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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范文
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种类、基本内容;了解国际结算的演变发展;熟悉国际结算的业务基础即海外银行网络的建立方式。
第一节国际结算的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具体来说,首先,国际结算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可以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
其次,国际结算的目的是为了了结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引起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有很多,如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劳秀、对外投资或利用外资、国际借贷等等。
通过国际结算,使国际间的货币收付及时实现,债权债务按期结清,资金流动得以顺利进行,这对促进—国与它国的经济、贸易、金融的合作、交流和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国际结算作为一门新兴的国际经济学科,专门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以及作为媒介的各种工具,以安全、快捷地为客户完成国际间的货币收付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根据引起跨国货币收付的起因不同,国际结算可以分为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
我们把由国际间因商品交换而产生的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的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而把由于政治、文化交流等所引起的其他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的结算称为非贸易结算。
从贸易和非贸易交易金额的对比来看,后者目前要远远高于前者,特别是那些属金融交易的无贸易背景的各种交易已百倍于实物交易,但其金融交易量的巨大并不能取代贸易的重要地位,结算亦如此。
从学科的角度,国际贸易结算将是国际结算业务的重点,这是由贸易结算在整个国际结算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贸易结算是和商品的买卖连在一起的,存在着钱和物的对流,为了使结算安全、顺利,产生了不同的国际结算方式,这样就使贸易结算比非贸易结算在操作上更为复杂,而在内容上它几乎包括了国际结算所有的方式和手段。
三、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
国际结算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国际结算的方式以及国际结算的单据。
(一)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
信用工具是指证明债权人权利以及债务人义务的契约凭证。
比如公司债券就是一种信用工具,它证明了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拥有要求发债公司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由付款人到期对持票人或者指定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信用凭证。
国际结算中的信用工具,又称为国际结算的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将贸易的商业信用关系票据化,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到期或者提前兑现。
(二)国际结算的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货币收付的手段和渠道,是国际结算的中心内容。
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包括汇款、托收、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等。
不同结算方式具有不同的信用基础和特点,决定了其不同的运用范围。
其中,信用证在全球贸易结算中是最重要的方式。
而银行保函由于本身运用灵活的特点,适用范围教广,无论在贸易结算还是非贸易结算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三)国际结算的单据
国际结算的单据指国际结算主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涉及的商业单据,它包括对交易的商品作具体描述的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货物出险、受损后可以提出索赔的保险单以及证明货物已经出运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联合运输单据等。
第二节国际结算的演变发展
国际结算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国际结算的发展又反过来对国际经济社会活动起着促进作用。
由于各个时期的历史条件不同,国际结算不断地演变发展。
一、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出现并且形成国家后才产生的。
奴隶制社会时期,国与国之间开始进行商品交易,从此产生了国际结算。
最初的国际结算是通过以物换物来实现的,即易货。
易货贸易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其价值的实现过程和结算过程是统——的,商品交换的完成即结算的结束,这是一种原始落后的结算方式,体现了当时商品交换的特点,其实它在原始社会内部就产生了。
在封建社会,由于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流通不发达,所以易货这种方式也随处可见。
明代初期,郑和七次下西洋所从事的就是易货,以丝绸、瓷器、铜器、铁器等交换西非各国的珠宝、象牙、香料、药材等。
即使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局部地区或在特殊情况下依然存在着易货贸易方式。
要使易货贸易顺利实现,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交易双方需求必须相互一致;二是交易双方在时间上必须统一。
因此,易货只能在双方需求和时间一致时才能完成。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入交换的商品和人越来越多,若依然以易货为主,就会使交换过程效率过低,成本过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其困难程度是不可想像的。
所以继易货之后,就出现了以货币为媒介的现金结算。
不过,现金结算并不是完全替代了易货,长时期内二者是共存的。
公元前5世纪时,便开始有了初级阶段的现金结算,这时是以输送黄金、白银来进行结算的。
现金结算冲破了物物交换的局限性,因为货币作为商品交易的媒介,为人们普遍接受,使国际贸易能以比以前更高的效率进行。
14—15世纪,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出现,地中海沿岸成为欧洲的贸易中心。
到15—16世纪,贸易中心又移到大西洋沿岸,殖民地的不断开拓使葡萄牙的里斯本、西班牙的塞维尔、比利时的安特卫普、英国的伦敦等先后成为繁华的国际贸易港口,它们的贸易范围远及亚洲、非洲和美洲。
随着贸易的扩大,以运送白银黄金了结债权债务的方式,已不能适应贸易的需要。
因运送白银黄金风险大、清点不便,既浪费时间又积压资金,于是商人们开始使用“字据”来代替白银黄金,这个“字据”就是票据的前身。
国际结算的业务量越大,使用票据的优越性就越能显示出来,它不仅避免了风险,而且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从而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这个阶段是票据代替现金、金钱被单据化的开始阶段。
如在14—15世纪,意大利的一些重要商业城市,像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
