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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社会责任标准比较

全球契约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比较研究

联合国全球契约自1999年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提出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以来,经历十五年的发展和推广,已经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广大企业的认同和支持。

为了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遵循全球契约,我们在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的支持下于2013年开展了关于全球契约十项原则解读与适用的研究工作。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和专家对全球契约本身的性质和功能认识较为模糊,有的甚至将其视为和SA8000、ISO26000一样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因此有必要通过与国内外社会责任标准的比较来更好地把握全球契约的性质和功能。

为此,我们在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的支持下开展了全球契约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比较研究,形成了此研究报告。

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中国标准委制订的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国家标准GB/T3935.1—83则定义为: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国家标准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

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通过这些定义基本上可以确认: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机构制订或批准的用于指导实践的、可反复适用的以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准则和依据。

具体到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上述定义中“标准”由“公认机构”制订或批准的特征需要有所修正。

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相对其他的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而言,不仅出现较晚,而且大多数内容是企业道德层面的非强制的、倡议性的标准。

因此,对于制订或发布机构的“公认性”要求较低,在这个意义上,不仅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标准组织、国家政府部门可以制订社会责任标准,行业协会甚至国际或国内的NGO、跨国公司本身也可以制订和发布社会责任标准,只是前者比后者更具官方性、权威性和普适性而已。

由此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定义为:

是由一个公共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制订或发布的,用于指导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可以重复使用和推广的准则或规范性文件。

从这个意义上,联合国全球契约确实属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之一。

但是,由于全球契约的内容直接体现为十项基本原则,而非一个适用性很强或有严密体系机构的准则或规范文件,因此是一个原则性、纲领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已经超过400多个。

这些标准既可以按照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其制订主体进行分类,还可以按照其应用功能和效力进行分类,此外还可以按照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分类。

首先,按照其适用范围,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外国标准、中国国家标准、中国行业标准和中国地方标准。

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如SA8000、ISO26000、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标准、联合国全球契约、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倡议、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WRAP)、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等;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外国标准如英国道德贸易倡议守则、德国外贸零售商协会社会责任行业规范体系等,法国《新经济规制法》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环境保护部分;中国国家层面的社会责任标准如国家标准委正在制订的《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以及由NGO制订的“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等,中国行业性的社会责任标准如中纺联发布的CSC9000T(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工经联牵头制订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件;地方性的社会责任标准如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等。

其中,纯粹的外国国内标准对中国企业的参考意义不大,所以暂不列入本报告的分析研究范围。

按照适用对象进行分类。

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分为只适用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和同时可适用于其他组织的社会责任标准。

前者占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大多数;后者则包括ISO26000、国际劳工标准、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倡议、中国国家标准委正在制订的《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工经联牵头制订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件等。

也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适用于全球企业、国内行业、某地方企业、某个行业或某种类型的企业,这样的分类结果与按照适用范围分类得出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

按照制订主体进行分类,有的由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或发布,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国际劳工组织劳工标准、国际标准委制订的SO26000、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有的由国际民间机构或行业组织制订,如SA8000、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倡议、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有的由国内政府机构制订,如国家标准委正在制订的《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有的由国内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制定,如中纺联发布的CSC9000T(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工经联牵头制订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浙江省NGO制订的“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等;还有的制订主体是政府与民间组织混合的机构,如《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等11家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发布。

按照其应用功能进行分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可以分为行为规范标准、评价标准和认证标准。

事实上,评价标准和认证标准多数也包含行为规范的内容,但一般的行为规范标准并不具有评价或认证功能。

一般的行为规范标准如ISO26000、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标准、联合国全球契约、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国家标准委正在制订的《社会责任指南》、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等。

评价标准是指具有系统的指标体系,可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和履责行为进行对标,从而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绩效、水平、问题和风险的实操性社会责任标准。

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倡议、“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典型的社会责任评价性标准。

中国工经联牵头制订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本来只能算一般的行为规范或指引标准,但其在2013年底推出的与《指南》相配套的《中国工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则将该标准提升到了更具实操性的评价标准层面。

最后,当一种可具备评价功能的标准由第三方用来对企业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相应要求做出具有法律效力或合同担保效力的书面结论和证明时,评价标准就转化为认证标准,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SA8000、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就属于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

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虽然没有被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公布为认证标准,但其作为可操作性很强的评价指标体系,已经被不少企业作为认证标准来使用。

按照标准的效力(包括约束力和影响力)来划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可以分为法律强制性标准、经济(合同)约束性标准、行业约束性标准、自愿使用性标准等。

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社会责任标准极少。

因为这样的标准必须是由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机关及其专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的;而且标准本身应当具有立法文件或至少是官方政策性文件的属性。

国际劳工标准是单行的法律强制性标准,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可视为有一定行政强制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然受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内容的社会性、道德性所限,其强制性与一般的行政规范文件相比还要弱一些。

