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公权力的构成与近现代西方政权结构的基本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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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公权力的构成与近现代西方政权结构的基本模式
古罗马公权力的构成与近现代西方政权结构的基本模式
古罗马公权力的构成与近现代西方政权结构的基本模式
摘要:
权力分立,在古代的罗马已经初步形成。
这种公共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到了现代社会有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西方各国根据古典主义、启蒙学者提供的学说理论进行了数百年的实践,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实践模式。
比较古代罗马与近现代社会的实践,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源流关系。
通过社会关系史的变迁进一步考察他们之间的差异,以及形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可以为我们深入研究权力分立学说的理论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社会科学的相关领域提供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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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古罗马;权力;西方;政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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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041
文献标识码:
ADOI:
10.3969/j.issn.1001-2397.201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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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01-2397(2012)04-0028-11
古代罗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权力运行的特色,这种权力配置的实践是长期的社会发展中自觉发展出来的,很少看出有多少人为的因素。
这种公共权力的分配受到了当时社会分层、阶级结构与经济因素的影响,呈现出逐渐发展的态势并最终在帝国的膨胀中毁灭。
有学者认为,古罗马公权力的运行与近现代西方政权结构的基本模式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它们之间的这种相似性仅仅是表面上的,因为它们产生的时代背景有相当大的差异。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古代罗马与近现代社会的权力配置的实践,找出他们之间的源流关系,进而揭示隐藏在背后的事实真相,并为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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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罗马政权的结构与运行
公共权力是与私有权利相对的一个概念,顾名思义,是指集体与团体的权力。
古代罗马的公共权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其经济发展、社会分层相适应,其权力的结构、分配与运行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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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从传说的罗慕路斯建城开始到罗马帝国的衰亡,前后有1200年的时间。
按照公认的划分方法,其历史可以分为王政时期、共和时期与帝国时期。
每个历史时期的权力结构与构成是不一样的。
整个古罗马时期行政机构很多,如果按照现代权力结构的体系来分类,大体上包括:
第一,议事与立法机构,如特里布斯(tribus)、库里亚(curiae)与森都里亚(centuria),主要行使立法权。
森都里亚会议,也叫做百人团会议,属于军事会议性质,不涉及城市内部事务,在罗马共和国后期成立刑事法院前,它起着准法院作用。
当然它也有立法权,但这项功能通常由特里布斯行使。
(参见:
KathleenKuiper.AncientRoman:
FromRomulusandRemustoVisigothInvasion[M].Chicago:
BritannicaEducationalPub,2011:
27-28?
)传说罗慕路斯将罗马划分为三个部落,每个部落划分为十个库里亚,每个库里亚又划分为家族氏系。
这些部落氏族的划分也许并不反映古代的血统谱系,相反,它们更多地代表了后来的行政管理机构[1]。
这些机构成为最早的议事与立法机构,虽然后来的平民大会与公民大会是罗马的重要立法机构,但是上述传统的议事机构的组织形式、议事程序为后来的平民大会与公民大会奠定了基础。
第二,行政机构,罗马的行政机构比较复杂,而且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重要的行政机构有执政官(consul)、保民官(tribuniplebis)
格兰特认为,保民官是一个奇特的官职,他们的权力不来自任何法律,不属于国家官吏。
这里姑且放在行政官的范围。
(参见:
迈克尔?
格兰特.罗马史[M].王乃新,郝际陶,译.上海:
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2008:
62.)、监察官(censors)、财务官(questeurs)、行省和大行政区等地方长官以及临时的独裁官(dictator)
宪法意义上独裁官的时期不长,大约从公元501年开始,到第二次布匿时期,不同于共和后期苏拉与恺撒时期通过军事夺权建立的独裁。
,等等。
这些机构随着社会阶级结构与权力分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这里的问题是,一是一些机构来历不明。
王政以后是否马上就有两个执政官,还是先有一个过渡时期?
二是行政官(preater)
行政官(Praetor),有些人翻译为大法官,也有人译为行政官。
担任该职务是以后担任执政官的前提。
共和时期拥有军事与司法的职能,但是帝国时期仅仅剩下司法的职能了。
科瓦略夫根据前人的著述,结合后人的思考与评论,对该官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里,我们暂且将行政官放在司法机构一类。
(参见:
H.D.Hill.SketchesoftheInstitutionsandDomesticMannersoftheRomans[M].London:
Baldwin,Cradock,angJoy.1826:
23;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M].王以铸,译.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
80-82.)具有军事、行政与司法的多重功能,应该放在行政机构还是放在司法机构?
