分是从货币统计需要的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划分。

需要指出的是,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他们分别对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实施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也是政策性银行,但与其他政策性银行不同的是,它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因此,也是存款货币银行。

4.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安保险范围划分,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生保险四大类。

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最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资金性质,更便于投资资本市场。

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保险监管有跟不上。

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被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上,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金融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5.证券机构

(1)证券公司: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与1987年在深证经济特区成,以后个省市又陆续成立了许多证券公司。

这些证券公司初设时或是由某一家金融机构全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或是有若干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入股形式组建的股份制公司。

(2)证券交易所

我国目前有两家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它们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和会员制事业法人。

(3)证券交易结算公司

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4)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2、美国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主导。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

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

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

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

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

美国商业银行(Commercialbank)也称存款货币银行,是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力量。

它们以其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金总额比重面积大,始终居于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

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

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

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增加了银行业的竞争。

此外再加上80年代初出现的第三世界债务危机等因素,使美国商业银行的倒闭率不断上升。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financial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其构成庞杂。

比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组织,基金组织,消费信贷机构,租赁公司等都包括在内。

1、保险公司

西方国家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

国营保险公司,他们往往要办理国家强制保险或某种特殊保险;

(2)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一般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出现,也是西方国家中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组织形式;

(3)合作保险,是社会上需要保险的人或单位采取合作组织形式,来满足其成员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如相互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办理相互保险的合作组织。

(4)自报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

美国的信用合作社其发展过程特别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建设,并且基本保持了合作互助组织的主要特征,是美国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一大类金融中介机构。

上世纪初,信用合作社运动从欧洲传到北美大陆。

穷困者通过建立自己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摆脱高利贷的盘剥,并且能够获得维持生存和进行小生产的金融贷款支持。

20年代,美国经济发展上了一个台阶,普通大众的收入也有所增加。

一方面使他们的储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也使汽车、洗衣机等大件消费进一步普及。

在当时,商业银行不但基本上不办理小额储蓄业各,而且对消费贷款的发放也不感兴趣。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70年代,在美国金融创新的滚潮中,信用社也扩展了自己的业务范围。

进入80年代,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金融业各的拓展更是信用社生存的必要手段

3.养老或退休基金会

这是一种向参加养老金计划者以年金形式提供退休收入的金融机构。

4.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金融投资机构或工具,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或互助基金。

5、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指从事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

西方国家专业银行很多,名称各异,其中投资银行最广为人知。

美国著名的投资银行有高盛、摩根斯坦利。

3、中国与美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比较

1.相同点

都设立有中央银行及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主体都是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比较庞杂;金融机构的设置随着金融体制的变革不断进行调整的。

2.不同点

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政府,独立性较小,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都要服从于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中国的金融机构以国有制为主体;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数量相对不足;政策性银行地位突出,但其业务运作机制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资金“大锅饭”体制的弊端;中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中国的专业银行发展缓慢,国外较为普遍的房地产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和消费信贷机构,在中国都未建立;中国的保险业比较落后,保险机构不多,特别是地方性保险机构有待发展,保险品种少,保险业总资产和保费收入与中国经济总体规模、人口规模相比较显得太小;中国的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由此造成了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不规范和无序竞争。

3、货币市场

1、票据市场

1)在票据种类方面,美国票据市场上的交易工具主要是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汇票。

而票据除了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更重要的是一种融资手段,且是低成本融资手段。

信用等级高的大公司利用商业票据低廉的成本进行融资。

在我国票据市场上,票据的品种比较少,主要是真实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具有商业背景的真实票据。

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某些企业通过签发票据的方式从银行套取现金,但同时也阻碍了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票据市场的效率。

2)在交易主体即票据市场参与者方面,美国票据市场上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各种基金、政府机构以及各国中央银行等。

中国票据市场的主体相较美国显得单一,只有部分企业才有资格参与票据市场的交易与活动,各种金融机构对票据市场的参与程度比较小,并且缺乏各种中介机构与专业性的票据公司。

在市场监管和法律制度方面,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负责监管票据的发行、贴现和再贴现。

我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实施,至今我国经济金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但早期的《票据法》难以解决一些新出现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市场功能的发挥。

2、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美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一般都通过经纪商作为中介机构来达成的。

在联邦基金市场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通过经纪商进行交易,微小型金融机构一般直接交易。

所以美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是以经纪商为中介的交易为主,直接交易为辅。

直到1996年我国才建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该市场所实施的是直接交易方式,即自主询价,逐笔成交,风险自担。

直接交易方式带来的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使得拆出方风险上升,交易谈判花费时间长,总体交易效率低。

