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购销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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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购销合同书
甲方:
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银河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成华区圣灯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工程的生产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商品条件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1
生石灰
块状
吨
442
实际用量
2
生石灰
散状
吨
200
实际用量
二、货物的送货地点:
甲方指定工地。
汽车运输,货物卸装由乙方负责。
如需发票,甲方需支付5%的费用。
三、税务发票由甲方负责。
四、质量验收:
甲方应派专人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甲方在收货之日起必须当天向乙方提出,如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
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该批原材料运转出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货款结算:
按照实际供货量(以甲方收货单为准)。
甲方每月月底按项目部审核后的本月供货总额的50%向乙方支付货款。
货物送完后18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如违约,甲方需承担货款总价的2‰每天的违约金。
六、甲方根据施工安排,应向乙方提供一个需求计划,乙方保证计划组织生产和储备。
确保供货及时连续,需方在要求供货时,须提前1-2天通知对方。
七、合同价格在合同履行起内保持不变,如遇不可抗击力致使石灰成本增加,需要变更时,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都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此合同一式撕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后余款付清后自行解除。
甲方:
成都建工路桥建设
有限公司
乙方:
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银河建材经营部
代表:
代表:
陈美良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3982053622
开户行: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彭州市
支行新城办事处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4402082309100019741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