不过,从历史上来看,上述机构无疑是罗马时代重要的机构,它们的地位与起源的问题是需要专门研究的另外一些问题。
第三,司法机关,主要有祭祀团(祭祀长)、行政官、裁判官等等。
第四,特殊的机构,如元首制、君主政体。
法国学者菲利普?
莫内将元首制、君主政体看成是特殊的体制。
(参见:
莫内.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M].张?
译.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2.)?
但是,这只是一个粗浅的分类,事实上,有许多机构并不能完全按照现代的宪政模式来进行划分,比如,除了元老院有事实上的部分立法权外,保民官也有一定的立法权,对高级行政人员的任免有否决权等;执政官(consul)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地方行政官有地方立法权,但是元老院有批准权。
由于与宗教的关系,长期以来,大祭祀不仅享有司法权,负责解释法律,还享有一部分立法权。
民众大会不仅有立法权,也有一定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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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这些机构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改变。
古罗马机构的这种多元性、变动性与罗马的社会政治背景、环境有密切的关系。
各机构之间随着社会各阶层力量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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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时期的罗马,王权有军事、宗教与司法等方面的大权,但是王权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2],民众大会(或者叫部落会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长老的制约。
但是,这个时候的长老(后来的元老院)是顾问机构,远不是我们现代所谓的宪政机构。
真正表现出来的事实上办事的“行政”机构应该是民众大会与王(rex)。
共和国时期取代王权的执政官(consul)行使军政大权,其权力的行使不仅受到了元老的制约,而且还受到了来自同行(另一执政官)、保民官、民众大会的制约。
执政官在帝国时期依然存在,但是权力下降,后来甚至仅仅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
其他行政机构如保民官享有最高的否决权,但是这一职位变化比较大,一方面,他们是平民的代表,要保护平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平民的上层,是走向新贵的一个特殊阶层,与贵族有着密切的联系。
贵族元老也常常通过这一阶层与平民达成某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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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大会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变化。
特里布斯(tribus)、库里亚(curiae)属于传统的氏族议事机构,与血缘有关。
它们是传统部落沿袭下来的议事机构,早期罗马的一切重大事宜皆在该类会议上决定。
森都里亚(centuria)则不同,它是塞尔维乌斯改革的产物,这种制度与军事相关,与财产的多寡相联系,是君主行使权威的重要工具[3]。
在王政时代,罗马就有了贵族与平民的区分,平民通过斗争获得了诸多特殊的公民权,如担任官职、与贵族的通婚权。
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张,罗马与外来人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外来人通过斗争不断获得公民权。
杨共乐先生的看法与此相反,他认为,罗马早期的斗争是罗马平民与罗马人民(非罗马人或外来人)之间的斗争,之后才是罗马人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
(参见:
杨共乐.罗马史纲要[M].北京:
东方出版社,1994:
5-7.)在诸多的行政机构中,不少法案还专门规定了平民在机构中占有的名额,平民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与作用,直到帝国时期,平民大会的作用才有所下降。
但是,森都里亚与库里亚在王政后期与共和的一段时期里共存,公元前471年还成立了一个专门由平民组成的平民协议会(conciliumplebs),这些情况都表明罗马的立法机构非常复杂,而且随着时代在不断发生变化。
平民大会与公民大会的变迁,反映了罗马内部权力的结构与构成,正是罗马平民的不断斗争,才在公元前287年通过了《霍腾西阿法》,据说这是平民会议制定正式罗马法律的开始,全体罗马公民都必须遵守。
古罗马平民的立法权到底到什么时候才获得了普遍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参见:
胡玉娟.罗马法中“平民会决议等同于法律”的由来考辨[G]//彭小瑜,张绪山.西学研究:
第2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6:
273-310.)?
