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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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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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学生奖励条例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和集体,予以奖励。
学校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奖励。
(一)优秀学生:
1、每学年按上级下达的名额,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分别评选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部及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儿童团员。
2、每学年度第一学期按规定条件评校级“三好”学生,第二学期评选优秀儿童团员、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共青团员。
3、由学校对上述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其先进事迹记入本人学籍卡。
凡受区级以上表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推荐”、加分等待遇。
(二)先进班级集体或优秀少先队中队
每学年度在班级自报材料的基础上,经年级组评议、学校审议,可评为校先进班级集体或优秀少先队中队。
区级以上的,学校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处分的目的:
我校学生应该自觉履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遵纪守法,并积极勇敢地与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
处分违纪学生,一是为了严肃校纪校规,治理、整顿校风;二是为了教育违纪学生本人,督促其改过自新;三是为了教育全体学生、引以为鉴。
对于违法学生,由学校决定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处分的等级:
一旦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及校纪校规,经屡教不改者,或违纪情节严重者,或后果影响较大者,分别给予七种不等程度的处分:
①口头警告;②警告;③严重警告;④记过;⑤记大过;⑥留校察看⑦开除学籍。
受处分后确有较突出的悔改表现,可以撤销处分。
(三)处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1条一学期间无故迟到、早退,二周满10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2条一学期间,上课时间逗留在教室外闲逛满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3第一学期中,无故缺课、故意逃课、旷课满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4条召集、拉拢、威胁、逼使其他同学逃课、旷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5条故意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6条在考试中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各类考试前偷阅试卷、考试后篡改试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7条校内外任何场合吸烟、聚众喝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8条进营业性舞厅、酒吧、音乐茶座,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9条在校内外任何场合下有赌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10条在校内有小偷小摸,盗窃同学、老师及公共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11条在校内外有盗窃学校、社会公共财物现象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严重者,提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12条在校内外向同学、他人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理。
第13条在校内外破坏、损坏、毁坏学校、社会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14条破坏校园整洁卫生,损坏或毁坏校园绿化环境,影响校容校貌者,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15条在校内骑车(包括荡车、在操场跑道上骑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16条学生在校衣冠不整,穿背心、拖鞋、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17条对同学有侮辱性言语或行为,对老师不尊敬,有谩骂等言行,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18条在校内参与同学打架,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性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19条在校内蓄意滋事、组织同学打架,纠集外校学生或社会青年、流氓到校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造成恶性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0条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青年或社会流氓之间打架斗殴滋事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1条直接或间接与社会青年、流氓、有非正常的书信、行为交往或一起逃夜、鬼混者,经教育仍不悔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提交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2条阅读、藏匿、传阅、传抄淫秽书报、画刊,观看淫秽录像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23条在校内外重大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捣乱、破坏正常活动秩序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24条对于《条例》第6条至第24条中所规定的,知情不报者,一经核实,终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25条对于构成刑事犯罪或其他犯罪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开除学籍。
第26条对于超出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事件处理,由学校主管部门研究,报请校长室决定。
第27条学生因情节严重,又不思悔改尚未撤销处分的',不能毕业。
关于毕业、结业、肄业的规定
为了全面提高学校总体合格率和毕业生的素质,纠正部门学生、家长存在着的消极等待毕业的不正确想法,规范学校对毕业、结业、肄业的操作程序。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毕业:
1、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准予毕业。
①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合格。
②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毕业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③体锻达标合格,完成规定的学业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2、通过补考,并取得及格成绩,为补考合格毕业生。
符合补考条件,进行补考,经补考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二)结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结业生。
1、思想品德,行为习惯不合格者。
2、已参加补考,成绩仍不合格。
3、经补考,体锻等未达标。
(三)肄业:
学生未完成学习任务,中途辍学。
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处罚形式
对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看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检查具结2、通报批评3、赔偿经济损失4、行政处分
第二条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行政处分有以下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第三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多次违纪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节或累计旷课10节;
3、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影响者;
4、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
5、有抽烟行为者;
6、有偷摸行为者;
7、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
8、有影响学校声誉行为者。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节以上者或累计旷课15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摸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解决,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后果者;
6、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四条中列举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除要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凡寄宿生上学期间私自外出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时限、记档:
1、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当学期操行评语,受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或学籍卡,在撤消后也要在档案中注明。
毕业升学时要记入相关材料。
2、处分撤消后,如果表现确实突出,经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级教师、同学评议、教务处审查呈报,学校行政会议审核批准,其处分可从档案中撤消。
第九条行政处分的批准公布与撤消:
1、行政处分的批准公布:
给予严重违反校规学生以行政处分,必须填写处分学生审批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通过家长,予以公布。
2、行政处分的撤消:
受处分学生如有明显进步,错误确实改正,可予以减轻或撤消处分。
撤消处分必须填写"申报撤销处分登记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布。
撤消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经校行政会批准,校长签发,方可撤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