而具有经济约束性的社会责任标准,主要是在第三方认证时使用,将符合该标准作为合同(主要是供应链上的采购合同或承包合同)订立或履行要件。

这样的标准产生的约束力仅限于民间商贸领域,且只在合同双方当事企业之间产生作用。

此类标准和按照功能分类的认证标准的范围基本上是一致的。

行业约束性标准是指起到行业自律作用的,由行业组织或行业主导企业通过自身影响力来推行的社会责任标准,这种标准由于可以让遵守该标准的企业获得更多的行业内竞争优势,因此对行业内具有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例如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CSC9000T(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其配套文件。

有的行业标准还可以上升到认证标准,从而具备更强的约束力例如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

按照标准的具体内容来划分,这些标准可以分为专门领域的标准、综合性标准以及介入二者之间的以某个领域为主的综合性标准。

专门领域的标准较少,如劳工领域的国际劳工标准、环境领域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人权领域的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综合性标准则占多数,如ISO26000、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倡议、以及全球契约本身。

SA8000、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

最后,按照标准的表现形式或名称来看,这些标准可以分为社会责任倡议、指南、指引、指导意见、导则、准则、指数、指标体系、管理体系等。

其中倡议、指南、指引、指导意见多数属于开放性、建议性、自愿性的标准,导则、准则多数属于行业性约束标准,指数、指标体系、管理管理体系则多数作为认证标准或评价标准来发挥作用。

这些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的标准本身有何特征,与全球契约有着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

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系统阐述。

全球契约作为由联合国推出的一项倡议性、原则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在其产生和推广的过程中与其他社会责任标准密切相关。

在全球契约产生之前即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成为全球契约内容构成的重要参照系,在全球契约产生后出现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不仅是全球契约精神和价值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全球契约推广和应用的重要工具。

而中国国内的社会责任标准基本上都伴随着社会责任国际理念的中国化和全球契约在中国的推广而出现的,很大程度上是国际社会责任标准中国化的产物,因此也与全球契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与对象

制订主体

功能价值

效力与影响

SA8000

全球企业

国际NGO

ISO26000

全球企业与非政府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

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全球企业

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劳工标准

全球雇主(企业)、政府、劳工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全球契约

全球企业(跨国公司为主)

政府间国际组织

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

国际NGO

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OECD成员国跨国公司

政府间国际组织

GRI可持续发展报告倡议

全球企业与非政府组织

国际NGO

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

全球服装生产企业

国际行业组织

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守则

全球玩具生产企业

国际行业组织

国家标准委社会责任指南及配套文件(制订中)

中国企业与中国境内运营企业

国家政府机构

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

中央国有企业

国家政府机构

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中国企业

CSC9000T

中国纺织行业企业

国内行业协会

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及配套文件

国内行业协会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

深圳企业

地方政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深交所上市企业

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

浦东新区企业

地方政府机构等

不同维度下主要社会责任标准的分类结果

以下将分别将全球契约和其产生前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产生后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以及社会责任国内标准进行一一比较。

以系统的分析阐述其内在的联系与区别。

二、全球契约与其产生前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比较

在1999年全球契约被提出之前,国际社会已经出现了不少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如国际劳工标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SA8000、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世界负责任服装生产认证标准等。

这些标准成为全球契约理念形成的来源基础或重要参考。

但它们与全球契约相比,在制订主体、适用对象、功能、效力等各方面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

1、国际劳工标准及其与全球契约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简称ILO,)通过的处理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

作为制定主体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由各国政府、劳工方代表、雇主方代表三方共同组成,因此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

而作为国际劳工标准载体的公约和建议书也具有国际法文件的法律效力,一般的公约和建议书对于已经批准的国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而关于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的八个核心劳工公约,对于未批准国家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因此,国际劳工标准本身具有国际性、官方性、法律约束性的特征。

国际劳工标准其用于处理全球范围的劳工事务,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具有雇佣活动的组织。

正是这种特征使得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内容或核心内容成为如SA8000、ISO26000等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CSC9000T、国家标准委《社会责任指南》等国内社会责任制订的重要依据之一。

全球契约理念的形成正是对联合国层面的人权、劳工、环境、反腐败国际理念的承继和融合。

因此,构成全球契约倡议的十项原则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原则直接秉承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精神。

这四项原则要求:

企业界应支持结社自由及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切实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而构成国际标准标准核心内容的国际劳工组八项基础性公约正是对上述内容的系统规定。

譬如: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简称《结社自由公约》),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简称《集体谈判公约》),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简称《强迫劳动公约》),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简称《废除强迫公约》),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简称《最低年龄公约》),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简称《禁止童工公约》),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简称《同工同酬公约》),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简称《消除歧视公约》),呼吁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由此可见全球契约内容的劳工部分与国际劳工标准的高度一致性。

