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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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黄淮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7号)、《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科技政策与财务制度,参考国内同类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到黄淮学院的科研项目。

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各类科研项目,凡有相应证明(批复、项目合同书等)的,可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局)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属机构、厅、地(市)、县等政府机构提供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含项目合作单位转入经费中的国拨经费部分。

我校获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

第三条 实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学校、学院(中心)、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明确科研、财务、资产(设备)、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预算和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和报销科研经费。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组织做好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工作,组织和指导编制初步预算,科研经费拨付计划核定,科研管理费比例核定等。

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与评价,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科研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检查工作。

(五)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项目要求,组织研究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书)和项目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配合科研处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为:

1.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编报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3.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报表;按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结算、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合同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条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上级财政项目经费外,另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从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中列支。

(一)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是以零基预算为基础编制,即在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时,不考虑以往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或费用数额,而是以所有的预算支出为零作为出发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测算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和金额。

课题负责人和预算编制者一定要充分结合本课题研究开展以后的特点和技术路线上的特殊性来编制预算,在同行业(同领域)公允的范围内据实编制。

应考虑预算一经批复后,实际经费支出与经费预算的吻合程度,即项目预算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合理合规性。

不能虚列预算或小任务大预算,不能脱离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二)必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编制预算,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详细填写,预算说明书中的预算数据应与预算表内的数据保持一致。

预算说明书中各科目(11项直接费用)测算依据应尽可能准确可靠,预算理由应充分合理。

(三)课题经费预算由课题组根据需要和可能负责编制,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如果除了课题承担单位以外,还有其他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即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明确各自承担(合作)单位的预算总额,预算细项,最终合并形成课题经费预算。

第六条预算的执行是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第一环节是课题开展过程中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过程,是围绕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任务发生费用、签批费用、给付费用的过程,即由课题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经费、经办人员负责到财务部门报账解决经费使用的需要,该过程强调真实性、相关性、效益性原则。

(二)第二环节是对预算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过程,是财务部门按照符合预算、票据合法、手续完备的前提提供管理、服务和核算,从而完成审核记账工作,该过程注重合法性、合规性原则。

(三)按照“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经费的规定,预算环节各项经费申报虽然没有比例限制,但是执行环节各项费用则要求严格依照批复的预算来使用。

课题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

第七条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报批。

(一)报批调整事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调整,需按原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需按原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这种调整事项也要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审批条件按下面规定执行。

1.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

若调减比例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经计财处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2.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调整意见,经计财处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调整意见,经计财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

3.纵向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明确各项支出额度或比例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经费建账与拨付

第八条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将经费信息公布到计划财务处网站,或通知科研处,科研处确认后通知计划财务处将款项划入纵向经费专户。

科研处凭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等编制经费启用报告,经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后递交计划财务处,财务处凭相关材料设置专用账户,并办理科研经费编号和网络账户管理。

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批准书分配各项支出额度,办理经费使用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签章后发给项目主持人。

第五章经费支出与审批

第九条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目前,包括国际科技计划经费、重大科技专项经费、公益性行业经费、有关行业经费等纵向科研均参照这样的口径设定了预算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1)仪器设备费主要分购置费和试制费两部分。

的确有必要购买的,应根据基金委仪器购置规定和限额选择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等进行单独说明。

(2)原则上,不得使用仪器设备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和生产性设备。

(3)原则上,仪器设备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仪器和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如果作为少量实验室设备更新,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其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4)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则应纳入材料费列支。

(5)试制设备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劳务费等的处理:

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课题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相应预算科目中列支。

而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列入试制费预算,不得在其他预算科目(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中重复计算。

2.实验室改装费:

是指对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应根据实际需求小规模改装,不包括新建实验室的装修等,该项支出应严格控制,对于一般面上项目其所占比例很小。

3.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原则上,不可以在材料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课题承担单位为生产性企业时,尤其要注意此项内容。

(2)原则上,不可以在材料费中列支普通办公材料,任何课题经费都不能包揽一切维持课题运转、运行期间的一切办公费用的,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必须在预算说明书中作详细说明。

(3)在预算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课题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测算依据。

4.测试、计算、分析、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包括委托外单位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完成的检验检疫、实验试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维修加工等有关费用。

(1)确实委托外单位完成的技术咨询或服务等且签订有详细合同或协议的,可以在预算说明书中详述理由和预算。

(2)若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可以支付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若不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不能单独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但测试化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相应科目列支(如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等)。

(3)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预算依据;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5.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1)“单独计量”,必须有单独的表记系统,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单独表记数开具发票报账或者根据统一发票和单独计量数据计算出单独列支数时,就可以在燃料动力费中考虑。

(2)单位以一定办法分摊和计提水电费的,其办法一定要有详细的方案、计算依据,且与本单位其他课题一样,规范一致,并且分摊计提数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后冲销单位统一的水电费用的。

(3)这里的燃料消耗,是专用的动力装置的燃料消耗,如煤电动力装置、柴油锅炉、大型压力装置的燃料消耗,而汽油等燃油是不可以考虑的。

(4)课题研究任务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是否可以单独计量,需在预算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不能单独计量,需按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因素测算该项经费预算。

6.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国内差旅费,如住宿费、国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定额、市内交通费;参加国内会议的注册费,会议通知中明确由参会单位负担的会议费(会务费);科研项目因实际需要自备或租用车辆的有关直接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招待费、礼品费、手机通讯费、汽车燃油费等个人消费性支出是不可以用科研经费支付的。

