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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度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度)

2010年,上海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公正廉洁司法,努力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上海成功举办世博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

本报告全面回顾总结了201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分别通报著作权民事案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

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

一、知识产权案件概况

(一)案件数量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31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8件,总计2579件,比2009年分别上升24.9%、39.6%、27.2%;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35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1件,总计2576件,比2009年分别上升43.9%、41.3%、43.5%。

中级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占其收案总数的比例均超过60%,基层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占其收案总数的比例均超过50%。

2009、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对比图

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2010年一审审结涉外(不含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2010年一审审结涉港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2010年一审审结涉台民事案件类型分布图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7项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136件,比2009年上升44.7%,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件,总计141件;审结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6件,比2009年上升31.8%,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件,总计122件。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件、审结4件,受理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审结2件。

(二)案件特点

1.以侵权纠纷为主。

2010年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权类纠纷占70%,权属类纠纷占15.9%,合同类纠纷仅占5.4%。

2009、2010年一审侵权类案件收案数量对比图

2.新类型案件多。

全市法院受理了网络游戏使用热门歌曲作背景音乐、网站上传电视剧“片花”、电子硬件设备内置“在线影视剧功能模块”被控侵权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主张文学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金融数据产品使用他人作品被控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结了确认域名不侵权纠纷、游戏名称使用游戏服务商标侵犯商标权纠纷等案件。

上述案件是随着新技术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3.疑难案件多。

全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诸多疑难问题,如:

体育赛事、访谈节目、选美比赛、服装样板法律性质的界定;作品的权利主体、作品主编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和载体的准确界定;商标类案件中对类似商品的认定难度增加。

4.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2009年全市法院仅受理和准许1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2010年当事人向本市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及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案件达26件,其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为21件,裁定支持的14件(其中11件为专利纠纷中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5件,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获支持。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集中于机械设备和计算机软件领域,反映出权利人对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等证据的收集尚有一定难度,希望借助法院完成举证。

5.刑事案件增幅较大。

2009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为91件,2010年收案达到136件,增幅近45%,特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增幅近100%。

2009、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案数量对比图

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一)服务保障大局,精心审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

市高院制定《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设立审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项合议庭,确保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24件,其中刑事案件16件、民事案件8件;审结一、二审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16件,其中刑事案件9件、民事案件7件。

王群诉世博会法国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为了查明法国馆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专门到建筑物内对建筑结构特征进行勘验,并及时做出一审判决。

应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借世博会之机销售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案值达138万余元,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海法院对涉世博案件的精心审理,及时妥善地解决了世博会举办中发生的各种知识产权争议,有效地打击了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平安世博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二)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

1.精心审理,审结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010年,全市法院审结了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王群诉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诉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钊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张剑伟、游皇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等一大批涉及跨国企业、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作品的案件以及在行业、社会广受关注的案件。

2.发挥专家作用,完善查明技术事实措施。

继2009年市高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后,2010年上海法院充分发挥技术咨询专家库的作用,在案件审判中采用向技术咨询专家进行咨询、任命技术咨询专家为人民陪审员、请技术咨询专家参与调解等多种方式,积极使用专家库,有力推动了涉技术难题案件的审判。

上海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双方互派人员开展工作交流,通过双向交流,拓宽了法官的审理思路,增强了法官的审判能力,对提高上海法院专利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三类案件合计1469件,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68.9%。

市高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统一执法、依法确定赔偿额提供了参照标准。

上海法院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提高侵权人的侵权代价,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保护。

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为国有金融企业,在其使用的服务器中安装盗版计算机软件,原告经济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但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价值已远远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因此,法院考虑到正版软件的许可使用费、被告使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与时间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额为114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

4.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2010年共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9件,涉港案件11件,涉台案件13件,总计123件,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5.8%,比2009年下降0.2个百分点。

2010年共审结涉外案件158件,涉港35件,涉台22件,总计215件。

上海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一批涉及知名境外企业(如英国BP化学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资品牌(如施华洛世奇、卡地亚)的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平等有效地维护了境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美国微软公司副总法律顾问专程来市高院致谢,美国明导国际有限公司等跨国企业也专门致信感谢本市法院的公正司法。

5.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行为规则,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上海法院坚持发挥司法裁判规范与引导社会行为的功能,审结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如: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案,该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如何适用,以及“知名商品”认定标准两大难题,引起社会较多关注,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了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对引导行业规范经营起到积极作用。

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法院综合考量“大富翁”文字的含义、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目的及效果等因素,确认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不够成侵权。

