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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制度汇编

目录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

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4

六、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制度5

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

十、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10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

十二、施工用电管理制度11

十三、机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2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

十五、危险物品管理制度14

十六、班组安全活动制度16

十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6

十八、施工机具管理制度17

十九、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18

二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交底)制度20

二十一、安全生产值班制度21

二十二、风险告知制度22

二十三、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23

二十四、动火审批与监护制度24

二十五、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4

二十六、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26

二十七、责任目标考核制度26

二十八、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26

二十九、安全生产评价制度27

三十、电气焊防火制度28

三十一、关于加强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29

三十二、关于加强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的规定30

三十三、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二十三项禁令31

三十四、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核制度32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1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管理部是项目经理部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主管部门。

第3条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安全生产管理部汇总。

第4条项目经理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第5条项目经理部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贯彻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

第6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获取的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

(2)天津市性法规、标准和要求

(3)行业标准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获取的渠道

(1)官方网站、国家报刊、杂志、专业报纸

(2)天津市政府、上级公司下发的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部门、联系、沟通

(4)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图书馆、书店等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应用

(1)编制、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清单,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库,并及时补充更新。

(2)安全生产管理部获取的适用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报经理审批后转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学习领会,必要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转化为项目经理部内部规章制度,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经理批准贯彻实施。

第7条评估与修订

1、项目经理部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2、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安全生产检查汇总分析,隐患排查结果,外部相关机构的检查、检测、评价等结果,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3、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查,总经理批准贯彻实施。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沟通和及时排查与消除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本制度。

第2条项目经理部原则上每周进行1次安全例会。

第3条地点:

一楼会议室。

第4条参加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全体成员或其他人员。

第5条主持人:

项目经理或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6条会议内容:

1、学习或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对上一周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3、讨论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

4、听取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或讨论本项目经理部在安全生产方面应给予奖励或批评教育及处罚的集体或个人。

6、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对上一周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7、对于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类,属于非本项目经理部的隐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属于本单位的安排计划予以排除。

8、每次会后,要写出会议纪要,发放有关部门。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1条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平安工地”评价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和内容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由安全环保部每月组织2次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个体劳动防护装备使用、违章行为。

2、季节性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特点安排对重点部位和部门进行检查。

如,雨季防雷电、夏季防高温、防汛、冬季防火、防冻等。

3、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按职责分工由有关技术人员,按专业规定进行检查。

4、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前检查安全生产隐患,节中检查值班情况,节后检查设备重启和重点危险部位。

5、临时性安全检查:

根据施工进度、隐患排查情况、上级指示等临时确定检查内容和时间。

6、日常巡查。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巡查,每天对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危险源、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2)班组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群众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3条隐患整改: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做到“五到位”。

1、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组织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严重和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由主管部门组织整改。

2、班组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班组组织整改,整改有困难的报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组织整改。

3、非本项目经理部造成的安全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的同时,向隐患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

第4条项目经理部安全检查记录、部门安全检查记录在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并建立登记、整改复查记录和台账。

班组检查记录,每年交安全主管部门归档。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1条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施工现场所有人员。

第3条教育内容包括:

经常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的安全教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时的安全教育;纠正违章教育;事故应急演练等。

第4条项目经理部新职工上岗前接受公司、项目和班组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5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公司年度职工教育计划编制项目经理部现场所有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包括:

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第6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卡、教育培训教材或大纲、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等。

2、档案管理按项目经理部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1年。

第7条本制度配套项目《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

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第1条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投入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3条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在项目开工前,提取专项安全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资金;

3、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费用,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改造、维护保养,职业卫生措施,装修、改造等所需的资金。

4、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

5、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费用。

6、消防设施维护更新费用。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4条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第5条财务部配合协助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编制并单独立账户专项资金合理调配。

第6条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审批。

第7条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经理部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第8条安全投入费用,优先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9条对重大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10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超出计划,项目经理部按审批程序及时给予补充或合理调配。

第11条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年度总结时,同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盈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

六、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个体防护装备是指从业人员的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

第3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

1、项目经理部安全部根据项目经理部现场安全情况和安全健康的需要,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

2、员工变更岗位、工种,改变劳动条件,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按照作业类别发放标准随之变更。

