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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英科技大学产学合作专题研究计画经费核支及结案注意事项

輔英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核支及結案注意事項

研究發展處97.7.18修定

一、輔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簡化行政作業,並增進各計畫主持人對產學合作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之瞭解,特制定本注意事項,以利計畫之執行。

二、本校產學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為主,故本注意事項以參酌該會相關法規為主要範本制定。

三、經費管理原則

(一)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二)其他產學合作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依產學合作機構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校對於各項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管理原則如下:

1.若計畫經費採逐期撥付補助委託款,且無指定各期各項經費之分配比例金額,則該期各項經費使用之比例,按原計畫各項經費編列之比例支用。

2.各期撥付款撥入校庫後,全部統一由學校控管,計畫主持人不得預支;惟因計畫或活動執行之迫切性或必要性,計畫主持人得於活動或計畫執行事項日期前合理期間內向學校提出預借之申請,預借之款項應於活動或計畫事項日期結束後2星期內檢據核銷。

3.本校對於國科會及其他公民營機構補助計畫款項之支付,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

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經國科會及其他公民營機構查核結果,如有不符合規定、不實之支出,除追繳該項支出款外,並應負相關責任。

4.計畫經費核銷及結案作業流程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為主,除國科會外之其他公民營產學合作機構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若無規定者,則比照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辦理。

5.產學合作專題研究計畫屬補助性質者,本校專任技職人員不得擔任該計畫之兼任助理人員。

四、補助項目及支用原則

(一)業務費:

包括「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1.研究人力費:

(1)研究計畫內核有專、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等費用者,應確實依本校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注意事項暨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

專、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及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核實支給。

(2)核有研究主持費者,因研究計畫需要,得由計畫主持人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為專、兼任助理人員酬金或臨時工資等。

(3)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依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4)研究人力費核支

4.1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須完成申請核定手續後始得約用,聘任時應填寫表單及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類別

應填寫表單

應檢附證明文件

專任助理人員

1.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兼任研究(助理)人員申請表

2.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契約書

3.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離職儲金開戶(續繳)申請表

4.印信管理使用申請單

1.學歷證件影本

2.身份證影本

3.健保IC卡影本或駕照影本

兼任助理人員

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兼任研究(助理)人員申請表

講師、

助教

1.聘任書影本

2.身份證影本

研究生

1.學生證影本

2.身份證影本

大專學生

1.學生證影本

2.身份證影本

臨時工

產學合作計畫僱用臨時工申請表

身份證影本

客座科技人才及研究學者

1.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兼任研究(助理)人員申請表

2.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及研究學者契約書

3.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離職儲金開戶(續繳)申請表

4.印信管理使用申請單

1.學歷證件影本

2.身份證影本

3.健保IC卡影本或駕照影本

4.2專任研究(助理)人員於完成聘任申請核定程序後,由人事室函請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勞、健保加保事宜;計畫終止時,由人事室主動通知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勞、健保退保事宜。

若新申請之計畫尚未審核通過,而欲續聘該專任研究(助理)人員者,應另簽請學校核准始能續保。

4.3專、兼任研究(助理)人員月薪資之請領,應依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每月10日將下列表單併送會計室開立傳票:

類別

應填寫表單

專任助理人員

1.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薪給請領清冊

2.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離職儲金開戶(續繳)申請表影本

3.付款明細表

兼任助理人員

1.憑證用紙

2.付款明細表

臨時工

1.憑證用紙

2.產學合作計畫僱用臨時工申請表(已完成申請程序)

3.臨時工工時表

4.付款明細表

客座科技人才及研究學者

1.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薪給請領清冊

2.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離職儲金開戶(續繳)申請表影本

3.付款明細表

4.4產學合作計畫所約用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係屬臨時性質,計畫完成或停止時即終止約用關係。

專任研究(助理)人員聘期屆滿或因故欲於聘僱期限屆滿前離職者,應循本校行政程序完成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辦理離職應填寫表單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應填寫表單

應注意事項

1.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辭職申請書

2.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離職儲金結清申請表

3.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離校會辦單(※是否需要「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離職證明書」,請於會辦單中勾選,人事室將主動開立)

欲離職者須在1個月前提出辭職申請

4.5專任研究(助理)人員需要開立服務證明時,請填寫「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服務證明申請書」,送人事室開立「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任研究(助理)人員服務證明書」。