美国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就是联邦基金利率,是美国的短期基准利率,它可以作为其他利率的参考,是市场化利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还未实现市场化,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并不能作为基准利率,因为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一般贷款利率并未形成顺畅的传导机制,市场决定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3、回购市场

目前,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回购协议市场。

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略低于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

我国的回购市场主要是国债回购市场,存在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独立的回购体系,并且以银行间为主。

美国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来公开操作,能够及时调控国债基准利率的变化,引导短期资金的流向。

我国国债回购市场停留在初级短期融资阶段,相对而言传导货币政策的功能较弱。

4、国库券市场

国库券市场的流动性很高,在货币市场中占高比重,表现在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参与这个市场的交易。

因此美联储公开市场中美国的短期国库券市场成为操作的重要阵地之一。

我国到目前为止,典型的短期国库券数量少,无法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市场。

5、大额定期存单市场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是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

在美国,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是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之一。

但是在我国,大额定期存单业务已经被完全暂停10多年。

4、债券市场

美国债券品种整体分类清晰,我国品种分类与定位并不明确。

中美两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基本相似,都由政府、中央银行与企业组成,但在发行品种和结构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

主要表现在:

一是美国有市政债,对应了地方政府有自主举债权,我国地方政府只有中央政府代发的国债,或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的企业债;二是美国的公司债包括所有的非政府信用主体发行的债券,我国的公司信用债却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企业债、银行间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和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公司债;三是美国金融机构发债归于公司债,称为金融公司债券,我国则对应专门的金融债,而且规模很大。

金融债中政策性金融债更为特别,类似于美国用于资助与公共政策相关项目的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四是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美国按照基础资产类型进行划分,基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称为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MBS),细分为RMBS和CMBS,其余则称为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类,则大多按照监管主体分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和保监会主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四种类型。

如果从基础资产大类上来看,后面三种都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范畴。

美国债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我国则是“多龙治水”的分割格局。

债券市场监管方面,美国债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就两个,即财政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其中SEC作为《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执法主体,对包括债券在内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是美国债券市场交易活动的唯一监管者。

同时,也负责国债之外的债券发行监管,监管重点是市场运行情况及参与者行为,对误导投资者和不遵守反欺诈规定的交易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市政债券规则委员会(MSRB)、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交易所等机构都属于接受SEC监管的自律监管组织,按照SEC的授权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对应的市场规则均由SEC授权制定,经SEC批准后生效。

相比之下,我国存在明显的多头监管,具体来说,财政部负责国债发行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利率和汇率衍生品等发行的监管,证监会负责可转债、公司债和场内市场交易衍生品发行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监管,银监会除了会同人民银行参与商业银行金融债等债券的发行监管外,还负责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券的发行管理,以及银行参与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利率、汇率、信用衍生品交易的管理,保监会负责审核保险公司次级债券,以及保险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美国债券市场交易前端完全互联互通,竞争性强,我国则存在明显的两极对立与人为分割。

在债券交易场所方面,中美市场存在的差异尤为明显。

美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前端完全互联互通,允许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带有非常强的竞争性。

美国自从引进推广电子交易平台后,债券交易电子化和透明化程度得到提高,电子交易系统取代了传统的电话交易成为主要交易渠道,已经大大淡化了场外市场概念,2003年后,电子交易市场在固定收益二级交易市场中占比已超过30%,且债券交易量保持了年均15%的增长速度。

在我国债券市场上,除了少数国债、企业债(国家发展改革委管辖)可通过低效率转托管方式低效联通外,大部分产品的上市发行交易是严格按照监管主体人为设置的场所。

此外,与美国电子交易平台截然不同,我国债券市场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场外市场,主要对应作为绝对主体的银行间市场,该市场实行双边协议成交,债券存量、增量和交易量占市场90%以上。

交易所市场则是另一部分,它由除银行以外的合格投资者集中撮合交易。

此外,银行柜台也作为银行间市场的延伸与补充,占比一直不到1%。

美国有专门机构对债券实施集中统一托管,而我国债券托管是按照行政权力分割的。

目前,美国债券交易环节实现了充分而有效的竞争,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托管、清算与结算体系基础之上的。

债券交易完成后,可通过全美托管清算公司(DTCC)完成一体化托管结算。

在DTCC成立之前,美国也存在过不同清算机构并存的情况,但是根据债券品种特性,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分割”。

2000年左右,为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解决分散托管和清算带来的低效问题,满足市场长远稳定发展需要,政府推动了清算公司的合并,目前全部都为DTCC的子公司。

反观我国,托管结算被行政分割为三部分:

一部分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需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