上海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视频网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以及大型超市、集贸市场、网上店铺售假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对于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的,法院均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成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指导性案例。

上海法院还注重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出版案例选、发表专业论文等形式推动社会管理完善、明确法律适用,以此促进全社会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共发送司法建议书24份,内容涉及视频网站加强影视作品审查监管、鉴定机构加强鉴定专家和鉴定程序管理、市场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商户销售行为的监管等问题,受文单位对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反馈整改措施,反馈率达到100%,接受司法建议的企业提高了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了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有效促进了社会管理。

出版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

1994-2008》(中英文对照)、《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7-2008)》、《知识产权审判精要》等专业书籍,发表论文180余篇。

(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运用刑罚手段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的作用,加大刑事司法惩处力度,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切实发挥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如被告人张某曾于2008年6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于缓刑考验期内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2.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力度。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占一审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78%,比2009年提高20个百分点,一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涉及“LV”、“GUCCI”、“CHANEL”、“LONGINES”、“OMEGA”、“PHILIPS”等国际知名品牌以及“奥妙”、“汰渍”等国内知名品牌以及世博会注册商标,经公诉机关公诉,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如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告人制造假冒“奥妙”、“汰渍”商标的洗衣粉,被告人虽未完成全部制假行为,但法院依法将包装用品与未加工材料共同折合成成品计算其犯罪数额。

3.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自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统计至2011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22件231人,审结107件185人,判决生效97件149人。

在判决生效的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件30人,生产、销售假药罪5件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10件1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5件84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3人,侵犯著作权罪1件2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件8人。

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49人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8人,缓刑72人,单处罚金4人,并处罚金144人,并处没收财产2人。

审结的案件中出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如卢湾法院依法判决的刘某等11人销售假冒上海世博会注册商标“海宝”标志礼品一案,涉案的侵权纪念品达到164箱8170盒,金额高达749万余元。

黄浦法院审理的姚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案,查获盗版音像制品(影视剧光盘)共41355张。

(四)认真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尽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较少,但上海法院依托“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依法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2010年审结的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中,法院认为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结合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展开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行政决定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

(五)加大执行力度,保障胜诉权利得以实现

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上海法院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不仅注重损害赔偿金执行到位,还注重根据执行需要采取销毁侵权产品生产模具等有效方式,保障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执行。

201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执行案件515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6亿余元;结案363件,执结标的总额1.5亿余元,结案案件中自动履行的160件,和解60件,强制执行的81件。

三、知识产权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国内企业被判侵权案件较多,显示自主创新水平有待提高

2010年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占86.7%,被告多为国内企业。

涉外著作权纠纷数量及其占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比例下降,但涉外商标、专利类案件合计占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57%,在涉外专利侵权、涉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国内被告败诉率超过80%。

国内企业在经营中“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屡见不鲜,表明国内企业在培育自有品牌、获取自有专利权方面存在不足。

包括专利、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国内企业应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有条件的企业可制定并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创造知识产权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投入,争取获得更多的专利授权,培育更多的知名商标。

(二)互联网成为侵权案件多发领域,行业秩序有待规范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具有匿名、交互、高速和广泛的特点,互联网成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发领域。

2010年以注册在本市的数家知名视频网站为被告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即达41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被告败诉率达到92.8%。

随着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商品成为售假主要渠道之一,特别是C2C网站由于网络店铺数量巨大,售假行为难以事先监管,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不断增多。

视频网站经营者需改进现行商业模式,加大购买版权的投入,让版权的创造者获取正当利益,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形成利益均衡。

在允许用户自行上传进行视频分享的经营模式中,网站经营者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甄别,及时阻止侵权视频传播。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可建立著作权流转机制、交易平台,充分发挥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组织等的作用。

网络交易平台也可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侵犯商标权等侵权行为发生。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可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过程进行监控,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入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在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并对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及时删除网站内的售假信息。

(三)商品交易市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市场管理有待完善

由于商品交易市场中涉嫌侵权的商户数量较多,逐一起诉求偿困难,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倾向于向市场经营管理者寻求侵权损害赔偿。

本市数家较大规模的实体交易市场成为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的起诉对象。

本市法院数起判决生效的案件表明,市场经营管理者如果疏于监管,给售假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就有可能被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有些案件中虽然市场、超市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而免于经济赔偿,但处理侵权产品也增加了经营成本。

出租商铺、柜台并以此营利的市场管理者,应该尽到加强监督管理的义务,可采取签订合同让商户承诺不售假、日常营业中积极巡查等方式。

发现商户售假后,既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按照违约进行处理,积极杜绝市场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现象。

