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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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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词项逻辑

主要明确:

1、词项的概念、种类以及词项间的外延关系;

2、限制和概括以及定义、划分的逻辑方法。

第一节词项概述

一、词项(概念)及其特征

1、什么是词项(概念)

词项是现代逻辑用语,相当于传统逻辑中讲的概念,称其概念,是强调它的认识论意义;称其词项,是强调它的结构意义。

词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词项是指在主、谓式语句所陈述的命题(直言命题)中,充当命题的主项和谓项的语词。

广义的词项还包括量项和联项。

例如:

[例1]有的合同是无效的。

[例2]章某是犯罪嫌疑人。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和分子范围的思维形式。

2、词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词项的内涵就是词项表达的概念。

而概念是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

词项的外延是概念对思维对象分子范围的反映。

词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词项(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二、语词、词项和概念的关系

联系:

词项是概念和语词的统一。

概念是词项的思想内容,这种思想内容是以语词为语言表达形式的。

区别:

语词是语言形式;概念是一种思维形式;词项只是指称事物、表达概念的语词。

概念、词项、和语词有本质区别。

但我们把概念和词项统合在一起,分析其与语词的区别:

(一)词项(概念)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是思维形式;而语词是表达思维对象的声音、符号或笔划,是词项(概念)的物质外壳。

(二)词项(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词具有民族性。

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文字表达同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这样,人们就无法进行思想交流。

(三)词项(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有四种情况:

1、任何词项(概念)都要用语词表达,但并非任何语词都表达词项(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实词表达词项(概念),虚词不表达词项(概念)。

2、在实词中,同一个词项(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

3、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词项(概念)。

这个问题要注意:

例如“杜鹃”既可指一种叫“杜鹃”的鸟;也可以指一种叫“杜鹃”的花。

在三段论推理中有时会出现“四词项错误”常常就是因为在同一条件下,同一语词表达了不同的词项(概念)。

4、同一个语词或词组,有时能独立地表达词项(概念)有时不能独立地表达词项(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征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政权保证执的行为规范。

它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第二节词项(概念)的种类

词项(概念)的种类是根据词项(概念)的基本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所进行的分类。

主要的分类标准和具体的分类,请大家仔细阅读教材。

这里主要讲如何区别它们:

一、单独词项(概念)、普遍词项(概念)和空词项(概念)

一个词项是单独词项(概念)还是普遍词项(概念),是根据它的外延数量确定的。

单独词项(概念)是反映只有一个分子对象的词项,其外延所反映的是独一无二的事物。

单独词项通常用专有名词或摹状词表达,例如:

“大连”“长城”、“雷锋”、“鲁迅”等就是单独词项(概念)。

某些普遍词项(概念)的前面冠以表示单称的代词或指示代词,也可用于表达单独词项(概念),如“这位律师”、“那位法官”等。

普遍词项(概念)是反映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对象的词项,它的外延所反映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对象组成的类。

其外延至少是两个,可以无限多。

例如“律师”这个概念,它的外延就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

语词中的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一般都表达普遍词项(概念)。

空词项(概念)是外延为零的词项(概念)。

如:

“鬼”、“凤凰”、“龙”等就是空词项。

二、集合词项(概念)和非集合词项(概

念)

根据词项(概念)是否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

映,词项(概念)分为集合词项(概念)和非集合词

项概念。

集合词项(概念)是把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

词项(概念)。

非集合词项(概念)是不把对象作为

集合体来反映的词项(概念)。

在不同的语境中,同一语词有时表达集合词项,有时表达非集合词项。

很容易混淆,造成推理错误。

因而要特别注意把握区分的方法。

如何区分集合词项与非集合词项呢?

一般讲,对一个词项只要好好想一想:

它作为集合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否为它的个体所具有,即可确定它是一个集合词项,还是一个非集合词项。

所谓集合体是由若干同类个体有机组成的统一整体,集合体具有的本质属性,其个体不必然具有。

例如:

“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

”“中国人要遵纪守法。

“张三是中国人。

”这三句话中的“中国人”在意义上是有区别的。

第一句中的“中国人”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是集合词项(概念);第二句中的“中国人”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是非集合词项(概念);第三句中的“中国人”也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是非集合词项(概念)。

因为,作为集合体的“中国人”所具有的“勤劳勇敢”的本质属性,不一定为它的分子个体所具有,例如“张三”就不一定具有如此的品质。

而“要遵纪守法”是对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要求,遵纪守法的只能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

三、正词项(概念)和负词项(概念)根据词项(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把词项(概念)可分为正词项(概念)和负词项(概念)。

正词项(概念)也叫肯定词项(概念),是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词项。

如:

“有效合同”。

负词项(概念)也叫否定词项(概念),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词项。

如:

“无效合同”。

负词项(概念)总是相对于特定的论域而言的。

所谓论域,是指一个词项(概念)所相对的特定词项的范围,一般情况是正词项(概念)和负词项(概念)外延的总和。

练习:

以下划横线的词项,是在集合意义上还是在非集合意义用的?