广义上说,元老院也是议事机构,它虽然不是立法机构,但是,有广泛的任免与建议权,以及税收与财政方面的权力。
这个机构在罗马历史上长期地发挥了应有的效用。
元老院在王政时代是王的政府顾问,由于元老是由国王根据是否支持其王位为基础而选任的,人数上不超过100。
这个时期,元老院并没有立法权,但是它在行政事务方面有广泛的影响力[1]153-154。
共和国中期元老院的人数达到了300,它是行政官员与人民的顾问。
虽然人民拥有主权,但是由于元老的特殊地位、身份与声望,仍然享有巨大的权力。
帝国时期,元老院的人数达到600,随着皇帝权的扩张,元老院的权力才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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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学者认为,罗马公权力突出的特点在于制约与平衡。
波利比乌斯(polybius,也翻译为波利比阿)认为,罗马的宪政以力量均衡为依靠
转引自:
巴洛.罗马人[M].黄韬,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5.,这种权力是在元老、平民与行政官之间进行分配的[4]。
同时,双位或多位执政官、财务官、保民官的设立也透露出对权力滥用的担心与牵制。
上述这些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始终保持着一定的均衡性,以维持社会的稳定,防止权力的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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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的属性上来看,古代罗马不同于近现代的民族国家,那个时候我们常常称罗马城邦或城邦国家。
罗马人感觉到权力的滥用可能给国家带来实质性的危害,因此,他们设法对权力进行适当地限制,其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将权力分开。
虽然分权开始的时候并不是有意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贵族阶层与平民阶层斗争的结果,使各阶层在一定的范围能够达成妥协,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也可以说,这种分权是从无意识向有意识逐渐过渡并逐渐完善的。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罗马政治制度的包容性。
当然,帝国后期,经济衰退、政治腐败、道德败坏、精神空虚,使得罗马政治无法充满原有的活力,渐而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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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典主义、启蒙运动学者对古罗马政体的认识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许多思想家打着恢复古典传统的旗号,对古代希腊、罗马(包括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在内的)文化传统进行了研究,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得出了结论。
虽然观点并不相同,但是大家几乎都认为,希腊、罗马留给我们的政治文化遗产应该继承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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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体问题,从希腊、罗马到近到现代社会,一直都在不断地讨论,它涉及政权的结构与运转,对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众多的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详尽的讨论与研究。
他们研究何种政体最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最能够防止腐败,进而向人们介绍该类政体。
亚里士多德曾经研究过希腊150多个城邦的政制,对迦太基等城市也进行过研究,他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
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5]。
他认为,政体有正常政体与变态政体之分。
凡是为了全邦的共同利益,不论是一人还是多数人统治都是正宗的政体;如果不是为了全邦共同的利益,而是为了一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就是变态政体。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是正宗的政体,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是变态政体[5]133-134。
罗马的波利比乌斯与西塞罗对此也进行过讨论。
波利比乌斯看到罗马政体中的三个重要方面,执政官、元老院与民众大会,也注意到了三者之间的平衡与制约[6];而西塞罗也继承了波利比乌斯的观点,认为王政(君主)、贵族、人民混合而成的政体是最好的政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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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阿奎那等政治思想家,一直强调神权的优越性[8]。
阿奎那等神学家打着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旗号,为神权服务。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复兴和文艺复兴的到来,一些思想家开始反对神权,马西利就是其中之一。
他出身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业发达的城市帕多瓦,城市的商业发展与民主制度为他提供了思想来源。
他反对神权,维护世俗政府,认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应该分开。
如果政府的行政人员不能按照人民的立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可以撤换这个政府[9]。
马西利的政体形式是寡头政体与民主政体折中的产物[10]。
他的思想对马基雅维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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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世纪以后,马基雅维里出生,那个时代正处于文艺复兴的时期,随着王权的逐渐加强,靠铁血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政体已经成为那个时代(16世纪初)西欧的普遍的政体了[9]388。
因此,不少政治思想家竭力强调君主的重要性。
作为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人的马基雅维里,同其他大多数思想家一样,竭力维护君主集权统治。
但是他为君主进行辩护,是出于当时意大利的社会实际情况而思考的。
那个时代,“他不会看不到现代专制的一切缺陷与罪恶,但他认为,在现代生活的环境与条件下,这些恶是不可避免的。
”[11]实际上,他内心里一直向往着罗马的共和制度,关于这一点,留心阅读他的《李维史论》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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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政治理论没有涉及分权问题,那个时代分权还没有提到人们的眼前,人们的观点是服从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上帝赋予的,无法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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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使教会与专制制度受到打击,经院哲学日趋衰落,受宗教与专制控制的思想也逐渐获得解放,古代希腊、罗马的思想与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兴趣。
