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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研报告4篇

创新调研报告4篇

  为了全面推动我旗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旗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4月上旬,杨慧臻副局长带领宣教股工作人员,深入各苏木镇(场)嘎查村(居),采取实地走访、与干部群众座谈调研等形式,对我旗进一步创新人口计生宣教工作进行了调研。

调研结束,杨副局长及时与相关股室认真讨论、分析,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并提出了近期改进措施。

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多年来,我旗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载体、营造氛围”的要求,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充分利用环境、阵地、网络、典型、文艺、新闻、文图、理论等宣传载体,搞好各大主题宣传活动,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人口计生工作大局,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存在问题

  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群众座谈了解到,目前,我旗人口计生宣教工作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展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还没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没有完全从群众的需求出发、按照群众所需要的和关心的开展宣传。

  

(二)宣传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宣传模式创新不够,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收效不明显。

  (三)各级人口学校、计生服务站(所)宣传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几点思考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

深化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是促进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的重要载体。

如何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满足群众的需求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要全面提高我旗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水平,一是应该根据群众所“好”制作发行宣传品。

二是应该围绕群众所“乐”组织开展活动。

三是应该关心群众所“求”提供信息服务。

实施“两拓三改”的宣传模式。

即:

拓展宣传教育内容、拓展宣传服务的对象,改进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改进群众参与的形式、改进基层人口学校的培训。

  第一,宣传教育的内容要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宣传,拓展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宣传;从人口国情宣传,扩展到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安全的宣传;从生育政策的宣传,拓展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依法行政、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社会保障的宣传;从男女平等宣传,扩展到关爱女孩、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念的宣传;从规范群众行为宣传,拓展到移风易俗、弘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宣传;从强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履行义务的宣传,拓展到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享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权利的宣传;从进行避孕节育方法宣传,拓展到预防艾滋病,关注群众生育、生产、生活知识的宣传等。

  第二,服务对象由侧重于已婚育龄妇女,向全体人群延伸,形成青少年、成年和老年全人口覆盖的系统链条。

重视青少年、流动人口及男性人口等特定对象的宣传服务。

  第三,宣传教育方式由单一的说教式宣传向多向的互动式、参与式转变;由突击性、一般性宣传向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教育转变,增强宣传教育的多样性、趣味性,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

  第四,继续加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提高培训的针对性。

开展需求调查,分类指导,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培训形式要多样化,要有吸引力。

  四、近期具体改进措施

  

(一)旗人口计生局要在每个苏木镇(场)确定1—2个试点嘎查村(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工程,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推动全旗宣传教育工作上水平。

  

(二)组织养生、美容、美化居住环境以及群众集体舞编排方面的专家,深入嘎查村(居)开展巡回讲座咨询,提高农牧(居)民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在提高群众生殖保健知识水平的基础上,满足群众求美、求乐的思想。

  (三)组织人口计生干部对计生政策法规的系统培训,使各级人口计生干部更好地掌握政策,为群众做好宣传服务。

并通过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内容的知识竞赛,强化各级干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四)旗人口计生局要树立高标准、高质量的公益广告宣传示范牌,并开展电视公益广告宣传。

  (五)全面开展国情国策进校园活动,引深和谐、幸福促进行动。

  (六)全面开展和谐、幸福促进行动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和谐、幸福促进行动的理念,并通过开展系列活动,强化各界的认识,营造浓厚的氛围。

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

  把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作为中心任务,要求在经济和科技战略中集中体现自主创新;在科技任务中切实落实自主创新;在体制机制上有效保障自主创新;在政策措施上引导和激励自主创新。

而其中关键的环节是,应当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高效的金融支持系统,以利于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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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把握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不仅对我国的科技事业,而且对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世界各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演进过程看,科技政策重点逐渐由促进科技的发展转向促进自主创新,各国政府为刺激经济发展,趋向于更积极地推动和指导技术创新,并努力将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整合为一体。

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和金融机构的交易效率逐步得以提高,使得金融业可以更好地为高科技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服务。

另一方面,金融业一直都在持续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世界各国经验表明,企业自主创新从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依赖外部资金的支持。

外源性资金的渠道主要是:

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资助、股权融资、债务融资。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最突出的是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逐步促进现代高科技的发展。

  金融的运行具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它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有偿使用的资本。

这个特点决定了借款人,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科技企业,必须保证把贷款使用在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能够产生还贷资金的项目上。

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设,核心是制度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

具体说来,应该从几个方面进行着手构建科技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鼓励探索各种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

  一个可行的运行模式是,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合作,形成风险准备基金。

由创新基金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资金给科技型中小企业、“863”“攻关”计划、重大专项等的承担单位,通过集成科技资源,利用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也可以通过科技贷款贴息,解决“风险与收益不对称”问题,适当提高银行对科技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比例,企业承付基本利息,政府资金负担上浮利息。

例如,厦门市科技局为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先后于XX年4月28日、8月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签订了“共同扶持科技型企业协议”,共同推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XX年底,南京市科技局与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开展“银政合作”试点,交通银行在两年内向南京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项目给予8亿元的授信额度,南京市科技局负责筛选重点项目向银行推荐,对部分重点项目采用贴息引导科技贷款。