出现了一些早期的银行,开始使用汇票,通过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非现金结算,但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加之交通、通讯的落后。
国际贸易的规模、范围以及商品的种类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货币、银行业也不发达,真正意义的现代银行还未产生,所以非现金结算只是部分取代了现金结算、并末占主导地位。
18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有了较快的发展,大工业生产代替了手工作坊和个体生产方式,导致生产力空前提高,产品大大增加,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和通讯设施的不断完善,国际间的距离被缩短,国际贸易活动几乎遍布全球,国际间政治、文化等的交往和交流也越来越多。
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国际结算逐步以非现金结算为主,并且随着银行业的发展,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演变为通过银行进行间接结算,以银行为中介的国际结算便得以普及,使银行成为国内和国际结算的中心。
二、从凭货付款发展到凭单付款
到18世纪,随着贸易量的增加,商人们不再自己驾船出海,而是委托船东运送货物,船东们为了减少风险又向保险商投保,这样,提单、保险单等也相继问世。
商业、航运业、保险业分化为三个独立的行业。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票据、提单、保险单逐步定型化,并成为可转让的流通凭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海运提单由一般性的货物收据转变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物权凭证,这种变化给国际结算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买卖双方“凭单付款”代替了以往“凭货付款”,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凭单付款”就已相当完善了,买方之所以可以凭着单据付款而不是货物,是因为单据代表了货物。
随着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产生与发展,买方凭单付款的规则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与运用,由此,国际结算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
此外,由于单据代表着货物,进出口商可以将单据可以作为抵押获得资金上的融通,这为国际结算相关的贸易融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三、国际结算电子化程度不断加深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的电脑普及后,国际结算的过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特点是工作效率加快,差错减少,业务数量大幅增加。
由于国际结算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往来,单据的流转环节多,资金调拨复杂,若用电脑来处理,就可以加速资金与单证的流转过程,使结算中的在途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节约了资金的占用,减少了利息支出。
目前,国际结算的资金调拨主要是通过世界各大金融市场的清算系统来完成,下面介绍一下三大全球性电子清算系统。
(一)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ClearingHouseInterbankPaymentSystem,简称CHIPS)。
这个系统不仅是纽约市的清算系统、也是所是国际美元收付的电脑网络中心,由纽约的美国银行以及设态纽约的外国银行组成。
每天世界各地的美元清算最后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在这—系统中处理。
此系统成立于1970年夏季,现有140家成员银行,其中2/3为外国成员银行。
为了方便识别每一笔的美元收付,防止误付的出现、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设立了一套通用的代号分配给每个成员行,使用该系统时,必须使用规定的代号或号码,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格的付款,须承担更多的费用。
(二)伦敦同业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learingHouseAutomatedPaymentSystem,简称CHAPS)。
该系统不仅是英国伦敦同城的清算交换中心,也是世界所有英镑的清算中心,但一般的银行不能直接参加交换,需先通过少数的清算中心集中进行,包括外国银行在伦敦设立的分行都需在其往来的银行进行初级清算,然后才能通过伦敦同业银行自动收付系统进行终极清算,所以较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而言,在清算的数量和通讯设备上都为逊色。
(三)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The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简称SWIFT)。
SWIFT是一个国际性银行资金清算机构,创建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全球共享的使用统一语言的数据处理和通讯网络体系,以便于国际间的金融交易,专门为国际银行业服务。
SWIFT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于1973年成立,1977年正式启用。
现有设在荷兰、中国香港、英国和美国的四个基地,目前会员银行已发展到3万多家,主要是世界各国的国际性银行。
SWIFT业务覆盖面广,可以用于国际汇兑、外汇买卖以及存放、托收、跟单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等业务。
每天24小时营业,保密性能好,该系统可自动编制与核对密押。
SWIFT对收发电讯规定了一套标准化的统一格式,可以免除会员银行之间任何文字或翻译上的误解和差错。
各会员银行通过该网络系统进行相互间的业务通讯往来,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代码发报。
各种不同的业务使用不同的发报格式。
中国银行于1983年加入SWIFT,是SWIFT组织的第1034家会员银行,并于1985年5月正式开通使用。
之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先后加入了SWIFT。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可以办理国际银行业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性银行纷纷加入SWIFT,SWIFT的使用逐渐扩展。
四、相关国际惯例不断完善
在国际结算中、各国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不同的银行也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不同的习惯,因而常常导致误解,造成争议和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在长期的国际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一些习惯做法,用以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范其权利和义务,解决其争议和纠纷。
这些习惯做法最终由国际商会等组织加以归纳整理,编纂制定了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国际惯例。
涉及票据的有《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等;有关结算方式的有《托收统一规则》、《国际保理惯例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涉及单据方面的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等。
