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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国有企业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篇一:

14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转发、、《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矿井党委、机关党支部:

现将集团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党委《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办〔20XX〕11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分公司综合办

20XX年10月2日

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党委《关于推进省管企业

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

现将省国资委党委《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豫国资组宣〔20XX〕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国、、集团综合办

20XX年9月29日

(电子公文)

关于推进省管企业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拓宽党内监督和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公开、民主的党务工作机制,根据河南省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河南省党务政务公开任务分解意见》,结合省管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意见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立足点,通过推行党务公开,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开放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广大党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对党内权力的监督,促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着力提高省管企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深化企业改革、推动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原则。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党员群众,做到党的事务让群众知晓、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

(二)依法依纪、客观真实原则。

严格按照《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公开,做到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客观公正。

(三)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原则。

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心工作实施党务公开,将党员群众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以党员群众普遍满意为标准,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原则。

积极研究推进党务公开的特点和规律,形成责任明确、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立足实际,大胆

实践,科学安排,规范运作,使党务公开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借鉴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党务公开载体,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实施范围

党务公开的实施范围包括省管企业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

四、主要内容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全面、客观、真实、具体,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凡属党内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都应当公开;凡属党内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当公开;凡属党员、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要坚持实事求是,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

党员、群众要求公开,但基层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书面提出理由,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党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组织基本情况:

包括党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变动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党组织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等。

(二)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

包括党组织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党组织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制定的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等。

(三)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包括党委中心组和党员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情况,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情况等。

(四)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党委履行职责、召开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党组织选举、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及党建主题教育活动情况,党组织的奖惩情况等。

(五)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包括党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员培训、教育、管理的有关意见、办法和规定,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及支部组织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情况,党员的奖惩、党员评议情况,生活困难党员和职工的慰问、补助情况和捐款捐物及使用情况等。

(六)廉政建设情况:

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七)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包括干部选拔办法及选拔、调整情况,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情况,干部述职述廉述学情况,干部考核、奖惩情况等。

(八)其他事项:

包括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党组织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党务公开内容要根据企业自身性质和党组织实际情况来确定。

基层党组织在首次实行党务公开前,要明确应当公开的内容,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

五、主要形式

篇二:

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目录1

XX县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一、党务公开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县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当公开。

(一)县委公开的主要内容

1.县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2.县委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

3.县委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决议、决定;

4.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5.县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年度考核的情况;

6.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典型案件处理情况;

7.县管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8.县委领导分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信访接待日安排、结对帮扶、联系困难户、下基层工作、联系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等情况;

9.县委关于宣传教育及政法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10.其他需要公开的党内事务。

(二)乡镇(场)党委、县直单位党组织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情况,本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情况;

2.领导班子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联系重点项目和基层单位等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4.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考核情况;

5.组织设置及隶属组织调整、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党费收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

6.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和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农村、社区、学校、基层站所、企业等党组织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2.党组织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

3.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情况;

4.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情况;

5.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结对帮扶、设岗定责、交纳

党费情况;

6.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政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应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向社会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

1、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关系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2、领导干部分工和主要职责;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事项;4、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5、重大政策性调整、国有资产出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6、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复员军人和军转干部的安排使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招生和毕业生就业、青年入伍、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事项;7、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如公益性事业建设、土地征用、城镇拆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

1、本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和权限;2、领导干部的相片、姓名、职务、分工和主要职责;3、部门工作制度、工作纪

律、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等事项;4、由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6、部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收费(罚款)项目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7、对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部门提出的解决办法和制定的标准、程序等事项;8、涉及本部门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事项及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站所及行政村(居委会)政务公开的内容。

1、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公开的事项:

(1)乡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各项改革措施和方案;

(2)领导干部的分工和主要职责;(3)年度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4)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包括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5)债权债务情况;(6)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7)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情况;(8)乡镇所属站所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情况;(9)经费开支情况;(10)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11)优抚、抚恤、救济、救灾等款物的拨付、发放情况;(12)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征收政策、标准、依据等情况;(13)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使用情况;(14)

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2、乡镇基层站所政务公开的内容:

(1)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2)执收罚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3)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3、村(居)委会公开内容: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3)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坑塘等资产资源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5)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实施情况;(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7)农村低保、五保救助、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8)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资金兑付发放情况;(9)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和开支情况;(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村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11)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等。

(四)驻我县各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篇三:

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农六师国资委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六师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师国资委依法管理事项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师国资委机关各项业务的政务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务事项均应当公开。

第五条师国资委应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权利。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全面,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师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八条师国资委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师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工作计划、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四)师国资委信访听证结论、不予或不再受理通告、每周接访、挂牌案件、主要领导信访电话、领导接待日等信访事项;

(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六)师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转让;

(七)师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办法、项目及结果;

(八)师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快报分析;

(九)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程序,师国资委规划和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国有企业招商活动、项目、效果等;

(十一)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

(十二)全师政策性破产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师国资委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变动情况;

(十四)师国资委出资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及党员组织关系划转工作程序;

(十五)师国资委机关党建;

(十六)师国资委案件查办及涉案人员处分情况。

(十七)师国资委及出资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十八)师国资委重大活动;

(十九)师国资委机关各业务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二十)师国资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的政务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师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八条未列明的其他政务事项,师国资委应当依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拟做出的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做出决策前应当将拟决策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事项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事项,应当暂缓公开。

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三条政务事项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政务事项;

(五)只限于在师国资委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机关以外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十四条依法对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甄别,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公开政务事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师国资委网站、简报、内部通报等;

(二)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信息宣传栏、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四)公告或通告、服务指南;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监督的形式。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师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可以代表师国资委机关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务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并将本机关负责政务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

编制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信息目录应当记录公开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方式及途径等。

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目录编制部门应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务信息时,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务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需要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师国资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师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需要公开的党务事项,由师国资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师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师国资委有关业务处应当保证其发布的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有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职能处室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师国资委公开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师国资委申请。

口头方式申请的,办公室应当做好笔录。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师国资委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内容描述等。

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

第二十三条对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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