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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合格证明书
篇一:
柴油买卖合同
柴油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双方买卖柴油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质量标准:
乙方供应的柴油为柴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热值和其他元素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单价、计量单位、计价标准:
1、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柴油单价为综合单价,即包含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装卸费、发票税金等相关所有费用。
2、计量单位按升价计算。
本合同单价按照当地、当日中石化加油站挂牌价,再上调元/升做为运费补偿结算。
甲、乙双方须在送货单中标明当日市场单价,做为结算依据。
(如遇批零购买,保证供应,单价另议)。
3、数量以甲方现场称量数量为准。
签收人必须是甲方指定人员,其他人员签收无效。
三、交货方式、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的需要以书面或口头(电话)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配送油料的数量及送达地点。
乙方必须保证送达到指定地点,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2、甲方必须积极配合验证收料。
通知人必须是甲方指定的人员,
其他人员通知无效。
3、若乙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供应油料,影响甲方生产进度,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并且甲方可以即时单方终止合同。
四、验证及验收方式:
交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由甲乙双方送料人员及收料人员共同验收。
验收数量由甲方现场验收数量为准。
五、运输方式:
由乙方组织油车配送,运输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油料配送途中所发生的交通处罚及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结算付款方式:
1、柴油款支付按甲方财务结算办法及程序进行支付。
本合同及其他相关附件(如甲方工作人员出具的相关数据等)中标明的总价与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不一致的,以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为准。
2、第一批柴油使用完毕运送第二批柴油时,支付第一批柴油款,依次类推。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需供柴油量、型号及到货时间。
2、及时结算柴油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乙方说明。
3、对乙方供应的柴油认为质量不合格的,自收到柴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二)乙方
1、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按时、按质供货,满足甲方生产需要。
3、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如遇国家政策性价格下调,按下调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油料品种、标号、质量不符合规定,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负责退换,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2、乙方所提供柴油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及正规发票等相关资料的,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拒付柴油款。
3、由于乙方所供柴油质量原因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扣除同批次柴油款30%作为补偿金。
4、由于乙方供应柴油不及时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万元/天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向甲方收取违约合同欠付款的3%违约罚金。
6、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本合同
不能执行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履行完毕之日作废。
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则由双方进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篇二:
柴油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柴油采购
买卖合同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的设计和使用要求,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项目中的柴油物资(设备)买卖工作,达成如下合同:
工程名称:
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本合同组成文件解释顺序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部分技术条款
第四部分供货清单及价格表第五部分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货物及数量
1.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项目中的柴油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货物数量详见第四部分。
2合同金额及价格
2.1合同总金额暂估为:
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2.2本合同为浮动单价合同,数量暂定(详见第四部分)。
单价包括:
2.2.1货物原价:
含原材料、标准件、配套件及加工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并包括随货物供应的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检测报告、安装调试配合验收费
用等价格在内。
2.2.2其它费用:
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材料验收之前的保险费、服务费和各种税费,其中运输费系指由乙方将货物从制造厂运至交货地点落地发生的所有费用3价格约定事项
3.1甲方有权利选择全部或其中某几项要求乙方供货,乙方不得据此调整合同单价。
结算价格=合同单价×甲方实际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量。
4结算与支付4.1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无作为预付款。
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见本合同第22条保函或保证金条款。
4.2到货款:
货物运卸至工程地点经甲方签字确认收到,并经过甲方、乙方双方交验合格并签署验货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到货款,到货款为每次到货总价的0%,到货物经过验收合格后,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但并不改变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4.3安装调试款:
货物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并经甲方、乙方双方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后。
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见本合同第22条保函或保证金条款。
4.4结算款:
每月20日结算,次月付上月所供总货款。
4.5质保金:
质保期内由于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质保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剩余质保金。
双方对保修保函的约定,见本合同第22条保函或保证金条款。
4.6支付费用的宽限期为贰个月。
宽限期内应支付的款项不计息。
4.7以下文件构成乙方结算文件:
4.7.1甲方物资部签署的供货清单;4.7.2双方(甲方、乙方)验收合格证明;4.7.3系统调试合格证明;4.7.4整体工程竣工调试合格证明。
5供货时间及地点
5.1合同内所有货物将分批供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工程部门和物资部门共同确认的供货时间、规格型号及数量,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地点,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合同供货期为日历天。
5.2上款规定之供货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5.3乙方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卸至工程地点指定位置交付甲方。
6保修期
6.1保修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以甲方有效签字日期为准)起计算。
6.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7合同生效
7.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确定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甲方伍份、乙方一份。
合同订立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章)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章)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8定义与说明
8.1“工程”是指工程。
8.2“甲方”是指。
8.3“乙方”是指
8.4“货物”是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器、易损件、配件、专用工具、技术手册、安装(或施工)指导书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
