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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微湖监狱

 

山东省微湖监狱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册)

 

项目名称:

监控安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

项目编号:

SDBX1705-17

 

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所述货物的磋商报价。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山东省微湖监狱监控安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推荐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货物,是指山东省微湖监狱所需监控安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货物应为全新产品。

1.当事人

1.1采购人:

系指山东省微湖监狱。

1.2供应商:

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磋商小组:

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推荐成交供应商。

1.4成交供应商:

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1.5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磋商依据及原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7《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2.8《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2.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0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表”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报价;

3.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在评审时提交磋商小组审核。

3.5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和声明函;

3.6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报价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3.6.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3.6.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3.7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如接受联合体),应符合以下规定:

3.7.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7.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7.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

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7.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参与报价。

3.7.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7.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3.7.7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带“★”(如有)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报价无效。

3.7.8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7.9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

4.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5.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5.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5.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

元。

6.踏勘现场(如需要)

6.1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6.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6.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7.答疑

7.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sdbiaoxin@。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7.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7.3提出疑问及答疑时间:

详见本文件第二册“供应商须知表”。

8.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

9.其他条款

9.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9.3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分两册,由八章组成:

第一册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及条款

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章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磋商邀请函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表

第七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八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1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

sdbiaoxin@,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供应商有义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

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5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6供应商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山东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报名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三、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报价保证金

1.报价

1.1报价的范围:

含税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各项购买服务、设备更换及设备维修费用和所需缴纳的税、费等。

1.2供应商应对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1.3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1.4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否则报价无效。

1.5供应商须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否则其报价无效。

1.6唱价时,报价部分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中内容与报价明细表中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其报价无效。

1.7公开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唱价,若有多个报价或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无效。

1.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无效。

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2.1响应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报价无效。

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报价无效。

2.2“报价函”、“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否则其报价无效。

2.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响应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以及单独密封的3份“报价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3.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其报价无效。

4.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4.1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2报价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报价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报价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5.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5.1封面设置。

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

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等。

5.2响应文件内容。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其报价无效。

5.3响应文件的编写

5.3.1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中文版。

5.32“报价一览表”用A4幅面,竖版,黑体12号字体,中文版。

5.3.3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5.4响应文件装订。

响应文件包含资格资质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胶装成册;响应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供应商同时对多个包报价的,响应文件应按所报包分别编制,不按要求胶装、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5.5响应文件密封及标记。

5.5.1供应商应准备六份(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纸质响应文件和一份电子版响应文件。

在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5.5.2供应商应将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正本、副本。

5.5.3为方便检查供应商的资格,请供应商另外单独准备一套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并单独密封,在信封正面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封面上注明“资格、资质证明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将“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上交备查。

5.5.4为方便唱价,请供应商另外准备三份“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

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5.5.5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盖章的响应文件,其报价无效。

6.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报价无效。

响应文件由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四部分组成。

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关系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

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7.报价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

详见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表”

7.2报价保证金的退还

7.2.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报价保证金。

7.2.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

7.2.3未按规定退还报价保证金的,退还报价保证金时,应退还所收取的报价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3报价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7.3.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7.3.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7.3.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7.3.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7.3.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7.3.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7.3.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7.4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没收报价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

7.5在磋商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1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详见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表”

2.响应文件的递交

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按包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递交;

2.2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4.唱价时间:

详见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表”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唱价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告知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唱价。

5.唱价地点:

详见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表”

五、唱价、磋商、推荐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1.唱价程序

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1宣读纪律;

1.2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3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开启响应文件;

1.4唱标人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及其它《报价一览表》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1.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唱标人、记录员等有关人员在唱价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1.6唱价结束

2.唱价

2.1唱价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

届时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参加唱价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出具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且必须签字,否则,责任自负。

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退回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

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处理,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有争议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

2.3.1唱价顺序:

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按包分别进行。

2.3.2唱价内容:

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包、报价等《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

供应商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2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2.4.3违反磋商纪律的;

2.4.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5唱价:

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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