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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树画人测验

画树测验是瑞士心理学家卡尔柯乞所设计的。

测验的方法就是要受试者随意画一棵果树。

把画好的树和标准比较,便可发现受试者的性格特征。

下面是卡氏所定的标准。

一、树有根:

表示被试者执着于尘世,稳重、不投机、不做轻率之举。

二、树无根、无扩线表示地面:

被试者缺乏自觉,行动无良好一定的规律,善投机。

三、树立于形似山顶的地线上:

被试者置本身于一兀立的基脚上,孤立自己或孤立之感。

社会关系扰乱不安,

四、干短盖大:

有强烈自觉,富雄心,有要求赞许的欲望,骄傲;

五、干长盖小:

发育迟滞。

这种树型常见于小孩图画。

六、树干为两根平行直线构成:

斤斤计较,准确,实事求是,少想象,倔强固执。

七、树干为两条平行而波动的线条构成:

活泼有生气,易于适应环境。

八、树干由断续不整的短画构成:

敏感易怒,思想尚直觉而少推论。

九、树干左边有阴影:

性格内向,拘谨

十、树干右边有阴影:

性格外向,乐于与外界接触。

十一、树盖扁平:

由于外界压力而行为拘谨,有自卑感,心力迟钝。

十二、树盖由同心圆组成:

富神秘性,缺乏活动,自足自满,性格内向,

十三、树枝环列的树盖:

勤勉,进取,富创造力,性格外向,

十匹、树盖似云:

富想象,多梦想,易激动,缺乏活力:

十五、树盖由一簇钩圈组成:

热忱,坦白无隐,好交际,健谈。

十六、树形似棚(由平整树枝形成的棚架或凉亭):

墨守传统,拘泥形式,善自制,有建筑才能,也具有艺术天才。

十七、树倾向右边:

好交际,易激动,对于将来具有信心,善表现,长于活动。

十八、树倾向左边:

节制,含蓄,小心,自大,恐惧将来;

十九、树上有果实:

观察良好,兢兢于物质追求,现实主义,

二十、树叶或果实落到地上:

敏感,富感悟力,听天由命,缺乏坚定性..

画树测验经试用结果,画树特征所显示的性格与受试者自评结果完全符合者计44%,部分符合者者计41,完全不符合者计15%,可见这套测验是具有相当效度的。

画人测验

1.有头:

头与躯干须有区别,仅有面部各种器官,而无表示头部的外线,则不能通过。

但有表示头部的外线,而无面部各种器官,却可通过。

2.有腿,正面须有二脚,而侧面则可有一腿或二腿。

如只有一腿。

而在此腿上附有二足。

亦可通过,此处只须注意于腿的数目,而不必注意腿与躯干是否连接。

3.有臂:

正面须有二臂、侧面可有一臂或二臂。

头旁或躯干旁如有伸长之线。

即可看做有臂:

但在手指与躯干中间如留出一些地位,亦可通过。

4A有躯干:

头部与躯干若为同一外线所包围,而因此二者不能辨别。

则面部各器官必须位于此包围部分之上半;或头部与躯干间须有一线画分,才可通过.。

倘若两腿之间画有一串钮扣,而无躯干的形式.则须有一横线表示躯干下部之界限,才可得分。

4B躯干之长度较大于其阔度(比较最长与最阔二部分,且在有疑惑时,应当用尺去量).且躯干应有二度形式(所谓二度形式,即指用双线表示之形式)。

4c有肩:

正面须有两肩。

5A臂与腿之依附处:

注意下列三项说明:

(说明一)两腿可附于躯干的任何点上.唯两臂可附于躯干或附于颈部,或在无颈时附于头部与躯干之交点上。

若无躯干,虽有两腿,亦不通过。

倘腿部附于他处,则无论臂部之依附处是否正确.亦不通过.臂附于腿,亦不通过。

(说明二、)在两臂与两腿均已画出时.若有一臂或一腿未能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此分。

(说明三)若有一臂或一腿未曾画出.则记分标准应以画出之臂或腿为根据。

5B两臂附于躯干,且两臂依附之处必须正确:

(说明一)若无肩部,则臂部之依附处.应在躯干上部四分之一的范围内,但臂部不可附于颈部或头部。

(说明二) 在侧面图中,臂部之依附处,约在躯干侧面之中央纵线上,稍位于颈下、而且应与表示胸肩二部之突出部分,同在一水平线上,若臂从背部外线伸出,或其依附点紧接颈部或在胸部之下,则不能通过。

(说明三)如有一臂或_腿画漏时,应按画出之臂或腿记分。

6A有颈:

颈部须与头部及躯干二者均有区别,头部下面画

有中装衣领者,亦可通过。

6B.颈部外线可与头部外线或躯干外线,成一连续而无方角之线,颈部必须较狭于头部及躯干。

7A有眼:

有一眼或两眼。

7B有鼻:

用两点表示鼻部者,亦可通过。

7c有口

7D口与鼻均为二度形式,且有两唇现出。

(说明一)鼻形必须表出。

鼻为一弯曲线亦可通过。

但鼻为二点或倒三角形,或不似鼻形,不可通过。

(说明二)在正面图中,口头有二度形式、且其中央须有一横线,或一点、或齿形,以表示两唇之划分,或上唇为一粗线。

(说明三)在侧面图中,鼻须与额及上唇二者显有差别。

口须表现二唇之划分,或口部外线与面部外线成一连续线。

倘图形过小,则须用放大镜确定上述情形。

7E有鼻孔

8A:

有发.倘图中无臂与指之表示,而在头旁有许多直线射出。

则此等直线应作为手指。

头部上端如有二条界线,应作为有帽,而不可作为有发。

在此二条界线中须有—些散笔,才可作为有发。

在戴帽时,凡应有发而未被遮盖之部分,皆应有发现出.才可通过。

8B发不限于头部周围,且在有发处,头部外线不应透露。

在无帽时,除头部周围应有发外,头部外线以内亦应有发。

或在头部有二线表示发之范围,而其中有发密集。

头部外线不应在发中露出。

凡应有发而未被帽所遮盖之部分。

皆应有发现出。

9A有衣服或裤或帽:

在躯干中有一_串钮扣或条纹,亦可通过。

9B至少有两种穿戴用具:

仅指衣裤鞋帽四种。

至领带、衣领等件,皆不可算在内。

此两种用具在身体上所遮盖之部分,不应透露,且在有身体的部分透露处,不可有穿戴用具的部分透露。

其他用具之外线是否透露可不考虑。

如有一帽仅接触头顶而不能掩盖头部,则在此处不可算为一种用具。

倘有衣服的钮扣,而无衣袖,亦不可算为有衣服。

9c在全身外线中,凡不应透露之处,皆不可透露,且衣袖与裤脚均须画出。

(倘若有表示衣袖或裤脚之线,而此线中断,则不可算为有衣袖,或裤脚。

9D衣帽鞋裤带和裤当中,至少画有三种。

(说明)倘在躯干上只有一串钮扣或条纹,则此处不可算为有衣服,衣须有衣袖,裤须有裤脚。

至其身体外线是否透露,可不考虑。

足尖处有一横线表示鞋形,即可作为有鞋。

9E服装齐备,且身体外线不可透露。

(说明)服装本身及其中各部分之关系。

应无不合之处。

鞋、衣服、裤脚等皆须现出,但帽可缺少。

10A手指须有二度形式,且其长度须较大于阔度。

(说明)在只有一手现出时,记分应以此手为根据。

倘有一手因持物、握拳、或为他物掩盖,而不能表现手指;则其他一手的手指,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倘若两手握拳或持物,则记分应视所露手指之形式是否正确而定。

倘若两手的手指,均为他物掩盖,则应使受试者另绘一图表示手指的形式。

凡形式奇特之手指,皆不通过。

10B拇指与他指之比例及其关系必须正确。

(说明)此即指拇指应较他指为短,或拇指与食指之角度,较其他任何二指之角度至少应大—倍,或拇指之依附处,比其他各指之依附处更近于手腕。

无论有一手或两手现出,凡画出之手必须符合此三项条件之一。

手指如有握拳或持物之形式.则应视其形式之是否正确而定。

l0C 手与指,或手与臂须有区别。

llA臂之关节必须现出:

有肘或有肩。

(说明)llA、4c、5B三项的区别如下:

4c的记分,系以躯干上段的形式为根据;5B的记分,系以臂部依附之点为根据。

在根据肩部记分时,IIA必须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臂部依附之处,须有圆曲线表示肩形。

2.臂部下垂必须与躯干大约成平行线。

否则臂部须有伸出取物之状态。

无论有一臂或两臂现出,凡画出之臂必须符合此条件。

倘若根据肘部记分,则只在一臂之中部有显著的弯曲形式,即可通过。

11B腿之关节必须现出:

有膝或有腰。

(说明)倘若根据膝部记分,约在腿之中部,须有一显著的弯曲形式。

或有一表示膝形之线,或此处略窄或略宽。

倘若根据腰部记分,则应有腰部的表示,或两腿内边的外线之上端,应成一尖角形。

12A比例:

头部面积,不可超过躯干的一半,或不及其十分之一。

12B比例:

臂长应与短衣的长度相等,或稍微较长,但不应达膝部,并且臂部应较躯干窄。

必要时可用尺去量。

12C比例:

腿不可短于躯干,亦不可超过躯干的一倍,且褪应较躯干为狭。

12D比例:

足与腿均应有二度形式。

足的长度应超过他的高度,足长不得超过腿长三分之一,或不及其十分之一。

(说明)倘若只有一足或一腿为二度形式,则不通过。

在正面图形中,足部按配景法画出,而与腿部有别,亦可通过。

所谓配景法系指足尖向前,而且足部甚短;或足底画成斜线,并且足跟的纵线与裤脚的横线形成垂直线。

12E臂与腿须为二度形式,但可不注意手与足的形式是否为二度。

l3.足跟现出。

(说明)足部后跟触地处应表现九十度或稍小的角度.且足与腿均须有二度形式,足部按配景法画出,亦可通过。

14A动作之调整:

头臂及腿应与躯干紧密连接,唯艺术画(即散笔画)则为例外。

(说明)所谓紧密连接,系指互相连接之二线不可交叉或叠列。

或在其间留有空隙。

14B动作之调整:

除14A必须通过外、颈、耳、手及足皆须连接正确。

(说明)若图中有帽,则其所掩盖之发与耳各部分,不应透露。

且帽、发、及耳,应当连接正确而且紧密。

14C动作之调整:

头部外线,不可因为用笔欠匀,而表现任何不规则的现象。

14D动作之调整:

躯干外线,不可因为用笔欠匀,而表现任何不规则的现象。

且肩部必须画出。

躯干若为圆形,或方形,或椭圆形,皆不能通过。

14E动作之调整:

臂与腿的外线,无不规则的现象。

(说明)①臂与腿的外线,应无上述不规则现象。

②臂和腿在与躯体连接处,不应有变狭之趋势。

③臂与腿均须有二度之形式。

14F动作之调整:

面部的各部分,在其本身上,不应有不规则的现象;且其相互之关系,亦须正确。

(说明)在正面图中,面部的各部分,应当左右相称。

鼻须有二度形式,且鼻之左右两端应当相称。

口部的左右两端亦须相称。

目不可大于口二倍。

鼻应较目与口二者为大。

两目与鼻之距离。

必须大致相等,且其与口部两角之距离,亦须大约相等。

鼻应位于口部的中点以上。

若鼻画成二点,则此二点与口部两角之距离,不可有显著的差异。

在侧面图中,眼部的中点与后脑外线之距离,较其与鼻梁之距离。

至少应大二倍。

鼻梁与额部应成钝角。

口应画出。

15A有耳:

正面须有二耳,各种奇特形式之耳,皆可通过。

15B耳之方向,及其自身之比例,必须正确。

(说明)二耳的长度,均须大于其阔度。

在测面图中,耳部应位于头部侧面的中央六分之四的范围以内,且应有一点表示耳道。

耳壳弧线之方向,必须正确。

16A有眉或睫。

16B有瞳人:

若仅为曲线下之一点,则无此分。

16C目之横线,应长于其直线。

(说明)目可有二度形式,或为一横粗线。

无论有一目或两目现出。

凡画出之目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倘若目之上下二线不相连接。

则须有眉才可以通过。

且其横线之长度,以画出之线为根据。

侧面之目,有时由杏仁形变为扇形,亦可得分。

戴眼镜者可否通过,则视眼镜大小之相称与否而定。

16D视物之状:

面部为侧面形,目须按配景法画出,否则,瞳人应居眼球前部。

17A颐与额均须现出。

(说明)正面须有目和口,且在目上和口下均应留有充分的空白部分,以表示额与颐,或有线表示此二部分。

倘有眉,眉上亦应留有相当空白的地位,才可通过。

在侧面图中,若外线已能表示颐与额之形式,则虽无目与口,亦可通过。

无论图为正面或侧面,颐部须有外线表示,才可通过。

17B颐部突出:

唇下须有一曲线,或有其他之表示。

或在颐部外线下部,留有一空白部分。

18A甲种侧面:

头部、躯干及足部,皆须表示侧面之形式,且在下面三种错误中,只可有一种:

一、身体的外线,有一部分应掩蔽,而仍露出。

二、腿未能表现侧面形式。

三、臂附于背部外线,而且向前伸出。

18B乙种侧面:

除目部的形式,可有错误外,不应有其他任何之错误。

(47N验结果的解释本测验的成绩,可用心理年龄表示之:

学生成绩的总分求得后,即可从下表检得心理年龄。

然后再用求智商的公式,求得这个学生的智力商数,那么,这个学生的智力高低就可以一目了然。

分数与智龄对照表(心龄单位是月)

分数5 6 7 8910111213141516171819

心龄54565860626466697275788l848790

分数202122 232425 2627 2829 30313233

心龄939699102105108lll11412212613013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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