4.6專任研究(助理)人員於初聘、續聘及離職時,應辦理離職儲金開戶、續繳及結清。

4.7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原核定之助理人員類、級別時,請填寫「產學合作計畫約聘僱專兼任研究(助理)人員類別、級別異動申請表」,經簽核後經費支用由原核定人事費內自行勻支,並於辦理計畫經費結案時檢附上述核准後之申請表。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化學藥品、電腦使用費(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問卷調查費、儀器安裝保險與運雜費、儀器維護費、印刷與影印費、文具、紙張、郵電費、資料檢索費、國內差旅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不含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意外險保險費(須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始得投保,補助投保金額以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論文發表費(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之學術期刊所需之相關費用)、研究計畫相關實驗進行之審查費(如人體試驗委員會等審查費)、受試者禮品費或營養費、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人工氣候室使用費、委託試驗費、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網路使用費、貴儀中心儀器使用費及其他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

(1)申請核銷作業

第1期款撥入校庫後,由研究發展處通知計畫主持人開始支用,計畫主持人得先行向學校預借零用金新台幣壹萬元(填寫「預付款申請單」及核定清單影本,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實施),做為計畫中其他費用之小額付款,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款項再歸還學校(亦可彙整成同數額之支出憑證核銷歸墊)。

(2)申購原則:

2.1採購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不含)以下者:

2.1.1計畫主持人必須事先填具「產學合作計畫經常門申請單」,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執行單位主管審核決行後,依照規定辦理。

2.1.2請購金額新台幣伍仟元(含)以上者,須檢附估(報)價單1份。

2.1.3結報時請填具「產學合作計畫經常門付款憑證」併申請單、估(報)價單(採購金額達伍仟元者),依本校「國內外財務設備請購、採購、驗收及結報作業規範」規定呈核。

2.2採購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含)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

計畫主持人必須事先填具「產學合作計畫經常門申請單」,於備註第3項“會簽有關單位”欄,註明由計畫主持人自行採購或委由總務處代為採購,循本校行政程序呈核。

2.2.1如核定委由總務處代為採購,其後續比議價、採購驗收及結報作業流程則由總務處辦理。

2.2.2如核定授權計畫主持人自行採購,其後續比議價、採購驗收及結報作業流程,計畫主持人必須依循總務處「國內外財務設備請購、採購、驗收及結報作業規範」之規定,逐項辦理。

2.3採購金額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含)以上者:

必須委由學校總務處依【國內外財務設備請購、採購、驗收及結報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4)國內差旅費:

4.1出差人須填具「教職員工出差申請表暨經費核銷憑證」,並檢附相關單據辦理核銷。

4.2交通費報支注意事項:

4.2.1交通費依鐵路交通最高等級列車定價核支,無須檢附票據。

4.2.2自行開車者,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4.2.3住宿費及膳雜費標準必須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報支,如下表:

職級

費別

專兼任助理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每日住宿費

1,200

1,400

1,400

1,6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1/2列支

每日膳雜費

450

500

500

550

※本表摘錄自主計處訂定之【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若有變動以主計處公告之標準為主。

4.2.4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說明會等,膳雜費須以1/2報支。

※上述費用係以次為單位辦理核銷請款。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計畫主持人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得依需要酌列國外學者來臺所需費用;補助經費項目依國科會補助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人員出國及來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業務費中之「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填具「國科會計畫業務費運用調整申請表」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調整支用 。

(二)研究設備費:

1、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網路系統、周邊設備、套裝軟體、程式設計費)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屬之,本項設備之採購,以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2、儀器設備請購由計畫主持人填具「資本門申請單」及「採購儀器設備規格表」,並於請購單上經費來源處註明計畫名稱及編號,送請總務處代為辦理採購事宜。

計畫主持人不得要求指廠採購,惟為確保儀器品質及縮短採購期程,計畫主持人於採購過程中,得參與審標、驗收作業,選出符合規格條件之儀器,以利研究計畫之執行。

(三)國外差旅費:

包括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3項。

3.1申請作業: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因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至國外出差者,須於出國前填寫本校「國外出差申請表暨旅費經費核銷憑證」,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3.2變更作業:

