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具体的分包资质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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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具体的分包资质价

业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具体的分包资质价

篇一: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劳务分包的区别

工程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1)工程总承包:

承包范围最广:

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

业(:

业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具体的分包资质价)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

(2)施工总承包:

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

(3)施工承包:

是从业主或施工承包处分包部分单项工程、某专业工程进行施工。

接受业主(施工总承包)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或施工总承包,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施工总承包负责。

(4)劳务分包:

从施工承包单位手中分包某个工序的劳务工作。

只包工不包料。

另劳务分包与专业承包区别

(1)工程总承包(又称工程项目总承包):

是指发包人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人承包,并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2)施工总承包:

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

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3)专业分包: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4)劳务分包: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2、国家法律关于工程分包的四条禁令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规定在《建筑法》第28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以上

(2)、(3)、(4)为《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

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7条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转包的相应规定。

第二条:

“因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七条:

“转包合同无效。

转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请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发包方同意转包的除外。

发包方同意转包的,转承包方有权提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张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5、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与分包方式的缺陷的关系,以及应吸取的严重教训。

二、最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主要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制订依据:

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20XX)168号文件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

3、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条款)简介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

其中第5条“总包合同”、第10条“分包人的工作、

第11条“总包合同解除”、第12条“转包与再分包”、第29条“保障”、第35条“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条款,都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的特有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单设一个共35个条款的合同示范文本。

主要内容包括:

劳务分包的工程对象及内容、完成劳务工作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义务等。

示范文本第17条“劳务报酬”约定合同双方可在“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三种方式任选一种。

同时示范文本第18条约定了“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第19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第24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有利于从根本上遏止和解决工程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复杂问题。

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

前者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后者由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

(2)合同标的不同:

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分包工程款,后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劳务,计取的是劳务报酬;

(3)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的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后者适用的依据是双方所签的合同;

(4)法律责任不同:

前者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质量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后者对合同双方不负连带责任。

三、准确使用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律师业务拓展的关系

1、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已成为一类日趋增长的复杂案件,也是律师面临的或可以拓展的诉讼类新业务,值得关注;

2、将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决定实践审判的新思路,律师应提前掌握、熟练运用;

3、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区别和法律特征,将成为处理此类案件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律师开拓此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服务的突破口;

4、两类分包合同的区别和适用技巧,是委托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律师的非诉讼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新业务;

5、熟悉两类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制作,是律师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非诉讼服务的重要手段和专业能力;

6、律师应从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应对措施,以提高拓展业务的实际效果。

篇二: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和防范对策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合同总体策划阶段,二是招投标阶段,三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四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五是纠纷处理阶段。

在以上每一个阶段都会遇到不少法律问题,我们在下文将会分别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合同总体策划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防范对策

(一)合同总体策划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合同总体策划指的在项目实施之前,建设单位针对合同的实施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环境特点,从多种实施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的活动。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整个工程的最开始,首先就是要对整个工程做一个总体的策划,如此才能够保证在工程项目启动后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不紊地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以使工程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终实现。

因此,合同总体策划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二)合同总体策划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这一阶段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没有进行合同总体策划,这样对整个工程的进度和把握不够细致,不能应变很多工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更不然就像“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

”在签合同的时候,不该签的也签了,或者没等条件成熟就签了等等。

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建设单位或者称业主方、发包方的管理混乱,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或者进度等。

二是虽然进行了总体策划,但是没有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或者环境特点、法律环境等等,不能做到有效管理,同样会影响工程的建设。

(三)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有很多,最需要重视的是以下几个内容:

1.项目的施工发包模式、

2.业主方的管理模式、3.其他策划事项。

1.项目的施工发包模式

项目的施工发包模式归纳后主要有以下三种:

(1)平行发包模式,即建设单位把项目发包给一个项目总承包,然后对机电安装工程、弱电工程、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发包给机电安装工程承包商、弱点工程承包商、装修工程承包商等专业项目承包商的模式。

(2)施工总承包模式,即建设单位把项目全部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商,之后由施工总承包商再把主体结

构以外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工程承包商。

并且分包商对总承包方负责的模式。

(3)施工总承包加指定分包模式,即建设单位把项目全部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商,但是专业项目的承包商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挑选的一种模式。

(1)平行发包模式的优缺点及选择误区

①平行发包模式的优缺点

平行发包模式通常适用于管理力量非常强大的建设单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节约成本,管理的实施也更加有力。

因为每一个承包商和建设单位都是直接签订合同,并且也免除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支付给总承包商的管理费。