3、危险作业和有害作业人员配备专用的防护装备。

第4条个体防护装备的管理

1、项目经理部要求各分包单位按照发放标准制定采购计划,采购人员必须购买有合格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的个体防护装备,保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2、发放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领用手续发放,领用者亲自签字。

3、项目经理部各级安全员负责指导从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佩戴和使用。

4、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所在的部门主管领导,工长,班组长,班组安全巡视员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的穿戴和使用情况。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做好检查记录

6、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个体防护装备损坏或失去其应有功能时,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换。

7、个体防护装备要妥善保管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第5条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他物品替代个体防护装备。

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1条奖励

1、在项目经理部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项目经理部采纳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对予制止和抵制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项目经理部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条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对所使用的设备未认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检修或检查不合格的将进行批评和处罚。

2、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酌情给予批评和处罚。

3、对于未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和屡次违犯者酌情处罚。

4、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者将进行处罚。

5、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

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6、对特种设备、个体防护装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

7、对特殊工种证照,未通知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处罚。

8、各级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3条奖励与惩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4条处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账,罚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1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3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项目经理或安全生产管理部每季度、节假日前、长假复工后,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排查本项目经理部的事故隐患。

2、来源于各种渠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或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4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和治理

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2、对一般事故隐患可按部门级、班组级,由有关部门安排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查。

3、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内容包括:

治理的目标、治理的方法和措施、整改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期限和要求、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进行监管。

5、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局部或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治理,复查合格后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治理。

7、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

8、凡安监局、消防等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项目经理部向政府督办部门提出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待审查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9、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5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上报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对非本项目经理部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或难以消除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或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第6条加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管理

1、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并按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2、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事故隐患登记。

3、对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重点防范部位、重大危险源等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表、隐患整改通知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资料,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档妥善保管。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1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2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某些器官轻度损伤,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

3、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划分。

第3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向项目经理经理部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监理、建设单位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原因分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

第4条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事故后,保部门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抢救组及时抢救伤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保卫部做出标记、拍照、书面记录等,并妥善保存现场有关证据。

第5条事故的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项目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发生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意见报告项目经理。

2、发生重伤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项目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在事故调查期间,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6条事故处理

1、项目经理部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及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报告,项目经理部要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责任,从严处理,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十、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第1条为了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协调与管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现场带班人员的范围,实行轮流带班。

项目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副经理、总工。

第3条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4条带班期间主要职责

1、认真查阅上一班“现场带班记录”,督促隐患整改。

2、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指导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4、检查值班人员、作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检查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6、检查危险源、监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7、协调组织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生产问题。

8、检查各项安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检修记录、检测检验记录。

9、填写“现场带班记录”。

10、实行带班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5条每周周一,由安全环保部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现场带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发至带班负责人。

第6条带班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带班的,可以自行互相调整并通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7条带班记录由安全环保部归档保存。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项目经理部人员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证项目经理部的正常生产秩序,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3条安全环保部是项目经理部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每年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至少一次。

3、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并在设施、器材附近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5、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4条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

办公区、生活区、食堂。

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5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6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项目经理部的消防安全制度,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掌握项目经理部、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中自己的职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报警、扑灭初期火灾、自救逃生。

第7条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和遮挡消火栓。

第8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9条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堵塞或摆放各种物品。

第10条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等制热电器。

第11条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指定专人到现场监护。

第12条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实行分包时,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13条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组织1次消防检查。

第14条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

十二、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第1条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2条施工前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写施工现场用电组织设计。

对涉及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电动施工机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用电安全,制定专项方案,相应的防护措施,操作规程。

第3条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

第4条配电室

1、配电室应张贴警示标志。

2、建立门禁制度,值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修制度。

3、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

4、高压绝缘用具定期桥检测,并妥善保存。

5、配电室的门向外开,通向室外的门应设挡鼠板,室内禁放杂物。

6、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当分开,值班室内不许放床。

7、配电室房间不漏雨,无孔洞,无穿越室内的线,气管线。

8、设置应急照明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定期投放鼠药。

9、配电供电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而且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第5条配电箱开关箱

1、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2、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

3、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标明可控制的设备名称。

4、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分隔设置,并明显标识。

5、箱门应完好,并配门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6、防雷接地点,保护接零的接地点及重复接地点应作明显标识。

7、配电箱必须防雨,防砸,并有围栏。

8、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腿距地面高度为0.6-1.5米,携带式开关箱应有10-20CM的箱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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