出國人員、人數、天數、出席之會議名稱或出國地點如有變更,或出席會議後擬順道訪問學術研究機構者,計畫主持人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至國科會網站製作並列印「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送研究發展處簽報核准後始得實施。

3.3核銷作業:

出國人員應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科會規定之標準,於回國1星期內填寫本校「國外出差申請表暨旅費經費核銷憑證」,循本校行政程序核實報支。

3.4經費流出/流入作業:

3.4.1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經費流入支用或申請追加經費。

但因特殊情形,須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或賸餘款流出之數額超過核定金額之30%,或賸餘款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至國科會網站製作並列印「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送研究發展處呈報國科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3.4.2本項經費如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應將款項全部繳回國科會。

但已支用後如有賸餘,因計畫需要,須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支用時,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至國科會網站製作並列印「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送研究發展處簽報核准或國科會核定後始得實施。

3.5其他機構補助/委託之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核銷,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計畫變更及經費流用

(一)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變更」、「增加共同主持人」、「變更執行機關」、「計畫名稱(中英文)」、「執行期限變更」、「經費變更及流用」、「變更原計畫設備或增列業務費用之項目」等變更申請,須於計畫執行期間至國科會網站製作並列印「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送研究發展處簽報核准或國科會核定後實施。

(二)其他研究計畫經費經委託單位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支用,如須辦理項目增列、經費用途變更或流用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填具下列表單,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實施。

項目變更:

填寫「產學合作計畫補助項目申請變更對照表」。

經費流用:

填寫「產學合作計畫研究經費流出/流入申請表」。

六、經費付款憑證單據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併同「付款明細表」於每月10日或25日送交會計室開立傳票。

七、計畫結案程序:

(一)經費結案

 

(二)報告結案

計畫主持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方式辦理報告結案:

1.線上繳交:

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至國科會網站上傳成果報告,並繳交書面成果報告1份及電子檔至研究發展處。

2.非線上繳交:

備妥書面成果報告1式3份及電子檔,於計畫結案截止期限1星期前併「產學合作計畫交辦單」送至研究發展處。

八、經費核支注意事項:

1.款項非必要時,計畫主持人請勿自行支付,一律由學校逕付廠商。

2.人事費用應直接由學校開立支票支付受款人(不得由主持人自行墊付,再由學校支付主持人)。

3.計畫書或核定清單未核定之項目不可報支。

4.人事費支用前,必須先完成聘僱研究助理人員申請及核定程序。

5.聘僱之專兼任助理人員之類、級別與原核定內容不同,必須事先完成變更申請。

6.「收據憑證用紙」上領款人姓名若為電腦打字,須加蓋私章或簽名。

7.報支影印或印刷費之金額達新台幣壹仟元(含)時,應檢附影印或印刷樣張(補助/委託機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如無法提供樣張,請計畫主持人於單據附註說明用途。

8.以學校地址為用戶住址之電話費帳單才可以報支。

(國科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依規定行動電話費不可報支)

9.單據分發票與收據二種,發票上要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收據上應為店家之統一編號章。

(無統一編號之店家,單據上必須蓋負責人私章並附註身份證)

10.各項單據上必須註明抬頭(輔英科技大學)、本校統一編號(85500287)、本校地址(高雄縣大寮鄉永芳村進學路151號)及開立日期。

11.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12.計畫核定訪視禮品費,請列明禮品份數、單價及受贈人名冊。

13.報支文具一批者,請附詳細內容於發票或憑證後。

14.報支儀器維修費應填上儀器之財產編號。

15.同廠商、同月份之採購,應併案辦理,不宜分批採購。

16.計畫核定問卷調查費、收集問卷費、資料處理費等費用,請列明計酬標準。

17.計程車費不得報支。

18.核定油脂費項目者,報支加油發票須加以註明目的地、往返里程數。

19.計畫核定投稿費,核銷時必須檢具論文抽印本一份(註明國科會補助字樣及原研究計畫編號)、銀行兌換水單及發行或印刷單位所開具之發票或收據(發票或收據日期必須在本計畫之執行期間內)等資料正本。

20.各項經費核支時,「付款憑證」、「收據憑證用紙」、「教職員工出差申請表暨經費核銷憑證」等計畫主持人須簽章,且必須註明計畫名稱與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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