A.森林是重要的自然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B.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第三节词项(概念)间的关系

词项间的关系是指词项外延方面的关系。

根据词项的外延间有无重合之处,词项的外延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是指如果两个词项S和P,它们的外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则其关系为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1、全同关系

设S,P两个词项,如果它们的外延全部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全同关系,亦称同一关系。

具有全同关系的两个词项,外延重合而内涵不尽相同。

例如:

宪法(S)和国家的根本大法(P)。

北京(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P)。

词项间的全同关系可用欧拉图形表示(见图1)

2、真包含于关系

设S,P两个词项,如果S词项的全部外延包含于P词项的外延之中,并且S词项的全部外延仅仅是P词项外延的一部分,则S词项就真包含于P词项。

S词项对P词项的这种关系即真包含于关系,亦称种属关系。

例如:

犯罪行为(S)和违法行为(P),基层法院(S)和法院(P)。

词项间的真包含于可用图形2表示。

S与P之间的全同关系可用图1表示。

S与P之间的真包含于关系可用图2表示。

3、真包含关系设S,P两个词项,如果S词项的外延包含着P词项的全部外延,并且P词项的全部外延仅仅是S词项外延的一部分,则S词项就真包含P词项。

S词项对于P词项的这种关系即真包含关系,亦称属种关系。

传统逻辑中,真包含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统称“属种关系”。

其中,外延较大的词项(概念)叫属词项(概念),外延较小的词项(概念)叫种词项(概念)。

例如:

法律(S)和婚姻法(P)。

词项间的真包含于可用图形3表示。

4、交叉关系设S,P两个词项,如果S词项的外延与P词项的外延相互只有一部相重合,则二者间的关系即交叉关系。

例如:

律师(S)和党员(P),盗窃犯(S)和抢劫犯(P)

词项间的交叉关系可用欧拉图形表示(图4)。

二、不相容关系(全异关系)

设S,P两个词项,如果S词项的全部外延与P词

项的全部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则二者间的关

系即全异关系。

S与P之间的全异关系可用图5表示。

具有全异关系的两个词项,有的是属于同一论域的,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罪”与“渎职罪”;有的是不属于同一论域的,如“法院”与“律师”;“学生”和“教师”等。

就同一论域来说,词项的全异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1、矛盾关系

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词项S和P所表达的词项(概念)都是Q词项(概念)的种词项(概念),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Q的外延,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

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或“有罪”与“无罪”时,它们的外延之和分别等于它们的属词项(概念)“人”或“行为”的外延,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

S与P之间的矛盾关系可用图6表示。

2、反对关系

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词项S和P所表达的词项(概念)都是Q词项(概念)的种词项(概念),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Q的外延,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

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侵犯财产罪”与“渎职罪”或“民法”与“刑法”时,它们的外延之和分别小于它们的属词项(概念),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

S与P之间的反对关系可用图7表示。

词项外延间的上述五种关系,是任意两个词项(概念)之间可能具有的全部关系。

因此,两个具体词项(概念)之间的关系必然是这五种关系中的一种,也只能是这五种关系中的一种。

(参见附后的词项(概念)间的关系表)

第四节词项(概念)的限制和概括

词项(概念)的限制和概括是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对词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根据是属种词项(概念)之间的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

一、属种词项之间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

词项(概念)的内涵有多少之分,外延有大小之别。

在属种词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

所谓属种词项(概念)间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是指:

词项(概念)的内涵越少,其外延越大;词项(概念)的内涵越多,其外延越小。

例如:

律师----女律师。

律师的外延要比女律师的外延大,而内涵要比女律师小。

二、词项(概念)的限制词项(概念)的限制是通过增加词项(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外延,由外延较大的属词项推演到外延较小的种词项的逻辑方法。

词项(概念)的限制可分为一次限制和连续限制。

无论是一次限制还是连续限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限制必须是由属词项推演到种词项。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

(二)单独词项(概念)不能限制。

例如:

以“万里长城”→“举世无双的万里长城”作为限制,是不正确的。

因为它们之间不具属种关系。

词项(概念)的限制在语词表达上,常常表现为被限制词项(概念)的前面加上适当的修饰词。

如: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就是对“法律制度”的限制。

但是,我们也应明确:

并非所有词项(概念)前面加上修饰词都是限制。

如:

“雄伟的故宫”,“雄伟”就不是对“故宫”的限制。

词项(概念)的限制是由一般转向特殊,由抽象转向具体的思维过程。

它的作用在于缩小思考和议论问题的范围,或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特殊性。

三、词项(概念)的概括

词项(概念)的概括是通过减少词项的内涵以扩大词项的外延,由外延较小的种词项推演到外延较大的属词项的逻辑方法。

词项(概念)的概括可分为一次概括和连续概括。

无论是一次概括还是连续概括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每一次概括必须是由种词项推演到属词项。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

(二)哲学范畴不能概括。

例如:

“命令→法令→法律”作为连续的概括,它是不正确的。

因为概括是由种词项推演到属词项,而以上三个概念之间不具有属种关系,违反第一条规则,犯了“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

词项(概念)的概括在语词表达上,常常表现为去掉起限制作用的修饰词。

有时,词项(概念)的概括表现为直接转换成表达被概括词项的属词项的语词。

词项(概念)的概括是由特殊转向一般,由具体转向概括的思维过程。

它的作用在于用以扩大思考和议论问题的范围,或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的一般性质,即把具体问题提升到一般性高度上来认识,从而掌握事物的共同本质和规律。

第五节定义

一、定义

1、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明确词项(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词项(概念)的内涵是词项(概念)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反映。

因此,也可以说,定义就是揭示词项(概念)所反映的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逻辑方法。

2、定义的构成和表达形式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

例如:

“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这个定义的被定义项“法院”;可用Ds表示。

定义联项:

“是”;定义项: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可用Dp表示。

定义的逻辑形式为:

Ds就是Dp

其中,被定义项是需要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词项;定义项是用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词项;定义联项是用来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词项。

二、属加种差定义的方法

根据定义是揭示词项的内涵,还是说明或规定语词的意义,定义有真实(实质)定义和语词之分。

真实(实质)定义是揭示词项的内涵,即揭示被定义项词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的定义。

其主要定义方法是“属加种差定义方法”。

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步骤是:

第一,揭示被定义项的邻近的属词项

第二,揭示被定义项的种差;第三,构成定义项;第四,构成完整的属加种差定义。

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逻辑公式为:

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词项。

(属加种差定义根据种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性质定义、发生定义、关系定义、功用定义等。

•例如

•我们给“法律”下定义时,首先要找到其邻近属概念“规范”;其次找到其与同属于“规范”的道德、宗教以及风俗习惯等种概念的区别——种差;“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然后用“种差+邻近属概念”构成定义项,即“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最后,用适当的定义联项将被定义项和定义项联结,形成对“法律”的完整定义,即“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一个概念的属概念往往是多层次的。

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时,要求先找出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但“邻近属概念”是相对而言的。

究竟应相选择哪一个作为属概念,要根据下定义时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而定。

例如“人”这一概念的属概念有“生物”、“动物”、“脊椎动物”、“哺乳动物”、“灵长目动物”等,而“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一定义则是以“动物”作为邻近的属概念,其原因即在于定义所要求的是把人和其它动物区别开来。

•由于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是多方面的,基于研究的不同需要,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因而就可以找出不同的种差。

正是由于种差的多样性,使得用属加种方法做出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

主要的表现形态有:

•①性质定义

•种差是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的性质的定义即为性质定义。

•[例]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

•人是会劳动、能制造工具、有语言、能思维的动物

•②发生定义

•种差是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产生或形成情况的定义即为发生定义。

•[例]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

•水是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结合而成的最简单的氢氧化合物

•③功用定义

•种差是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的功能作用的定义即为功用定义。

•[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仪器是科学技术上用于实验、计量、观测、检验、绘图等比较精密的器具或装置

•④关系定义

•种差是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与另一对象之间的关系,或者它与另一对象对第三者的关系的定义即为关系定义。

•[例]从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两个合同中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哥哥是年龄比自己大的男子

三、定义的规则

(一)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之间必须是相应相称的。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例1]商品就是劳动产品。

(定义过宽)

[例2]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

(定义过窄)

(二)被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出现在定义项中。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同语反复”或“定义循环”的逻辑错误。

[例3]诉讼就是打官司。

(同语反复)

(三)定义必须简洁确切。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含混”或“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

[例4]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以比喻代定义)