缺点之一是如果工程是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就得要组织多次招投标,较为繁琐。

缺点之二是整个工程的协调工作都得由建设单位来完成。

因为是分别签订的合同,虽然有总承包商,但是总承包商和这些专业承包商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整个工程的协调工作只能由建设单位自己解决了。

这需要建设单位自身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来弥补这种模式的缺陷。

②平行发包模式的选择误区

选择这种模式的误区主要是建设单位误以为总包人对其他分包人同样负有管理的责任,比如说建设单位选择这种模式后,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包管理、配合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所谓的总包管理和配合,并据此支付管理费和配合费。

但是在实质上,正因为其他专业项目承包商和总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总承包人会以此作为对其他平行承包单位并不承担工期和质量责任的抗辩理由。

(2)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

施工总承包模式适用于管理力量并不强大的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点之一是,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投标即可,因为所有工程内容都已经发包给了总承包商。

优点之二是,施工总承包商需要承担总包责任,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负担。

缺点之一是成本较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管理费的收取上有时候会达到极高的数额。

缺点之二是建设单位对于分包商的的管理力度不够强,因为他们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付款也是由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

因此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的控制力较差。

(3)施工总承包加指定分包模式的优缺点

施工承包加指定分包模式适用于境外投资的大型办公室、酒店、商业设施等项目。

施工总承包加指定分包模式的优点之一是,节约成本,因为专业承包商为建设单位自行指定的,

建设单位确定好了分包价格,并且总包人收取的管理费也相对较少——招投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

优点之二是总包人要承担总包责任,因为尽管分包人是由建设单位指定的,但是合同还是由总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

这种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要规避直接指定分包的嫌疑。

2.业主方的管理模式

业主方也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业主方管理+监理管理质量(+审价所审价)模式,适用于国内工程的管理;

(2)业主方管理+监理管理质量+测量师事务所管理造价、合同的模式,适用于境外投资的一些房地产项目;(3)业主方管理+项目管理公司管理+监理管理质量(+测量师事务所管理造价、合同)模式,适用于境内外资项目、国内市政工程项目。

在进行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注意多头管理问题,比如:

质量控制管理层有业主方、监理、项目管理公司;进度控制管理层有业主方、项目管理公司;造价控制管理层有业主方、测量师事务所、项目管理公司。

可见,在选择管理模式的问题上,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避免多头管理的不利后果。

第二要注意自身对项目管理公司的控制和监督。

比如有的项目管理公司和施工单位串通,做出损害业主方利益的行为。

3.其他策划事项:

(1)招投标:

这里要注意的就是需要比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计委3号令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来判断工程项目是否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种类:

在选择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价薪金合同还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需要慎重,否则可能导致造价失控的风险。

(3)项目签约计划:

即计划好何时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不能没有规划,否则会导致工期失控、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发生。

二、招投标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使承发包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发生预期法律效果。

《招标投标法》中有两种情形将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2.中标无效的。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前文已经提到判断应当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国家计委3号令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这里应当结合选择施工发包模式,即如果采取平行发包模式,那么符合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多次招标,而不能绕过招标直接和一个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利益都可能受损。

2.中标无效

在《招标投标法》中,总共出现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形,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中标无效,进而导致利益受损。

(二)通过招标投标但未获得合理低价

作为业主方,进行招标投标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低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成本。

但是如果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这一目的落空。

因此,业主方作为招标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统一报价基础。

不统一报价基础将导致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法成为评判合理低价的依据,其中或存在陷阱。

2.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管理。

评标人如果能够在评标过程中细致认真,那么即使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挖了陷阱,评标人也是可以发觉的。

因此,一个高效、负责的评标团队对实现招投标目的是非常关键的。

3.招标人应当充分了解并掌握合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工程变更的关系。

比如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总价,然而在合同中又约定诸如工程变更时,合同价款可以调整之类的条款。

后果就是导致合同的价款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也没有进行施工的情况。

由于《合同法》第270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没有签合同就没有生效,没有生效但是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承诺),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已经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施工的情况。

《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即施工方已经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完毕并且业主方接受的,那么该合同成立。

这个时候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防范对策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

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未将通过招标投标方法获得的合理低价固定到合同中去,导致合理低价的丧失

比如业主方在招标投标中始终贯彻总价包干的方式结算,但是在施工合同中却约定了诸如“施工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条款,这将导致最终的结算方式成为“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

如果工程量不大还好,如果大大超过预期,那么损失相当严重。

(二)签订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就是除了约定一份需要备案的合同外(俗称白合同),另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俗称黑合同)。

白合同是给有关部门看的,黑合同才是承发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白合同的认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也就是说,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进行结算。

这样的认定方法很可能会损害业主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首先,尽量不签订黑白合同。

