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927较大燃气泄露爆燃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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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927较大燃气泄露爆燃事故

2012年9月27日下午15时01分左右,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街与邵桥路交叉口东侧进行地下电缆水平定向钻施工过程中将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燃气管道钻破,致燃气泄漏并引发爆燃,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周围部分建筑物和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监察厅、住建厅、总工会,中卫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中卫市沙坡头区“9·27”较大燃气泄漏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调查取证组、技术组三个小组),并邀请自治区检察院和有关专家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钮钢担任。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光,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

工商营业执照核定主要经营范围为:

电力工程施工,地下穿越施工(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保温材料加工、销售;电力设备配件、水暖配件、建筑材料销售。

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4日。

法定代表人李冰,企业注册资金1150万元,下设沙坡头、海原、中宁三个项目部,主要经营范围为:

送变电工程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三级;承装、承修、承试三级电力设施工程建设;代办安装、调试服务;智能电网运维;农电管理;劳务分包(以上项目必须凭资质证许可证的范围和期限经营)。

铁件委托加工、销售;高低压电力器材销售;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销售(专项审批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销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销售;家具销售;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设备租赁;仓储服务;计算机服务;提供劳动力、人才中介服务;境内劳务派出服务;干洗服务;广告发布、制作、代理;其他商务服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5年2月4日向其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和送变电工程三级施工资质证书,2010年1月11日通过自治区住建厅复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011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2日。

(三)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沙坡头项目部基本情况

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沙坡头项目部成立于2009年10月26日,负责人张兴福,企业营业执照由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经营范围:

承担35KV及以下送电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的安装、检修(由资质证书确定)。

(四)中卫市邵桥路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城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年初向中卫市发改委呈报了《关于对中卫市沙坡头区老城区利民路等七条道路项目建设方案批复的函》(卫建设函〔2012〕19号),2012年2月20日中卫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老城区利民路等七条道路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卫发改发〔2012〕63号),项目建设单位: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年限:

2012年4月—2012年8月,建设内容及规模:

对老城区利民路、西一路、中翠路、富民路、三合路、邵桥路、长城路东延伸段道路等7条街道进行改造,改造总长度3797米。

改造内容为对拟建道路原有面层进行拆除,拆除面积5.2万平方米;铺垫砂砾石2.1万立方米;铺垫水稳层49750平方米;铺垫沥青混凝土50665平方米;安装路灯269盏;铺设人行道面包砖25358平方米;安装花岗岩道牙8824米,项目概算总投资1578万元。

中卫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汉宝分别于2012年3月14日和3月20日召开专题会议,就有关项目用地等事宜和市区基础设施建设电缆管网入地事宜进行了研究,并于3月19日、3月22日分别下发了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专题【2012】45号和47号),要求邵桥路项目4月15日开工,5月30日前完成高低压供电线路、各种通信光缆等公共设施管道埋设工作,6月30日前整体竣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建设。

2012年5月16日邵桥路改造工程项目分别取得了中卫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640500201230052号)和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640501201205161518),建设规模:

改造道路总长489m、宽15m,合同价格181.91万元,合同开工日期2012年5月15日,合同竣工日期2013年6月28日。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组织实施中卫市邵桥道路改造工程时,发现有多家管线单位影响施工,9月14日,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了现场协调会,提出了管线迁移要求,明确要求电缆线路入地,不准放在桥面上。

由于供电局在协调会后仍未迁移,9月18日,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向中卫市供电局发送了《关于电缆迁移的通知》,《通知》要求中卫市供电局于9月20日前对该段10KV电缆进行迁移。

(五)事发时当地气象情况

据中卫市气象局证明,事发时(9月27日15时至16时),沙坡头区平均温度18.8℃,平均风力3.9m/s,最多风向为西北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9月18日,中卫市供电局办公室主任麦长江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来的《关于电缆迁移的通知》,9月20日转到运维检修部专责张栋,张栋拿到函件,经请示运维检修部主任梁俊后,电话通知运维检修部输电运检组副组长王巍清,说明政府因邵桥道路改造工程需要进行穿渠桥梁建设,原10KV高压电缆在工程施工开挖范围内,要求供电局于9月20日前将该电缆迁移。

随后,王巍清两次分别与张栋、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沙坡头项目部项目经理陈捍卫到准备施工的现场查看,并在9月25日中卫市供电局生产口晨会上作了汇报。