  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  二、探索建立科技产业发展银行或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型企业设立专业化的科技发展银行是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

科技银行或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有效运作关键是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如果银行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就能够有信心、有能力对科技项目进行贷款支持。

相反,银行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可能选择放弃这个市场。

这就要求银行要大力发展和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通过各种手段有效降低对企业的信贷风险,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担保形式,发放多种低风险的贷款;可以探索开展税款返还担保、股票股权抵押、保单抵押、债券抵押、应收货款抵押、其他权益抵押等多种贷款形式,解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

  三、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工具创新

  科技部门可以联合金融部门以创新的金融工具(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进行融资,既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例如,“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债券”,捆绑了12个开发区、发债规模8亿元,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再例如,以股票作担保的表外研发证券(swords)就是一种重要科技金融工具创新形式。

swords是在生物科技企业发展初期阶段常采用的融资方式。

典型做法是:

发行swords证券的企业负责管理投资运用;并根据预定价格的时间表有权收购所有公开发行的证券;相应地,投资者可得到在预先约定的时间段内以约定溢价价格购买该公司普通股的一个期权或认股证;一段时间后,该认股证可与原先购买的swords单位分开交易。

  四、建立自主创新企业的贷款担保制度

  许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普遍比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对银行而言风险偏大,因此,往往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为了促进扶持这些企业,政府可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

政府财政出资专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基金,为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是我国自主创新金融支持制度的必然选择。

设立贷款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出资的压力,还可以充分有效地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资金,建立多点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选择和投资效率,从而形成“企业有所创新,银行有所借款,政府有所保证”的有效机制以及较合理的贷款担保和开放的资金供应系统,从金融支持上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美国小企业局向小企业发放直接贷款已于1989年废止,而采用以贷款担保方式对小企业进行支持。

日本的贷款担保措施更加完善,除对商业银行贷款给予担保外,还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实行连环保险。

1974年1月,台湾地区推动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信保基金主要来源于当局及有关金融机构。

信用保证的项目包括:

一般贷款信用保证、商业本票保证之信用保证、外销贷款信用保证、购料周转融资信用保证、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小规模商业贷款信用保证、进口税捐记账保证的信用保证、履约保证的信用保证、自创品牌贷款信用保证、青年创业贷款信用保证。

在信用保证基金之外,1997年台湾当局又成立了“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会”,推进各项辅导及互助保证贷款。

该基金的主要运作为:

中小企业互助保证为协助担保品不足的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

  五、着力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合理的信用评级标准和体系

  必须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打造“信用社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诚信环境。

有关部门要搭建完善的共享信息平台,积极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咨询机构,为银行提供中小企业全方位、多视角信用状况有偿咨询,可以使相关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资源,信用状况更加透明,降低了信息成本,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风险定价成本也随之降低。

同时,信用记录也增加了中小企业及其股东的违约成本,促使其主动增强对自身的风险约束。

当前,特别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的惩处力度,发挥法律强制作用,让失信者付出成倍的代价,形成不愿失信、不敢失信的机制和制度。

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有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财产权,强化其供应商与顾客的履约义务,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性,而且降低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和风险预期,强化了债务人的风险约束,因而会有实质性收效。

  六、培育和支持一批中介服务机构

  要改变现有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单一、相互脱节、自我发展能力差的状况,促使中介机构如科技担保、评估推介等相互结合,为科技企业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认定资质、委托任务等方式,给予扶持。

中介机构的长期生存和发展,应依靠其服务质量和信誉,开办初期应得到政府部门经费支持,但要按照市场规律,引导其在竞争、服务中依靠自身能力求生存求发展,不能由部门长期供养。

  七、要注重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从国外经验来看,许多小企业都是通过创业投资市场来获得资金,最后发展成长为大企业的。

通过风险投资形式为自主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关键是要规避所谓的“上帝变野狗(god to dog)”现象,即风险投资企业出资时被视为上帝,一旦投入钱后被当做野狗并逐渐被摈弃所投资企业之外。

这就要求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确保风险投资基金的适时退出,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金融支持。

  美国是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经济得以较快发展,高科技产业贡献很大,而高科技企业主要是通过创业投资市场筹资。

1993年到1999年,美国风险资本急剧增加,1999年达到250亿美元,1999年管理基金达到800亿美元。

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灵活有效的创业投资市场,中小企业通过创业资本方式筹资的比例很小。

因此,中国政府要积极采取政策措施,创造一个有利于创业投资生产和发育的良好环境,比如:

通过立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完善企业上市、产权交易、兼并重组等资产流动机制,构建有效的创业投资体系,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数额,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

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

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

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

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

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

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

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

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

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

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

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件。

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

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

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

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

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

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

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

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初中以下文化15870人,占42%。

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295人,占17%;60岁以上420人,占24%;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

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

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

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

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

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

答:

“调解就是我一个”。

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

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

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

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

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

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

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

“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

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

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

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

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

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

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

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

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

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

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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