另外对国际结算业务有重要影响还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这些规则不仅促进了贸易和结算向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迅速发展,而且也使各国的结算方式逐步趋向统一,各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做法也趋同,为当代国际经贸及其他方面往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下面简单介绍几个影响较大、实务中使用较多的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决定的。
国际贸易双方处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其贸易习惯不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一样。
另外,货物要经过很多的运输环节,买卖双方要办理各种手续及支付相应的费用,还可能发生一些意外的风险,所以买卖双方在接货、交货过程中,要解决许多问题,主要有:
有关的费用由谁支付;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灭失和损失等风险由何方承担;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办理装卸货和运输保险等手续的责任;如何交接货物;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等。
对于这些问题,可通过谈判来解决,但是,如果每笔交易都要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的商谈,必然使磋商过程耗时长,并有可能贻误时机,影响顺利签约。
于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贸易术语。
在交易谈判中,只要一方提出某个贸易术语,就包括了上述的全部内容,非常明确。
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买卖双方在责任、费用与风险的承担上有所区别,如果卖方承担的责任多,支付的费用多,风险大,则商品的售价高;反之,则售价低。
所以贸易术语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及构成,人们常常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就在于此。
由于贸易术语的引入,任何一个国际贸易价格都需要由四个要素来表示,即计价的货币名称、单价、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如USD100persetFOBDalian。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这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版本,简称Incoterms2000,其中包括了13种价格术语,可分为四组,见表1-1。
表1-1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简介
贸易术语
术语中文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责任
费用
租船
投保
运费
保费
出口税
进口税
EXM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
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
S
FAS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
货交买方
S
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货物越过船舷
S
CFR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货物越过船舷
S
S
S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港
货物越过船舷
S
S
S
S
S
CPT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货交承运人
S
S
S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货交承运人
S
S
S
S
S
DAF
边境交货
指定地点
货交买方
S
S
S
S
S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货交买方
S
S
S
S
S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货交买方
S
S
S
S
S
DDU
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货交买方
S
S
S
S
S
DDP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
货交买方
S
S
S
S
S
S
注:
(S:
卖方承担)
第一组(E组),这一组只有一个贸易术语——EXW,是卖方在自己的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的价格条件。
第二组(F组),这一组有三种贸易术语,它们是FCA、FAS和FOB,它们的相同点是,都是由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交通工具,就完成了交货义务。
其不同点是,在FCA下,卖方要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FAS下,卖方要在指定装运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在FOB下,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第三组(C组),有CFR、CIF、CPT和CIP四种贸易术语,它们都是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但不须负担装运费和发运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或额外费用的价格条件。
它们均属于“装运合同”,即装运等于交货或货交承运人等于交货;卖方应负担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或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而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或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转移。
它们的不同点是:
CFR和CIF只适用于传统的海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
第四组(D组),这一组有DAF、DES、DEQ、DDU和DDP五种贸易术语,按这些术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这组术语均属于“到达合同”,卖方应自负费用并承担风险将货物运抵指定的目的地置于买方的掌管下。
其不同点是,DAF、DES和DDU卖方不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和支付进口税,而DEQ和DDP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并支付进口税。
(二)《托收统一规则》
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如何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何,由于各方的解释不一,各国在托收业务的做法上存在差异,因此在这些问题上经常引起争议和纠纷。
为了协调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建议各银行采用此规则,这就是《托收统一规则》的最初版本。
1967年,国际商会对其进行修改后以254号出版物的形式公布了这一规则。
从此,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便有了统一的定义、程序和原则。