(2)在项目预算编制时,应考虑到可能的出差任务,尤其是人文社科类课题,需考虑全面,合理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对于差旅费没有明确预算的项目,我校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理工类项目,差旅费支出比例不超过20%,人文社科类项目差旅费支出比例不超出总经费40%。

7.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1)会议费一般包括住宿费、车辆会场租用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等费用。

(2)会议费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和各地财政部门制订的现行会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举办会议主要内容、规模、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4)课题组举办的与课题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可列入会议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会议内容与数量。

(5)课题承担单位发起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课题专项经费列支,如果学术会议的内容与课题研究内容关系密切,也可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数量不宜过多,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

(6)需区分会议费和差旅费的不同,外出参加会议的有关费用属于差旅费,会议费是以主办者身份发起召开会议并负责统一结算会议期间有关直接费用的一种费用,一般在主办者所在市区的特定地点召开,异地召集会议的应该履行单位的审批程序。

会议之前一般由主办方发布会议通知,并以此作为会议费用的报销附件。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1)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出国考察和交流的应符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短期交流也各自有规定的开支标准。

(2)参加与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应列人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资料费、复印打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成果评审鉴定收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实验室、研究室固定电话费等是可以列支的。

(2)原则上,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

(3)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每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测算依据(如论文或专著的出版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等。

10.劳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有工资性收人的课题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在课题研究周期内专门为该课题聘用的人员,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则不能列入,一般应以课题研究周期为限。

(2)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劳务性费用开支情况有一定差异,《经费管理办法》没有限制“劳务费”的开支比例及标准,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施课题的实际需求,参考劳务费平均水平、职称、职务级别以及在课题研究中实际的上作量等多方面因素,如实编报“劳务费”预算。

(3)预算说明书中测算劳务费的人月数应与课题预算申请书“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相应数据一致,与投人课题研究任务的工作量相匹配。

(4)通常返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评审酬金、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等可列入劳务费,但在预算中要详细说明,具体开支标准应按当地实际情况核算,所占比例要严格控制。

预算中没有该项支出的不允许报支该项费用。

(5)劳务费是审计、财务验收环节重点关注的支出,要如实预算和支出。

11.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规定标准执行,会期在两天内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400一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一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一300元/人天支付。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2)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相关的研究人员、工作人员。

(3)需注意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界限划分。

注意“专家”的身份、职称层次,注意“咨询”的涵义,都是集中解决课题重大技术、专业疑难问题的,所以一般与会议费同时发生,当然也有电话咨询。

而直接基于课题任务的研究生论文评审、答辩等费用属于劳务费。

12.其他支出: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其他支出属于预算审查环节需严格审核的一项内容,其填报的预算一定有理有据,在预算说明书中论述充分。

一般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1)必要的维修改造:

如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支出”中列支,同时要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维修改造与新增设备的关系并列示相关支出明细。

即:

不改造维修,则新购置设备则无法安装使用。

(2)必要的物业费用。

如果,课题开展的实验室场所产权属于承担单位,可以归课题无偿使用,但物业管理实行外包并且有各自分担规定的,可以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

(3)对于包括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课题,其发生的培训费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

但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充分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培训工作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培训费预算不得与其他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例如:

培训费不得与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重复考虑)。

(4)其他必须由课题承担且理由充分的直接费用,但额度不宜很高。

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与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

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所予奖励所安排的相关支出。

1.间接费用范围。

是为了更加完善课题承担单位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渠道,提高补偿水平,允许增加绩效支出的重要举措。

旨在进一步理顺责权利关系,强化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增加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解决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等问题。

(1)目前,允许开支间接费用的主要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三大科技计划(973计划、863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国家和部委项目。

(2)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如果申请时预算有除管理费外的其他间接费用,可以发放绩效支出,没有预算的不能支出。

(3)有特殊规定的项目、3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设立的项目不列间接费用。

(4)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联合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除管理费外没有列支间接费用的栏目,因此绩效支出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能列支。

2.间接费用提取。

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三大科技计划(973计划、863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国家和部委项目,500万以下部分为可提取20%,超出500万以上按有关规定提取。

但是,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2)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以下比例提取:

100万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100万以上至500万的不超过13%;超过500万的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3.间接费用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按照项目类别预算间接费用,有预算管理系统时,按规定输入国家或省科技经费项目管理系统。

4.间接费用的分配与支出。

支出比例如下:

(1)管理费:

对于我校承担的各类纵向项目,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该项费用单独建账,由学校和二级系院按比例使用。

(2)科研条件支撑费:

主要包括课题组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暖气,水、电、气消耗的补助费用。

我校目前没有扣除课题组水、电、气、暖、房租费、仪器使用费等费用,该项费用按间接费用预算,根据我校实际测算,20m2的实验室,该项费用每年约5000元,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可以此执行。

该项费用由学校统一提取,或用于转入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或计入学校财政收入。

(3)绩效支出:

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其科研实绩,原则上在间接费用中以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

具体如下:

a.绩效支出必须在项目通过年度考核或通过年度验收后方可提取。

项目按年度预算的,在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年度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后,按年度支取当年的年度绩效支出。

年度绩效支出每年申请不超过一次。

通过结题验收后的项目,可以发放项目绩效支出,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则不予发放。

b.各学院(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本部门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针对某一项目应成立绩效考核组,项目组人员不得作为绩效考核组成员。

绩效考核应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执行、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考核意见与结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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