[例5]怪僻就是非常特殊的习性。

(定义含混)(四)定义一般不能是否定的。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定义否定”的逻辑错误。

[例6]公诉是不通过当事人的诉讼。

(定义否定)

•值得注意的是,定义的这一规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对于某些事物来说,缺乏某种属性正是它的特有属性,或被定义项本身就是负概念,在下定义的时候,就可以用否定的语句形式或负概念。

例如:

[例7]“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例8]未成年人就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例9]非正式解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定义在人们的思维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巩固人们认识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我们掌握知识;能检验人们对词项(概念)的认识是否正确。

第六节划分

一、什么是划分

划分是揭示词项(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划分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词项(概念)分为若干个同级的种词项(概念)的逻辑方法。

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根据三部分组成。

例如:

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其中,“死亡“是划分的母项,它是被划分的词项;“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是划分的子项,它们是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词项;是否“自然死亡”就是划分的根据。

划分的根据是作为划分标准的属性,一般在字面上不表现出来,它可以是一个属性,也可以是一个属性组。

划分和分解不同。

划分是把一个属词项分为若干个种词项,或把一类对象分为若干个子类。

分解则是把一个对象肢解成许多构成部分,其各个构成部分不具有由它们组成的整体的本质属性。

[例1]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例2]一年可以分为四季。

[例1]是划分;[例2]是分解。

(注意划分和分解的区别方法)

•分解与划分的关系较难区分。

•分解与划分不同。

分解是把一个具体事物肢解为若干个组成部分,分解前的具体事物与解后的组成部分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分解后的部分不具有整体的属性;而划分是把一个属概念分为几个种概念,也即把属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分成若干个小类,其母项和子项是属种关系,子项具有母项的属性。

•例如将我国的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分,因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

但如果将行政机关分为办公室、法制局等则为分解,因为办公室等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

二、划分的方法

(一)根据划分子项层次的不同,划分分为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1、一次划分

一次划分是仅仅揭示某一属词项(概念)的一个层次的全部种词项(概念)的划分。

2、连续划分

连续划分是揭示某一属词项(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层次的全部种词项(概念)的划分。

(二)根据每次划分所得子项的数量不同,划分分为二分法划分和多分法划分。

1、二分法划分

二分法划分,是依据对象有无某一属性或属性组,把一个属词项(概念)仅仅分为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种词项(概念)的划分方法。

一般都是一个正词项(概念),一个负词项(概念)。

如前面讲的把“死亡”分为“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

2、多分法划分

多分法划分是依据对象的某一属性或属性组,把一个属词项(概念)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种词项(概念)的划分方法。

三、划分的规则对词项进行划分,必须遵守下列划分的规则:

(一)划分必须是相应相称的。

所谓划分必须相应相称,是指划分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划分母项的外延。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

例如:

“法律分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

”是不正确的。

因为它犯了“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

因为法律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

而在这个划分中,划分所得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其母项的外延。

试划分:

近亲属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6项规定: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

所谓子项互相排斥,是指子项之间不允许有相容关系。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三)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

所谓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是指在每一次划分中,只能按同一个标准进行。

违反这条规则,会犯“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

四、分类与列举

(同学们自己阅读)

分类与列举都是划分的特殊形式。

划分是二者的基础。

(一)分类是依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或显著特征所作的划分。

我们要记住的是:

任何分类都是划分,但不是所有的划分都是分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划分的根据与分类的根据不同;第二,划分的作用和分类的作用不同。

分类可分为自然分类和辅助分类两种。

自然分类是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把对象分为各个类;如:

生物分为动物、植物、微生物。

辅助分类是根据对象某显著特征,把对象分为各个类。

如:

汉语字典根据偏旁部首或读音字母顺序排列。

在分类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划分的规则。

(二)列举是揭示词项部分外延的逻辑方法。

它是根据某一标准,将一个属词项(概念)的部分同级的种词项(概念)揭示出来的逻辑方法。

例如:

刑事犯罪包括杀人、放火、抢劫等。

每一次列举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列举的各个子项应当是互不相容的同级种词项(概念)。

词项(概念)的划分对法律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具有规定性。

因此,许多法律概念必须进行划分,指明它的外延,以免人们任意扩大或缩小。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明确概念内涵和外延的逻辑方法——定义和划分。

其实,当我们既有必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又有必要明确概念的外延时,可以将这两种逻辑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定义--揭示内涵)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划分--揭示外延)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就是同时采用定义和划分这两种逻辑方法来明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这一概念的。

词项(概念)间的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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