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_精品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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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一、概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田2.2-2008)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

该导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HJ厅2.2-93)的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该导则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9年4月1日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CHI厅2.2-93)废止。

二、大气环境影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1.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分级。

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正常排放下主要污染物的选择标准,应结合污染物毒性、污染物排放量及环境质量第二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43标准限值综合判定。

对于常规污染物,可参考等标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即选择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比值较大的污染物作为项目主要污染物。

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l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C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其中pl定义为:

p主x100%C3-1)Co,式中:

P;一一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G一一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时m3;Co;一一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oCo;一般选用GB3095中l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三、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1.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建项目等污染源。

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

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

2.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对于新建项目可通过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或设计资料确定:

对于评价范围内的在建和未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可使用己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资料:

对于现有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现状污染源调查,可利用已有的有效数据或进行实测:

对于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利用前期工程最近5年内的验收监测资料、年度例行监测资料或进行实测。

评价范围内拟替代的污染源调查方法参考项目的污染源调查方法。

3.污染源调查内容与调查清单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45

(1)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

在满负荷排放下,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应给出:

现有工程排放量、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现有工程经改造后的污染物预测削减量,并按上述3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

对于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

对于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还应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

周期性排放系数取值为01,一般可按季节、月份、星期、日、小时等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

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现状调查原则现状调查资料来源分三种途径,可视不同评价等级对数据的要求结合进行:

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

收集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进行现场监测。

凡涉及GB3095中污染物的各类监测资料的统计内容与要求,均应满足该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涉及GB3095中各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应符合GB3095对分析方法的规定。

2.现有监测资料分析对照各污染物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分析其长期浓度(年均浓度、季均浓度、月均浓度)、短期浓度(日平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达标情况。

若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应分析其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以及超标原因。

此外,还应分析评价范围内的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3.现状监测

(1)监测因子。

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

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中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也应筛选为监测因子;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则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2)监测制度。

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

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

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向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

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殊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

(3)监测布点要求。

监测点设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

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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