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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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精编版
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及个人。
(二)本细则所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及科学研究;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
3.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4.大数据企业指主营业务为从事数字产业化或产业数字化领域的企业。
(二)本细则所指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
2.拥有项目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本细则所指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综合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
(四)本细则所指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单位内工作;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
3.为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4.须经依托单位推荐。
(五)行业头部企业是指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哪吒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A轮(含)前已获得1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的创新创业企业。
二、奖励扶持标准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分别给予市区两级最高6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独角兽企业、山东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南区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我区重点培育和引进的行业头部企业、哪吒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经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其中一次性奖励5万元,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其中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再次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超过区级贡献。
以上奖励不重复,且总额不超过市区两级奖励上限60万元。
3、支持高端创新平台建设。
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高端创新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
经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市区两级最高奖励1100万元,其中市南区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鼓励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在市南区设立、组建拥有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山东省、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200万元。
(企业须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发展。
新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按照其实际运营场地每满1000平米给予2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实施年度绩效评价,按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绩效评价、申报管理等根据《市南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5、强化科技计划项目引导。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奖励额度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公共领域科技支撑项目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申报条件、立项、中止、验收等根据《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6、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的机构,按照最高5万元/亿元奖励。
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成交额1‰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最高2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实现转化的,按照交易额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7、加大金融扶持。
对获得各金融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贷款项目期内每年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累计贴息最高100万元。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三年及以上的,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1%奖励,最高50万元。
8、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助力打造工业互联网之都,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赋能”等项目,给予市区两级50万元以上最高600万元奖励。
(1)支持“工业赋能”场景示范,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区科技局)
(2)支持5G、人工智能场景示范,对市级新认定的“5G十佳场景示范”“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项目,按照市级一次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3)培育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对获得青岛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奖补资金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两化融合,对企业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对市级新认定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软件业务收入上规模,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25万元、50万元、65万元、75万元、100万元奖励。
其中已享受收入达标奖励的企业,在收入达到更高标准获得奖励时,应扣除此前享受过的收入达标奖励额度。
(7)支持创建国内外软件标准,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评38估的企业,根据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2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通过CMMI国际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评估的企业,按照5级、4级、3级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2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领军、高成长软件企业,对新认定的“青岛市领军软件企业”、“青岛市高成长性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奖励。
(9)支持行业系统解决方案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青岛市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经评估的国(境)外企业或项目,可直接入驻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技术转移中心并按照该中心管理办法享受房租减免政策。
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进行配套。
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进行配套支持。
对于青岛创新节、上合组织成员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市级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对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和落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的50%进行配套奖励。
10、提高科技奖励支持力度。
对我区企业(或个人)获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11、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
对获评青岛市大数据示范型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平台、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等的项目,最高按照项目(产品)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认定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大数据产业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服务机构、大数据创新人才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等,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对于承接的区内项目获评年度省级优秀大数据应用案例的,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年度市级优秀大数据应用案例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新租赁区内指定数据存储供应商提供数据存储服务的,租用机架费用、租用云主机费用和租用云存储费用均可享受不高于市场价80%的协议价格,扶持期不超过3年。
扶持大数据企业宽带租赁。
对大数据企业新租赁自用宽带的,可享受不高于市场价格50%的协议价格,扶持期不超过3年。
三、资金申报材料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单位,提交奖励扶持申请。
申报单位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资金兑现表;
2、相关认定文件、证书等材料;
3、其他具体申报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发改、科技、市场监管、大数据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