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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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协议
小额专营账户授信协议
授信申请人:
合同编号: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协议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协议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协议;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7.合同中如有可选择适用的条款,请在适用内容前的“□”中打“√”,不适用的内容请在“□”中打“×”。
如您对本协议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南昌银行各分支机构咨询。
授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授信人(以下简称乙方):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1条授信额度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个人烟草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该授信行为只能以甲方在乙方行开立的银行卡为授信账户,在本协议期间内该授信账户如发生补、换卡等交易时,新卡片将自动承接老卡下所有授信业务。
甲方明确知悉并同意:
该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不构成乙方必然的放款义务,乙方有权在授信期限内根据甲方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及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对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及贷款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2条授信期间
一、授信期间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在授信期间需要终止授信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授信期间届满,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已产生但未清偿的贷款效力。
二、授信额度失效。
在授信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授信协议终止,乙方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已发放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
(一)本协议项下任何一笔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未偿还;
(二)甲方中止使用本授信协议下的授信账户;
(三)抵押物价值减少导致已发放的贷款担保不足的,且不能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四)甲方在授信有效期间内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恶化,发生财务危机,或发生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六)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3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可多次贷款,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二、烟草公司每次发生烟草在线支付时,如甲方授信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即发生支付缺口),则乙方对该支付缺口在甲方可用有效授信额度范围内自动发起授信贷款,并完成支付。
如支付缺口大于甲方可用有效授信额度,则乙方不发放贷款。
三、授信额度调整
授信期限内,甲方如因经营变化需要永久性或临时性对授信额度作出调整,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应综合甲方近期交易情况,在征求江西省烟草公司南昌分公司的意见后做出是否同意调整授信额度的决定。
临时额度调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调整后额度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同一时间段内不允许再次临时额度调整。
第四条授信项下贷款的发放
本授信协议项下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
即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在线代扣协议,当甲方授信账户通过烟草公司在线支付渠道购买烟草产品发生支付行为时,如账户内余额不足,则针对不足部分由乙方自动为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发放贷款。
第五条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方法
本授信协议项下贷款在免息期内允许部分还款,超过免息期按实际天数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还款,利随本清。
第六条授信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即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乙方给予甲方每笔烟草贷款天免息宽限期,免息期内未全额归还贷款的,乙方自贷款发放日起按剩余本金计收贷款利息。
每笔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为:
免息期内还款,不收取贷款利息;免息期内未全部还款,自放款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执行万分之4.5日利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对未归还部分,按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计收罚息。
第七条授信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
授信项下每笔贷款的具体金额为烟草在线扣划时的总金额减去账户内存款余额,且必须小于授信总额度。
授信项下每笔贷款期限为自发放日起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则为逾期贷款。
第八条授信项下贷款归还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授信账户为授信贷款的还款账户。
二、授信贷款发生当日起为贷款扣款日,对本协议授信下贷款,乙方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及约定的利率结计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
自扣款日起,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账户内的存款用于偿还该授信下的贷款本息,无须预先通知甲方;授信下有多笔贷款的,乙方按贷款发放的先后顺序进行扣款,即优先扣划发放在先,且满足扣款条件的贷款。
具体扣款条件如下:
(一)扣款日起至免息期内,乙方自扣款日起每天对甲方还款账户按贷款金额进行扣划,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扣至为零,用于偿还所欠乙方该授信项下贷款本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二)授信贷款自起息日至贷款到期日,乙方按贷款时间先后顺序每天逐笔检查甲方还款账户内存款余额是否足够归还应还贷款本息,足够归还的进行扣划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不进行扣划。
甲方应注意在此期间还款账户内备足存款以备扣款;
(三)甲方在贷款到期前未足额还款导致逾期的,乙方每天对甲方还款账户进行扣划,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归还贷款本息的扣至为零,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偿还逾期后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甲乙双方通过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方式由乙方自扣款日起自动扣划贷款本息。
如甲方提供的还款账户出现挂失、变更或冻结、扣划等情况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经乙方同意后到乙方指定的柜台主动还款。
三、授信下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未归还的,贷款转入逾期,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甲方授权乙方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所有分支机构,有权从甲方在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
四、账户贷款业务实际发生日和归还日以乙方的业务记录为准。
乙方业务记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贷款的变更
对于本协议项下每笔贷款不能申请展期或缩短期限,但经乙方批准可以主动还款。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要求乙方提供授信额度。
(2)提前终止授信期限。
2、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接受乙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
(3)应按本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本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4)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5)因甲方原因需提前终止本协议,解除本协议项下担保义务(含解除抵押、返还质押物、解除保证人担保责任)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前解除授信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
元/月,具体计算方法为:
提前解除授信违约金=提前解除授信月数*元/月
提前期限不足一个月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甲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2)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具体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在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质)押物贬损、保证人担保能力减弱等情况且乙方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对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转移到乙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或增加乙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4)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甲方进行催收。
2、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供贷款。
(二)应当对甲方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第十二条费用
本协议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税)费用,以及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其在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除甲方需承担的所有费用,无需乙方事前通知或提供任何证明。
如有不足,甲方保证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如数偿还。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乙方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转让事宜;乙方转让债权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随之一同转让。
2、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协议内乙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视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三、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甲方的联系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当事人。
甲方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乙方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事宜或对甲方进行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四、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
乙方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乙方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信息、甲方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五、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
如其中一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向任一或全体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六、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
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
本协议仍然有效。
七、本协议项下具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授信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等。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