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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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doc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

(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监管部门在实施季度监管记分评价时,原则上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与上季度相比有动态改变的记分项目均应纳入季度的随机抽查范围;同一项目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过监管记分评价的,项目监管部门可不再进行相应季度的监管记分评价。

第九条在季度监管评价随机抽查时难以遇到且属于《动态监管办法》记分条款的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除房屋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外,其他工程其检查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安装工程、钢筋原材抽测、钢筋接头抽测、水泥抽测(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混凝土强度抽测、栏杆栏板施工质量抽查应按每个工程项目每年至少抽查抽测一次,检查数量应不少于《动态监管办法》中检查方式方法(样本)中规定的数量;

2、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重点应放在涉及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安全状况,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每个季度末前根据“双随机”工作机制、《动态监管办法》及本标准第九条分别制定下一季度《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项清单》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并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将两个清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开。

事项清单范本由省质安总站制定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执行。

(三)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根据其公布的两个事项清单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

但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监管部门另行下发文件并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项补充清单》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补充清单》,并在“项目监管系统”公布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实施监管记分和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1、对每个季度超过1次及以上的动态监管记分评价;

2、监管部门对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的差异化监管、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五)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向施工企业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以及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书等资料必须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生成电子文档和送达。

第十二条在监督检查活动中,遇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房建项目)》(详见附件2)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详见附件3)所列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按照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改正;除此之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监管部门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同时应将签章完整、结论明确的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电子文件或扫描件上传至“项目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登记前,监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施工企业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点击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初稿,经审核批准后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4)。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后“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形成质量和安全监督电子档案(内容详见附件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保存归档,保存期十年,期满系统自动删除销毁。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给予责任主体记分、责令改正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完工登记审核通过后或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终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止施工的,在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责任追究时,如已按照本标准履行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予以免责。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闽建〔2012〕7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格式)

2.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房建项目)

3.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4.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5.监督档案内容

附件1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参建各方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情况

(一)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1、报告完整性□符合□不符合2、报告结论□符合□不符合3、报告签字盖章情况□符合□不符合

(二)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1、报告完整性□符合□不符合2、报告结论□符合□不符合3、报告签字盖章情况□符合□不符合

(三)设计单位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1、文件结论□符合□不符合2、文件签字盖章情况□符合□不符合

(四)勘察单位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1、文件结论□符合□不符合2、文件签字盖章情况□符合□不符合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

(一)验收组织形式:

□符合□不符合

(二)验收程序:

□符合□不符合

(三)验收结论:

□通过□不通过

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一)验收组织形式:

□符合□不符合

(二)验收程序:

□符合□不符合

监督人员及监督证号

备注

-25-

附件2

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序号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1

2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1

3

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2

4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2

5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3

6

未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委托具有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地基基础安全性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理。

2.1.4

7

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4

8

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4

9

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指工程桩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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