8.5“验收”是指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8.6“服务”是指合同规定的乙方须承担的现场施工指导、维护、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相关的合同附随义务。
8.7“日”指日历天数。
8.8书面”是指任何通过手写、打印、印刷或复印制作形成的合同订立及履行凭证,包括信件、文件和传真等。
8.9“详细设计“是指乙方为响应甲方要求必须提供的能够满足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及相关深化设计的被甲方确认过的图纸。
8.10“保函”是指由中国境内营业的银行(指定为中行、建行、工行、农行、交行、招行)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具的保证文件。
保证被保证人未向受益人尽到本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9专利权
9.1乙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委托代理销售权(持有所有权人出具的委托代理凭证)。
9.2乙方须保障甲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0包装
10.1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
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
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0.2
每批货物应附至少一份装箱单,货物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产品合格证、施工
篇三:
材料设备入库应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1)
材料设备入库应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图纸、焊接记录、进口商品商检报告等。
质量证明书应与实物相符,对于原材料不能提供原质量证明书,应有原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如果是通过其他中间商供货,还应有上一供货单位公章。
1、钢材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内容:
a.供方名称或印记;
b.需方名称;
c.发货日期;
d.合同号;
e.产品标准号;
f.钢的牌号;
g.炉号、批号、交货状态、重量或根数、件数;
h.品种名称、规格型号及质量等级;
i.产品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质量证明书中应填写超声波检测结果;不锈钢材料当合同有要求时应填写晶间腐蚀试验结果;高压钢管、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介质钢管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应有超声波检测结果;
j.合同规定的补项检验结果;
k.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2建材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口
商品应有商品检验报告;
3油漆涂料应提供:
质量合格证、以及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标准规定。
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涂料的技术指标、个分组的配合比例、涂料配制后的使用期、涂敷使用方法、参考用量、运输及储存过程的注意事项。
4保温耐火材料应提供: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试验报告,性能符合相应标准或供货协议要求,有时效性的耐火材料或制品应标注明有效期限。
不定形耐火材料,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生产厂提供的说明书分别进行下述检验:
(1)、耐火浇注料应作110℃烘干和高温烧后的冷态抗压,抗折强度及体积密度和线变化率等项检验;
(2)、不定形耐火纤维应作110℃体积密度和线变化率和导热系数等项检验;耐火纤维浇注料还应作浇后抗压强度检验。
(3)耐火可塑料应作110℃烘干冷态抗压,抗折强度,高温烧后线变化率、含水率和可塑性指数等项检验。
5阀门应提供:
合格证、阀门试压报告及材质检验报告
有特殊要求的阀门,质量证明书上还应有下列检验内容:
①阀门的主要零件材料应有化学成分和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试验数据;②合同要求作磁粉检验和射线检验的铸钢阀门制造厂应出具检验报告;③设计要求作低温密封试验的阀门,应有制造厂的低温密封试验结果;
④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晶间腐蚀试验的不锈钢阀门,制造厂应提供晶间腐蚀试验结果。
6管件应提供
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高压管件及焊接管件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化学成分、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合金钢管件的金相分析结果(也可用热处理状态说明代替)以及高压管件的无损探伤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7法兰应提供:
;
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热处理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上应填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项目的检查结果。
合金钢法兰、不锈钢法兰、高压法兰还应提供相应的PMI检测报告、超声波检测报告、磁粉或渗透检测报告。
8紧固件应提供:
按批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尺寸、数量;
(2)、材料牌号或性能等级;
(3)、标准号;
(4)、出厂日期及检验印记。
用于公称压力≥11.0Mpa的全螺纹螺柱应逐根按JB4730进行磁粉探伤,并应符合Ⅱ要求。
高压螺栓、螺母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其用材的化学成分、热处理制度及机械性能、硬度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9密封垫片应提供: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应符合相应标准或供货协议要求。
10视镜、过滤器、阻火器应提供:
阻火器出厂应提供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
视镜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理化数据、耐腐蚀性能、透光率等应符合相关制造标准的规定,视镜应逐个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和密封性试验。
过滤器提供产品合格证。
11焊接材料应提供:
质量证明书,焊接材料的炉批号应于质量证明书的炉批号一致。
12设备应提供:
(1)、装箱单;
(2)、竣工图纸。
竣工图纸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竣工图纸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3)、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水压试验证明等);
(4)、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
(6)、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器和储存容器,应提供强度计算书(内容包括设计条件、使用规范和标准、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7)、进口压力容器还应提供“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3、电气材料设备应提供:
使用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材料设备必须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防爆质量技术鉴定文件和防爆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13.1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气及电瓷制品应提供:
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要有出厂试验记录;
13.2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及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提供:
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不间断电源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13.3柴油发电机组应提供:
装箱单、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发电机及其控制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13.4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应提供:
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13.5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应提供:
合格证,新型气体放电灯具有随带技术文件;
13.6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其附件应提供:
合格证,防爆产品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有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13.7电线、电缆应提供:
合格证,合格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5023.1-5023.7标准生产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13.8电缆桥架及线槽,封闭母线、插接母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应提供:
合格证
14仪表应提供: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检定证书等资料应齐全;流量仪表、流量元件应有效验合格报告。
使用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仪表必须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