当时主持会的供电局副总工程师王瑞宏同意安排施工。

9月26日下午,王巍清和陈捍卫一起到邵桥桥头进行现场勘查,因渠中有水通过,不易开挖,经商量采取顶管方式通过。

由陈捍卫负责安排施工人员,并在29日完成工作。

陈捍卫随即给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光电话联系了顶管事宜。

2012年9月26日下午17时左右,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街与邵桥路交叉口东侧进行水平定向钻施工,因宁夏深中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巡线员张学未允许而没有进行施工(理由为地下有燃气管道)。

2012年9月27日上午9时,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生泽领着施工人员何泽龙(施工队长兼司钻工)、李华、张永祥、刘平、马俊海、胡爱平再次到中卫市文昌镇邵桥招待所施工地点,到达现场后,何泽龙给各施工人员具体安排了工作,就开始挖入钻的坑道(这时项目经理刘生泽离开施工现场,11时40分左右又回到施工现场给施工人员送饭),中午13时,入钻的坑挖好了(发射坑位于邵桥招待所西侧),约为2m(长)×2m(宽)×1.5m(深)。

随后,何泽龙带领李华、张永祥、刘平、马俊海、胡爱平开始安装钻机,下午14时许将钻机安装好,(水平定向钻)开始由南向北钻进,当时何泽龙负责开钻机,胡爱平负责使用导向仪器引导钻机的钻头方向,刘平负责安装钻杆,马俊海负责从车上给刘平取钻杆,李华负责给钻机供水,张永祥一个人负责在二干渠北侧挖出钻口的坑,项目经理刘生泽见施工正常后便离开施工现场。

14时40分左右,当钻头顶进约6m时将地下燃气管道钻破,天然气发生泄漏。

飞达公司施工人员李华、何泽龙、马俊海、刘平发现天然气泄漏后,立即去寻找附近天然气阀井并试图关闭,但没有能将天然气阀门关闭,同时通知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巡检人员张学,并马上进行警戒、疏散人群。

14时55分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到达现场,但仍然没能够将阀门关闭(必须用专用工具)。

15时01分26秒临近施工现场的邵桥招待所一楼发生天然气爆燃。

15时05分天然气阀门关闭,火势减弱。

15时15分中卫市消防支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15时28分火被扑灭。

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名单附后)、周围部分建筑物和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核实情况,全力指导救援工作。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齐同生、主席助理刘小河、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功、安监局局长曹志斌等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搜救、伤员救治和群众安抚工作。

齐同生常务副主席主持召开现场救援办公会议时要求:

一是不惜一切代价,全力做好伤员救治。

二是连夜查清旅馆当天实际入住人数和爆炸前旅馆内实有人数。

三是全力做好遇难家属安抚工作和其他群众的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是立即组织专家对旅馆楼房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彻底清理。

五是宁夏深中天然气公司要在现场清理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抢修管道,尽快恢复天然气供应。

六是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尽快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街与邵桥路交叉口东侧进行地下电缆水平定向钻施工作业时,未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没有充分了解施工作业地点天然气管线具体位置,冒然施工,致使定向钻头将该处天然气管道(管径de250PE,运行压力0.28MPa)钻破,施工单位试图自行寻找并关闭阀门未果后向深中天然气公司报警,延误了抢险时机,导致天然气泄漏时间长达20分钟(具体时间段:

14时40分—15时01分,泄漏量达到700m3)。

泄漏的天然气通过地下排水井、通信及电缆套管并借风势进入邵桥招待所,与室内空气混合达到天然气爆炸极限(5%VOL—15%VOL),遇火源发生爆炸燃烧。

(二)间接原因

1、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该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项目经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关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特别是在9月26日下午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遭宁夏深中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巡线员张学的劝阻后,也未能与深中天然气公司进行有效沟通,明知作业面下有燃气管道存在,自恃熟悉线位,为赶工期而盲目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中卫市供电局和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沙坡头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未按工作程序办事。