超市等可在进货的过程中加强对商品的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的审查。

(四)大型企业、高校等成为侵权案件被告,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有待加强

某大型国有金融企业使用多个盗版计算机软件,被判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三起案件赔偿总额达200余万元人民币。

某高校局域网未经许可在线播放电影、某中学局域网XX登载他人文学作品,被著作权人诉至法院。

这表明文化素质较高的人群也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免疫”群体,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亟待提高。

只有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具备了较高的认知水平和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环境。

应充分运用各种媒介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要注重日常养成教育,让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观念化为每个公民、每个商家、每位企业管理者的自觉意识,化为日常工作和经营行为的一部分。

(五)管理缺失引发纠纷,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源于纠纷双方在合作初期对智力成果归属约定不明、成果署名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周全等因素。

如在一起著作权权属纠纷中,双方约定“乙方(原告)平时书写创作的书法作品全部归甲方(被告)所有”,但该约定的归被告所有的书法作品是指书法作品的著作权还是物权并不明确,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判定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

知识产权管理的缺失也成为审理某些侵权案件的障碍,如影视作品署名不规范导致法院难以确认作品真正权利人,给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的认定带来困难。

知识产权的管理,是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

权利人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在委托开发、委托创作等知识产权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在技术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分配、保密义务、技术标准等,减少日后纠纷。

作品署名实际上起到了公示权属的作用,权利人应注意明确标注,避免引发纠纷。

四、知识产权纠纷发展趋势

(一)案件数量继续增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不断提高

知识产权诉讼成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遏制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

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对企业生存发展越来越重要,市场主体对于其在生产经营中创造出的技术、知识和信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可能经由司法途径向外拓展。

比如在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下,技术标准的法律保护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敏感领域。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企业对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完成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及其范围有进一步扩张诉求。

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著作权、商标权领域可能出现一些交叉型、边缘型的新问题。

同时,权利人对加大惩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增加损失赔偿数额、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呼声会更强烈。

(二)涉及金融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增多趋势

目前,本市法院已经出现涉及金融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表明金融产业在向高端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加快建设,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围绕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将可能增多;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的相关纠纷也将可能出现。

(三)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增加

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技术竞争日趋激烈,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国际国内竞争的焦点。

在医药、生物工程、信息通信、大型工业装备、汽车制造、新能源、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领域,跨国企业已在国内申请并获得大量专利授权,国内企业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必然会与跨国企业产生技术交锋,由此引发的专利、商业秘密纠纷不可避免。

2010年,上海法院即审理了多起涉及设备零部件的知识产权案件。

另外,本市外商投资主要领域正从生产向研发转移,多家知名跨国企业的研发机构落户上海,也可能由此增加涉及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涉及互联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继续不断出现

互联网应用日渐普及,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易的行为将日益增加,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和广泛应用以及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基于互联网的个人或企业活动发生侵权可能性的环节将不断增加。

由于对互联网的管理相对滞后,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将继续保持增长,新类型案件将继续不断出现。

 

著作权民事案件情况

一、著作权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1286件,比2009年增长30%,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收案数的60.3%;审结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1314件,比2009年增长56.8%,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结案数的61.5%。

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略高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07-2010年著作权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对比图

(二)案件特点

1.侵权纠纷占绝大多数,权属纠纷次之,合同纠纷最少。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中,侵权纠纷948件,占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总数的73.7%,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22件;权属纠纷293件,占总数的22.8%,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17件;合同纠纷45件,占一审著作权案件总数的3.5%,其中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14件。

2010年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2.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在著作权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794件,比2009年增长40.5%,占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61.7%。

2006-2010年一审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对比图

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的涉案作品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影视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其中影视作品占绝大多数。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了涉及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566件,占一审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总数的71.3%。

2010年一审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所涉作品类型分布图

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涉及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网络定时播放、网络直播、提供P2P软件服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提供深度链接服务等行为。

同时,也不断有新类型的网络服务行为涉讼,如未经许可擅自上传影视作品的片花、网络游戏使用热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电视机内置“网络视频”功能可在线观看影视作品、通过网络擅自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成为了2010年原告维权的新对象。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小幅增长。

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53件,比2009年增长23.3%,占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的4.1%,其中侵权纠纷22件、权属纠纷17件、合同纠纷14件。

2010年一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多为涉外案件,且多为境外知名软件企业的维权案件。

侵权行为涉及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软件终端用户商业使用侵权软件、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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