1978年国际商会根据十几年来的实践情况,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将原规则名称改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该规则于197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现在使用的《托收统一规则》是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它是根据托收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大量修改后的新版本。
《托收统一规则》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或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当地的法律、法规有所抵触,否则本规则对托收的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的广泛使用,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有关当事人处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习惯、语言不同,误解难免,而且由于信用证本身条款也极具复杂性,许多银行希望能统一解释信用证。
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在1933年正式公布。
其后于195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52年1月起正式生效。
当时,英国以英联邦各国在业务上的习惯做法为由没有采用,但英国及其联邦国家参与了第二次修订,在部分采纳英国的观点后,英国的态度有所转变,采纳了修改后的统一惯例。
这样,该统一惯例第一次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惯例,得到了100多个国家的银行的认可。
随着运输技术进一步发展,多式联合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得到普遍的运用,不可流通的运输单据的使用日益增多,通讯技术也发生了变革,银行间的通讯出现了电子化、网络化的趋势,相应地单据的传递和制作发生了变革,这些新情况使国际商会于对统一惯例不断地进行修订,以便使信用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能详尽地纳人到统一惯例的规定之中。
目前所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CommercialDocumentaryCredits),是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简称UCP600。
(四))《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RDG458,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保函的国际惯例。
随着银行保函在国际上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内容也逐渐复杂化,为了便于研究和使用,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了《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1982年又制定了《开立合约保证书模范格式》,供实际业务参考和使用。
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变化,1991年国际商会又对《合担保统一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由导言与规则的适用范围、定义及总则、义务与责任、要求、效期的规定、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六个部分,共28条组成。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出版体现了国际商会对有关各方均感公平的见索即付保函惯例所给予的关注。
当出现违约时,在要求快速补偿的受益人和要求防范不适当要求的委托人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该规则为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某些方面还为委托人与担保人或指示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合同框架。
(五)《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以往备用信用证是按照原为跟单信用证而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但这对备用证不能完全适用。
复杂的备用证就需要专门的规则。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的出台正好满足了这些要求。
在国际金融服务协会的支持下,由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学会用了五年的时间,进行了十五稿的讨论后才得以形成,最终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出版,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ISP98的出版,解决了多年来各国关于备用信用证是属于信用证还是保函的争议。
今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于跟单信用证、ICC458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而ISP98则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和非银行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还可能是不以“备用信用证”命名的独立担保书,只要其在正文中明确表示根据ISP98开立。
第三节国际结算的业务基础
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设置及建立,可以看作是银行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
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必须在业务所涉及的范围内建立广泛的网络:
因为国际结算是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资金转移,这种转移是通过银行之间的转账进行的,不可能由一家银行直接把款付给收款人,必须通过银行间的清算来完成。
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资金划转畅通的账户网络是国际结算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和前提条件。
在海外设立银行网络是一项综合性的战略,要根据各银行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要作出正确的选择。
总的看,银行网络可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建立代理行关系实现。
一、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经营国际汇兑、外汇存放等业务的商业银行一般都在海外设立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设立海外分行
海外分行是总行在国外开设的营业性的机构,或者说是总行在海外的派出机构,是总行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的全部资金来源都由总行提供,盈亏亦由总行承担。
在各行总行的财务报表中,均包括了其海外分行的各类资产负债、全部收益、费用以及利润或亏损。
在海外开设分行的好处是:
银行可以不失掉本国跨国企业的国内及海外业务,同时,海外分行还可与当地企业开展业务往来,这样银行将取得分行提供的当地业务的直接收入,特别是与当地企业的业务往来能使分行增加盈利;海外分行还能提供接近海外资金市场的途径,这些国际资金市场经常能以比本国更具吸引力的利率提供投资或利用外资的机会。
在外汇管制较为宽松的国家,海外分行一般都可以经营东道国法律允许经营的所有银行业务,包括存款业务、信托业务等,但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