中卫市供电局办公室主任麦长江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来的《关于电缆迁移的通知》后,没有将《通知》上传,直接交由班组承办;供电局运维检修部输电运检组副组长王巍清拿到《通知》后,越过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沙坡头项目部,直接与沙坡头项目部项目经理陈捍卫电话联系;陈捍卫也未向沙坡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报告,就将施工任务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没有施工资质的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邵桥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中卫市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邵桥路整个建设工程特别是地下电缆施工作业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且没有按本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制定《中卫市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组织中卫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不够深入全面,致使没有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仍在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建筑业”类的相关要求进行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增加了“地下穿越施工”这一经营项目,给当地一些建设单位选择非开挖工程施工单位带来了误导。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违法施工、违章指挥和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较大燃气泄漏爆燃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刘生泽:

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组织地下电缆水平定向钻施工前未制定具体施工作业方案,没有进行施工作业危险评估,施工时遭宁夏深中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巡线员的劝阻后,未能与燃气公司进行有效沟通,明知作业面下有燃气管道存在,自恃熟悉线位,为赶工期盲目组织施工,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何泽龙:

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兼司钻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没有具体施工作业方案、不了解施工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情况下,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胡爱平:

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技术员,进行地下电缆顶管施工前未按规定制定具体施工作业方案,也没有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负责使用导向仪器引导钻机的钻头方向,定向钻头钻破了施工点处的燃气管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人员

1.王光:

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己和相关项目经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关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且对自己公司承担的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街与邵桥路交叉口东侧的地下电缆顶管施工作业现场没有进行督促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2.王巍清:

中卫市供电局运维抢修部输电运抢组副组长,接到《关于电缆迁移的通知》后,越过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沙坡头项目部,直接与沙坡头项目部项目经理陈捍卫电话联系,且没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具体施工方案(含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审查,也没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7000元罚款。

3.陈捍卫:

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沙坡头项目部项目经理,接到中卫市供电局运维抢修部输电运抢组副组长王巍清的电话通知后,未向沙坡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报告,就将施工任务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没有施工资质的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沙坡头项目部项目经理职务,并处以7000元罚款。

4.张兴福:

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沙坡头项目部经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导致本单位项目经理陈捍卫不按工作程序办事,将施工任务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没有施工资质的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沙坡头项目部经理职务,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5.王瑞宏:

中卫供电局副总工程师,在局生产晨会上听取运维抢修部输电运抢组副组长王魏清关于邵桥路电缆迁移的汇报后,没有对电缆迁移的相关事宜和安全生产进行具体安排,提出相关要求,也未对施工情况过问过,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王吉鹏: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科科员,作为建设单位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桥路改建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对邵桥路地下电缆施工作业现场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仇元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科科长,对邵桥路整个建设工程特别是地下电缆施工作业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且没有按本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拟定《中卫市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对相关燃气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进行宣贯,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赵吉文: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业和市政管理等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对邵桥路整个建设工程特别是地下电缆施工作业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也没有按本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对城市燃气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由中卫市按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9.乔吉海: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作为建设单位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桥路改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没有按规定对邵桥路整个建设工程特别是地下电缆施工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在组织中卫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不够深入全面,致使没有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仍在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由中卫市按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0.建议由中卫供电局、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及沙坡头项目部按照国家和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中卫供电局、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及沙坡头项目部等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11.建议由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负责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三)追责单位

1. 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项目经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关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3万元的罚款。

2. 中卫供电局、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及沙坡头项目部:

 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工作程序办事,将施工任务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没有施工资质的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承担此起事故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3.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邵桥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中卫市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邵桥路整个建设工程特别是地下电缆施工作业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且没有按本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制定《中卫市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组织中卫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不够深入全面,致使没有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仍在非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责成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中卫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 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建筑业”类的相关要求进行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增加了“地下穿越施工”这一经营项目,给当地一些建设单位选择非开挖工程施工单位带来了误导,建议尽快变更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地下穿越施工”这一经营项目,并责成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中卫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中卫市建设、城管和电力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不履行建设工程法定程序,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任意压缩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三违”现象突出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改等非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城镇地面开挖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行业主管责任。

城市燃气、电力、热力、通信、供排水等管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程序要求,履行项目建设和施工审批程序。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备案等工作。

涉及地下管网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施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网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拟开挖基坑宽度、深度、周边管线类型、施工示意图、专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资料和防护措施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施工前,要召集管线权属、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严禁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管网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网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

监理单位要审查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及地下管网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地下管网事故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天然气或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

建立燃气应急专家队伍,加大应急投入,完善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储备,提高天然气或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燃气企业要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

从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多起建筑施工事故来看,施工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务必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三类”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要重点做好对上岗农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常识,将宣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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