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临时用电保证措施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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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临时用电保证措施最新版
施工临时用电保证措施(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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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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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临时用电保证措施(最新版)
导语:
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5.1.2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
5.1.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5.1.4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
5.2用电环境
5.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堆放构件、材料等。
②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
表5.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架空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10m
③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5.2.2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8.2.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②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必须停电后作业,并设监护人员。
5.2.3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5.2.4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5.2.5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5.2.2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金属设施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注: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②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φ20钢筋,长度应为1~2m;当利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3接地、接零
5.3.1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桽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桽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
3.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3.2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2.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
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3)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的多股绝缘铜线。
3.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5.3.3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4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
2。
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5.3.5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2.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外电源隔离。
5.4配电线路
5.4.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2.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
3.架空敷设档距不应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3m。
4.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
2)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
3)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
4)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
5)距交叉电力线路:
0.4kV线路不小于1.2m;10kV线路不小于2.5m。
5.4.2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5.5配电箱及开关箱
5.5.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
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5.5.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5.5.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
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5.5.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5.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5.5.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5.5.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
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5.5.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t≤30mA.S)。
5.6照明
5.6.1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
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4.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5.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5.6.2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5.6.3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5.6.4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5.6.5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5.6.6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5.6.7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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