如果要获得合理的低价,就要进行正式的招标投标。

如果工程需要垫资,设法说服行政主管部门对含有垫资条款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也是行之有效的。

其次,如果要签订黑白合同,也要找合适理由,签订补充协议,并且备案。

最后,重新招标投标,获得合理低价后,重新签订合同。

(三)签订无效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的预期无法达到

1.无效合同对业主方产生的不利因素

第一,施工方可以随时不履行合同;第二,施工方没有违约责任,业主方无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因为合同无效,就没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损失无法获得弥补,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就没有确定性。

2.避免签订无效合同需要注意的法条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来认定无效合同,规避签订这样的无效合同,就是保障了自身的利益。

篇三:

签订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签订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筑施工行业流行一句俗话:

“成也分包,败也分包”。

一、审查专业分包商的资质,杜绝以个人名义或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名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专业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以不具备相应等级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商或个人的名义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最高院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规定,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后果,显然对总承包企业非常不利。

其一,总承包企业构成违法分包;其二,该工程发生的事故责任或违约责任,总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无法依据无效的分包合同条款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其三,只要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等等。

因此,总承包企业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审查分包商的施工资质条件,杜绝以个人名义或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名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二、全面考查分包单位资信状况,谨慎选择分包商

正如上文所述,下游分包商的专业化施工能力对总承包管理非常重要。

为加强专业工程分包管理,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对分包单位的资信状况全面考查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股东情况、合同履约能力(如施工业绩)、近期同时施工的项目情况、垫资能力、企业信用等等。

签订分包合同时,应要求分包商完整地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明确界定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

根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收集的问题,发现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因合同施工范围约定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明确,引发争议。

对策:

总承包企业应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在过程中不断收集施工范围界定不清、容易引发纠纷的情形,并反馈到合同起草和签订部门,不断完善分包合同条款。

常见的例如:

总包在配合专业分包过程中,对于门窗洞口塞缝、收口、收边及洞口修补工作,到底由门窗专业分包负责还是由总包负责,常常引发纠纷,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加以明确。

四、合理约定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看视无足轻重的条款,却能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通过灵活运用该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条款,可以解决在不同合同文件之间就相同事项的约定发生冲突的问题。

总承包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该条款。

五、专业工程质量管理条款不容忽视

在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质量管理条款往往不被重视,即使是建立了合同评审制度的企业,对于质量管理条款的评审大多也流于形式。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又苦于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发生质量纠纷难以约束分包商。

质量问题是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中的重点和核心。

在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信息收集过程中,项目部提出了很多关于专业分包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列举部分问题如下:

1、专业分包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因此导致总包受业主罚款。

罚款大多由总包承担,而总包却很难落实对分包商的处罚;对策:

其一,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并在履约过程中开展技术交底,特殊事项加以明示,同时应做好交底记录,要求分包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其二,分包合同中设置过程质量监控程序,并在履约过程中加强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发整改单,做好发文记录,并及时拍照收集证据。

其三,为落实罚款,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罚款程序,并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条款加以明示。

2、专业分包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移交时很难一一发现。

进入保修期后,保修责任均落到总包身上;对策:

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根据专业的性质分别约定质量保修期并扣留部分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内分包商应履行保修义务,如果不履行,总包有权代为履行,同时加倍扣除保修款。

保修期满扣除保修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退还分包商。

3、专业分包施工对总包成品、半成品造成破坏,没能及时落实责任;对策:

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商支付赔偿款的程序,如收到总包的索赔通知及索赔证据资料后n个日历天内向总包支付赔偿款,或约定在当期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对专业分包队伍的施工监管部分存在失控现象。

过程中隐蔽施工作业完成后,分包商没有通知总包参与验收,施工质量难以保证,总包因此很可能承担维修费用;对策:

分包合同中应完善约定对分包工程施工的监管体系和监管要求,同时区分情形约定处罚条款,并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执行。

列举的上述问题仅仅是专业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小部分问题。

因此,总承包企业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应当总结施工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专业分包合同中关于规范质量管理的条款,为专业分包管理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规范专业分包管理。

六、完善经济签证条款,做好分包成本控制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和分工专业化,低成本竞争成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的趋势。

在向项目部收集关于分包管理的相关信息时,项目部反映最多的就是关于专业分包签证管理的问题,例如:

项目部反映,在结算过程中,专业分包单位突然整理出很多的变更签证单,过程中没有确认,但事实属实,在协商过程中不得不给予考虑。

可是分包报送的量价往往水分太多,往往项目部因为时日已久,当时情景难以再现,结算时被分包单位占尽便宜。

对策:

经济签证管理也是专业工程分包管理的核心内容。

为杜绝上述现象发生,总承包企业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完善签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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