然而,全球契约和国际劳工标准仍存在着重大差异。

首先,在制订主体上,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构成其主干的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各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正式通过的,因此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均具有国际法上的强制约束力;而联合国全球契约虽然也是由各国组成的联合国所推出的,但是以联合国秘书长发布的倡议为其依据,并未经过联合国大会这一立法机关通过,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鼓励各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自愿承诺接收和遵循该倡议的要求。

其次,国际劳工标准的所有内容均指向雇佣行为和劳工活动,是一种专门性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而全球契约的内容涉及人权、劳工、环境、反腐败四个领域,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再次,国际劳工标准在表现形式上由

数百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构成,体现出体系庞杂、条款纷纭、文本众多的特征,其同时有核心标准、重要标准、一般标准、特殊行业标准之区分,而全球契约本身仅是一个十项原则构成的社会责任倡议,其他关于全球契约成员义务的规定、全球契约各项议题的相关报告和指南是全球契约推广的应用或辅助工具,而非全球契约这一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本身的内容。

最后,国际劳工标准不仅是对各国雇主的要求,同时也是规定了各国政府在劳工领域管理职责和劳工方劳工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国际劳工标准是一个超出企业范围的兼有社会责任功能的国际标准;而全球契约只应用于企业,且主要面向跨国公司,是一个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2、ISO14000与全球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07技术委员会(TC207)从1993年开始制定的一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它包括了环境管理体系(EMS)、环境管理体系审核(EA)、环境标志(EL)生命周期评价(LCA)、环境绩效评价(EPE)、术语和定义(T&D)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的焦点问题,向各国政府及各类组织提供统一、一致的环境管理体系、产品的国际标准和严格、规范的审核认证办法。

3、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及其与全球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OECD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简称为经合组织,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察员国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该组织于1976年制订《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开拓性地提出对跨国经营行为的期望和建议,系统表述了符合适用法律的负责任经营行为应遵守的自愿原则与标准,旨在补充和强化了跨国公司在界定并实施负责任经营行为方面的努力,鼓励跨国企业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并尽可能减少跨国企业各种业务可能遇到的困难。

该准则对于上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开展的企业准则运动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这一准则进行了修订,将其重点放在了可持续发展上,并包含了国际劳工组织所有的核心劳工协议,新修订的准则更突出对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指导。

准则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特点,涵盖一般政策、信息公布、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行贿、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方面。

其中“劳资关系”准则要求跨国公司在适用法律、规定和普遍适用的劳资关系或雇用惯例框架内,应该尊重员工的工会权参与权;禁止童工、强制劳动;不歧视;员工的集体协议;向员工提供企业信息;遵守不次于东道国类似劳资关系标准;保证职业健康与安全;员工尽可能本地化;提供培训;重大事项的通知;员工的谈判权。

“环境准则”要求跨国公司应在其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惯例框架内,并在考虑到相关的国际协定、原则、目标及标准的情况下,适当考虑保护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需求,并在通常情况下以能够促进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开展其活动。

还特别在环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并解决企业生存周期内生产过程和产品服务所连带的可预见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等8个方面,对企业如何提高环境表现给予了指导。

“打击行贿”准则要求跨国公司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以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它非正当优势,也不应要求或期望企业提供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还特别列举了采用抑制行贿或腐败行为的管理控制制度等6个方面来指导跨国公司应当具有和应当禁止的行为。

OECD上述准则要求的提出和多年的实践,为全球契约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诸项原则的形成和付诸行动提供了重要的理念参考和实践基础。

而且OECD准则的宗旨是促进跨国公司负责任运营,而全球契约首要关注的也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负责任、可持续运营,因此全球契约可以从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中汲取相当多的养分,来形成和完善自身的各项内容。

最后,OECD进入21世纪来的修订正伴随着联合国全球契约的正式推出,因此二者形成了遥相呼应、互为支持的关系。

此后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与OECD组织也不断开展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全球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跨国公司负责任运营。

然而,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毕竟与全球契约有很大差别。

首先,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的制订主体OECD是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其虽然形成更早,但是比较全球契约而言对跨国公司负责任运营的期望更为全面,要求更加严格,而联合国全球契约需要兼顾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运营能力和水平,因此对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更低,基本上是择要的、基础性的倡议。

其次,OECD跨国送死行为准则顾名思义,仅适用于跨国运营的企业,而全球契约则在要求跨国公司率先承诺和遵循的前提下,也期望各国企业无论其规模、类型和行业均能响应全球契约的各项倡议。

最后,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不仅自身结构内容比较系统全面,而且还配套有《OECD公司治理准则》,对跨国公司负责任治理能力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全球契约目前尚停留在基本原则层面,尽管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也在不断开发一些实践项目和工具,但尚未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或实践准则。

4、SA8000及其全球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SA8000标准是由在纽约成立的一家民间机构——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onEconomicPriorities)下属的专家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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