其中,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国债、金融债等产品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同时作为商业银行柜台债券的一级托管人;另一部分是在上海清算所,主要负责短融、超短融、中票以及创新产品、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的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还有一部分是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托管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

其中,国债和企业债,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人,负责为交易所开立代理总账户,记录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中证登为债券二级托管人,记录交易所投资者账户。

证监会口径下的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实行“中央登记(存管)、二级托管”的制度,市场中所有的证券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记录所有权的转移过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实行“看穿式”账户管理。

美国实施统一的证券立法,我国债券法规难成体系,呈明显的碎片化特征。

目前,美国并没有对债券单独立法,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融合在针对所有证券的统一立法中。

美国债券发行主要遵循《1933年证券法》,交易则完全遵循《1934年证券交易法》。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美国1978年通过的《破产改革法》,明确了公司破产、清算与重组时,公司债券人相对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原则问题。

实际上,在我国金融市场规则体系中涉及债券的并不少,比如《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但大多是一些零星的原则性规定或行政规则,即使对《证券法》和《公司法》进行过系统性修订,也仅仅是对在证监会口径下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规范进行了完善,且《证券法》更多还是侧重于股票和公司债等证券,并不包括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企业债券。

同时,《证券法》对证监会口径之外的公司债规制,现实中存在着实质性冲突。

5、利率体系

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利率是资产价格的基础,利率体系可以反映一国金融市场的特点。

而中美金融市场的差异也体现在利率体系的差异上。

1、利率政策比较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官定利率,利率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央行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导向;美国联邦基金利率是指美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主要是隔夜拆借利率,这种利率的变动能够敏感地反映银行之间资金的余缺,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吕聪等,2011)。

2、利率风险结构比较

按照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应该是风险越大,收益越高,风险越低,收益越低。

美国的利率结构序列基本上是:

再贴现利率<国债利率<存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贷款利率<证券市场利率,充分遵从了利率与风险的匹配原则;而中国的情况却与之截然不同,基本上是(并不尽然),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国库券利率<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证券市场利率(姜旭朝和丁昌锋,2003)。

在我国,国债接近无风险,而商业银行存款相比国债风险较高,但利率水平却呈现了与风险正相关的关系。

我国200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31日发行的凭证式(五期)国债利率为2.60%,而同期存款利率为2.25%。

而美国2009年12月的国债利率为0.43%,而同期存款利率为0.50%(吕聪等,2011)。

3、利率期限结构比较

美国银行的存款利率结构为“额度化存款利率”,利率的差别主要依据存款额度的大小和所开账户的性质,很少根据存款期限的长短。

例如:

大额存单的利率高于储蓄账户等。

与之相反,中国银行的存款利率差别主要依据存款期限的长短,没有依据存款额度大小的变化。

我们把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存款利率结构称之为“期限化存款利率”(姜旭朝和丁昌锋,2003)。

4、利率市场化比较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

利率市场化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发挥市场功能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长期实行管制利率制度。

目前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放开了外币存贷款利率,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还不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还是实行管制性的利率。

利率的决定,很大程度上还是政府行为。

管制利率制度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要求、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要求、充分发挥利率经济杠杆作用等方面均不相适应,因此,必须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郑良芳,2002)。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放松利率管制,推动金融机构自主定价,实现“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改革目标。

另一方面发展和完善市场利率体系,初步建立了以为代表的短期基准利率和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代表的中长期基准利率体系。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央银行不断完善调控理念和方式,利率已经成为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之一(易纲,2009)。

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是一个从自由到管制,再从管制到自由的过程。

大萧条促使“Q条例”的颁布,即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最高利率限制。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银行业出现了严重的“金融脱媒”现象,导致“Q条例”的终结。

1986年美国正式取消了存款储蓄账户的利率上限,标志利率市场化的完成。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了存款机构吸收存款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成本,导致竞争的激烈化,过去依靠限制竞争生存的中小银行难以为继,且银行的集中度不断提高(林超凡,2011)。

从改革的历程分析,美国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遵循从大额到小额、从长期到短期的原则,并且以法律形式明确利率市场化。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是先从简化利率种类开始,再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步骤进行。

5、结构与功能

1、市场主导Vs.银行主导:

中美金融市场结构比较的基本判断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的核心功能应是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实现一国或地区经济资源在亏拙主体与盈余主体之间的跨时期或跨区域优化配置(Merton&Bodie,1995)。

从实践来看,鉴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背景差异,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或者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存在形式及其对比(即金融结构)可谓千差万别。

为了探讨金融体系设计对其功能实现的影响,学术界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体系进行分类———目前较为接受的是依据金融机构(银行)和金融市场发挥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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