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559739 上传时间:2023-06-09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1.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docx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八条 信贷限制对象

(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 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信用等级限额为准。

对企业法人发放信用贷款一律报本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四条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 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

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有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非自然人贷款的,无论采用何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必须办妥最高余额的第二保证人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九条 保证额度的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其中:

(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较低值。

(2)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公司待审会审定;

自然人为保证人,视其实力一般保证额度按其资产的2倍内掌握,但最高保证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超过保证额度的,在贷款五级分类时,相应降低借款人及在本公司贷款的保证人的类别。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

(十一)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

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一)完好房抵押。

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5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10年以内,基本完好房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

(二)层次差价。

带车库的住宅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在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

(三)营业用房抵押。

抵押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

(四)抵押率。

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商定价。

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内。

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房地产抵押:

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

(一)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80%以内。

(二)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

(三)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

(四)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备抵押:

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内,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2年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应从严控制,对新增贷款一般不得办理流动资产抵押。

流动资产抵押应以易变现、稳定性强的企业的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抵押为主。

办理流动资产抵押贷款条件: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年;

(二)企业信用等级AA级以上;(三)在本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抵押金额以抵押日前6个月原材料、产成品的月平均余额为标准。

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且信贷人员每旬必须检查抵押的流动资产变动情况(有书面记录);(五)流动资产抵押必须经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六)抵押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登记: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

表外科目金额价值按登记权利价值核算,未经评估的按贷款双方协议价核算,但抵押价格必需通过内部评估后确认。

(一)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由房管部门登记,并按房管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取得他项权利证后,连同土地证、房产证一并交主办会计核算,出纳保管。

(二)企业房产证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

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1、如果抵押房屋占用土地面积较多,留下空余土地面积较少(20%以内),只要凭已办理好他项权利的房产证、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土地登记审批表,到土管部门办理随之抵押登记即可。

(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

2、如果空余土地较多(20%以上),应继续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抵押价值应剔除房屋占用范围面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土管部门登记。

企业厂房如只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无论土地证是注明出让、划拨,还是集体所有,统一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

抵押价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土地估价所的评估价及建议抵押价等综合因素考虑。

(土地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一并移交出纳保管)。

(四)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厂房不得抵押。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二)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四)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五)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七)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八)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九)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十)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十一)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二)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十三)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四)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其中权利质押包括:

(一)汇票、本票。

(二)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

(三)存款单。

(四)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及提单。

(五)股份、股票。

(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现权利质押有价证券一般暂限于定期储蓄存单或单位定期存款存单。

第三十条 质押率的确定

(一)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

(二)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三)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50%。

(四)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五)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60%。

第三十一条 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

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冻结止付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协助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

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2007]第9号令)办理。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十三条 信贷人员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

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利随本清,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

第三十四条 为真实反映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续。

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须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六条 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七条 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利竞争”的贷款利率定位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

第三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及本公司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四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借款申请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核)、贷款审批和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四十一条 借款申请和受理:

凡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应由借款人向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并在申请书中填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对同意接受的,信贷员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行填写,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代填。

借款人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凭有效身份证办理,验证后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并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居住地址、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支情况、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及担保人(单位)的担保能力情况、人行个人征息系统查询授权书、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借款人有效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信贷员核对、验证。

复印件留贷款行存档。

如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存档。

(三)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的,属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

第四十二条 贷款调查:

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运作过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

贷款行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后,要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担保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贷款风险程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工作,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制客户调查表。

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客户填制的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二)调查客户信用状况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证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股东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对自然人,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及综合业务系统的客户黑名单,家庭成员的贷款情况。

但查询人行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必须经客户书面授权。

(三)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信贷员应深入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规定经营范围;借款用途是否违反法律、政策,是否超越经营范围。

2、对企业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应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帐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重点匡算企业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

3、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4、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注重落实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及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加大对个人贷款使用用途的审查,严格控制贷款金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禁止发放无明确用途贷款。

(四)抵押或质押物品的调查

1、抵押或质押物品设定抵质押的合法性,抵押人或质押人是否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或质押物品设定抵押或质押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2、抵押或质押物品的价值必须足够担保借款本息。

3、抵押品的保险,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或按年续保),并将保险单(复印件)留档保管。

第一受益人应填写为本公司。

4、对抵押物的调查,信贷员必须实地核查;対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人的调查,其财产的共有人必须当面核实。

(五)保证人调查

1、保证人的合法性。

如果提供担保的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调查其年检情况和执照的有效性。

2、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状况。

由企业单位作保证担保的,应考察其资产负债率、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等情况。

3、属公司制企业担保的,应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的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 贷款审查(核):

信贷人员调查完成后将所有规定资料提交本公司贷款审核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核)。

审核人员根据信贷员上报的贷款,重点对贷款凭证要素,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借款人关联情况,贷款抵质押情况,贷款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核)。

(一)贷款凭证要素重点审查(核):

1、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全称是否与签字和印章相符。

2、借款日期是否填写正确、有否涂改。

3、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4、借款用途书写与调查结论是否一致。

5、借款期限是否涂改,是否与生产、经营的周期相匹配,是否与所执行的贷款利率相匹配,贷款利率执行是否正确。

6、还款方式是否填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水产渔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