结合古希腊、罗马的分权,如何设计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逐渐成为像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使命。
他们详细研究了希腊、罗马的政制,针对封建的专制提出了人民主权与权力分立的学说。
这些学者对古代的政体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传统,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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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英国经验论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曾经担任过贸易与殖民事务大臣与上诉法院的院长。
他所处的时代正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英国通过革命建立了立宪君主制的资产阶级政权。
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建立在李尔本平等派的基础之上,李尔本等人所描绘的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为洛克所发扬。
虽然他的政治思想有与资产阶级妥协的一面,但是他分权理论无疑是对“君权神授”的挑战,为后来资本主义政治理论,尤其是三权分立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
执行权与对外权虽然有区别,但是却不能分开,应该由统一机构实施,“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
”[12]洛克的分权理论事实上是二权相分,而不是三权分立。
因为对外权实际上还是行政权。
洛克的这种分权是英国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
当时的司法机构正处于和王权分离的阶段,权力分立的理论还没有成熟。
虽然,那个时代大家都在讨论司法政治问题,洛克却保持沉默,这一点连哲学家罗素都感到“出人意料”[13]。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十分丰富,但是,他在权力的制衡方面的理论则显得“单薄”[14]。
这种“单薄”的情况,到孟德斯鸠时期才变得“丰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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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是著名的法国学者,他继承了古代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体理论,并根据传统的理论,提出了三种政体:
共和国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15]。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里面没有专制政体,但是伏尔泰在评《论法的精神》时,认为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是非常相似的[15]330。
孟德斯鸠又谈到三种政体的性质,以及与每一种政体相适应的原则。
虽然萨拜因对《论法的精神》的结构有所诟病,评价不是太高,萨氏认为该论著比较杂乱、不系统,由于撰写的时间间隔比较长(先后达17年之久),有些地方甚至自相矛盾。
但是,该书却探讨了所有与法相关的“精神”问题,并时有独到的新解。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罗马的政体、政治制度与原则。
他认为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都并不重要,因为在任何体制下,人们运用权力一般要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5]154除了用权力制约权力外,在官员任期方面也应该有所约束,防止任期过长而导致腐败的出现,“一切官职,如果权力大,任期就应该短,以资补救。
多半的立法者把任期规定为一年。
长于一年,便有危险;短于一年,便和事务的性质相违背。
”[15]14孟德斯鸠在分权问题上与洛克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不仅仅提出三权的分立,并将司法权专门独立出来,而且更加注重各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14]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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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雁深在介绍孟氏的著述时说,孟德斯鸠的影响超越了国界。
当该书传到美国的时候,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讨论。
当时大量的报纸杂志介绍《论法的精神》,独立战争时期的领袖熟读了该书,并将分权的理论写进了宪法[15]24。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为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们在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利用普布利乌斯(Publius)的笔名发表了一系列维护宪法的文章,这就是我们后来看到的《联邦党人文集》。
这些文章突出了权力划分,以及这些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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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出,从中世纪到近现代的政治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维护神权到强调君权,再到主张分权的过程。
在政体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没有多少新变化。
但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替资本主义鼓吹与呐喊,这些古典主义与启蒙学者几乎都从希腊与罗马的政治体制中去寻找适合自己理论需要的材料,为自己的政治主张与理论服务。
这些思想家对共和政体与分权制度的赞美,已经使其成为近现代政治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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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罗马政权与运行模式对近现代西方的影响
近现代学者在讨论政权问题时,很少能够摆脱古希腊罗马政治的影响。
古罗马的政治理念、结构框架的确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由于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古罗马政权运行模式所受到的影响与借鉴的程度也有所差异。
从法系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借鉴的程度要大于英美法系。
欧洲大陆国家皆由古罗马与日耳曼各部落融合而生,更何况与西欧分立形成对比的还有东罗马帝国的存在鲁滨孙认为历史上并不存在所谓的东西罗马帝国的称谓,因为罗马帝国从来就没有分裂过,它始终是一个国家,所以也就不存在“西罗马帝国”这个概念,最起码在查理曼以前是这样的。
(参见:
詹姆斯?
哈威?
鲁滨孙.新史学[M].齐思和,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7:
116.),因此,古罗马的政治文化对欧洲大陆的影响深远,为后来的人们提供了政治文化的支撑与政治制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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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权体制?
古代罗马的政权结构模式对于近现代欧洲国家有很大的影响,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与伟大思想家学说思想的传播,近现代西欧社会普遍接受了罗马的政权构成模式,或君主制或共和制。
虽然各国情况不同,但是基本上都直接或间接地继承了古代罗马的文化传统。
这里以英美与欧洲大陆这样比较大的政治文化传统模式为例来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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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属于西方文化传统的一方面。
虽然英国受到罗马的影响比较小,我们也没有找到像洛克这样的思想家在其论著方面直接探讨古罗马政体与政权机构的文字,也许洛克真的不承认古老世界中的权威模式[16]。
但是英美仍然受到古罗马的影响,尤其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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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贵族通过法律的手段控制贪得无厌的君主。
“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与限制王权的原则。
从13到16世纪共有30多个王对大宪章加以肯定,并适时修订、加进新的条款。
(参见:
基佐.欧洲文明史[M].程洪逵,沅芷,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5:
232.)当然,那个时代还谈不上有意识地按照古罗马的样式或根据古罗马的经验建立政权的设想。
但是,事实上,我们又可以从莫尔的《乌托邦》,培根的《新大西岛》与哈林顿的《大洋国》找到建立共和美好国家的理想与信念。
在洛克的著述中,我们没有发现他有大量引证古罗马事例的现象,但是从霍布斯到休谟的诸多英国政治哲学思想家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他们对罗马政治结构现象的兴趣。
请参见:
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6:
148;DavidHume.PoliticalEssays[G]//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4:
154-160.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分权的结构虽然没有美国来得彻底,但是从中古开始,王权就受到监督,并与议会分开,议会结构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参与政治的法宝。
其后的《默顿法规》、《牛津条例》、《威斯敏斯特条例》、《权利法案》、《议会法》等一系列法案为英国限制王权、政府对议会负责、平民进入议会、权力分立与议会至上的原则奠定了基础。
詹金斯在谈论古罗马的遗产时说:
希腊人为我们创造了民主制、君主制、僭主制等有关政治理论的名词,但是罗马人在政治实践方面的影响更大。
他们实际上传下来两种政治的模式:
中晚期罗马共和国的混合宪法和我们或许可以称为“恺撒主义”的君主制度(早期共和国那种据称节约和简朴的共和国或许可以被当作第三种模式,不过,虽然政治思想家们、尤其是从文艺复兴到18世纪的思想家们对此印象深刻,但它本身好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伦理,而缺少确定的政治内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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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金斯认为,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根据西塞罗、塞涅卡、李维的论著,创造出“公民人文主义”理论。
马基雅维里的《李维论》(也译为《论李维》)启发了哈林顿,写出《大洋国》。
这种混合宪法理想的爱国主义思想与追求荣誉的观念,通过这些作品渗透到18世纪的思想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17]7。
遗憾的是,这部论文集却没有谈到“政治遗产”,即古罗马政治对后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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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文化传统来源于英国,16世纪以来,一批批清教徒从英国来到美国。
他们带来了英国的文化,在美国建立了自己的家园。
他们结合英国的传统,创造了美国的文化。
美国的民主和政治文化与英国有所不同。
在政权结构方面,美国更富有创造力。
美国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由于新的宪法要得到通过,必须由13个州中的9个州同意。
以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批评反对派,积极主张建立联邦共和制度。
在批评对方的过程中,他们常常引用古罗马的政治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为自己辩护。
他们指出,根据粗略的观察,英国的宪法中的三权并不是完全分开的。
行政长官是立法机关的一个主要部分,他有单独与外国签订条约的特权,而司法部门的成员也都由他任命。
他们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认为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必须分开,才能保障自由[18]。
美国宪法开创了一个新纪元,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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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陆是西方文化的另外一个代表。
一般认为,近现代法国,经历了一个从等级君主制度到绝对君主制再到立宪君主制的发展过程。
从16世纪到18世纪,法国一直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
18世纪后期绝对的君主制度衰落,法国大革命开始,建立了三级会议,表明法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阶段。
从1792年到巴黎公社时期,法国经历了帝制、共和制、立宪君主制的反复。
1870年后法国实行的是共和国制度。
法国党派林立,宪法经过了多次修改,这与法国的国情与政治环境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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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政体方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赞成立宪君主制度,而卢梭、孔多塞等赞成民主共和制度。
卢梭将政体分为民主制、贵族制与国君制。
强调主权的不可分离性,但是他在政体方面并没有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应该统一;相反,他强调政权的分开。
他说,“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
”[19]?
总体上看,英国受到古罗马的影响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