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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争点总结

1.中毒原因。

检方称,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呕吐物中均检测出氟乙酸盐,7月28日警方在死者吃剩下的食物和死者的胃和肝中却未检测到氟乙酸盐,有悖常理!

毒物学和法医学专家依据病历等资料,根据死者生前中毒的症状,两名死者发病症状与毒鼠强的中毒症状十分相似,但化验结果是死者体内没有氟乙酸盐,尤其是医院在死者生前抢救时使用了氟乙酸盐的特效解药——乙酰胺,也并未能挽救下两个孩子的生命,也没有好转的迹象。

2.毒源检测

警方认为丁云虾烧水用的铝壶,是念斌投毒的毒源。

案发当天,平潭县公安局即提取了铝壶、炒菜铁锅和煮稀饭的高压锅,经过检测,铁锅和高压锅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铝壶却未能检出有毒物质,但在瓶装分送的“铝壶的水”中检出氟乙酸盐。

清洗过的高压锅和铁锅内检测出毒性物质氟乙酸盐,水壶未经过清洗没有检测出毒物,却检测出有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的“铝壶的水”,有悖于常理。

3.毒物来源

警方未找到毒物来源物证;念斌供述,在案发6天前,他从街上一个地摊买的,卖鼠药人50多岁、理平头。

而公安机关认定的卖药人杨云炎是一位70多岁的秃顶老头。

后经双方指认,念斌没有见过杨云炎,杨云炎亦没有见过念斌。

念斌交代说鼠药经水浸泡后像淘米水那样的颜色,但杨云炎卖的鼠药加了警示色,从公安机关提出的拌药器皿上可以看到红黄等颜色的粘留。

也就是说,杨云炎所卖的鼠药与警方提取到的鼠药并不一致。

4.藏毒地点

念斌供述:

“买了两包鼠药和一包蟑螂药,买回来先放在电话机旁柜子的抽屉了,7月26日夜投完毒后把剩下的鼠药、蟑螂药、货架上的鼠药全扔了,拿货架顶上的鼠药时还洒了。

经提取念斌食杂店里的货架、地面上的尘土,以及丁某虾家煤炉上的表面物质送检,均未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5.投毒方式

念斌交代,凌晨1点多,不敢开灯,看到铝壶嘴还冒着水汽,借此顺着壶嘴把鼠药倒进去。

对此,律师曾做过现场模拟试验,7月27日是农历初三,没有月光,院子内没有灯光,“根本看不到水壶冒蒸汽,我们试了几次,用矿泉水瓶对壶嘴,看不清楚,根本灌不进去,最后没办法用手抓着壶嘴倒的,还洒到手和煤炉上。

”但公安机关从壶嘴内外及炉台上,均未检出鼠药成分。

6.作案工具部分证据

此外,作为作案工具,念斌所说的扔在垃圾筐中的鼠药和矿泉水瓶,公安机关均未找到

7.证人证言

(1)念斌供述:

2006年7月27日凌晨将鼠药投放在水壶中;

(2)房东口供:

2006年7月27日中午,她和丁云虾使用了水壶内的水并没有任何人中毒;

(3)警方:

2006年7月27日晚上中毒事件发生;

8.审讯记录与录像

念斌在2006年8月8日招供,审讯笔录与录像中,

(1)念斌在审讯录像中总是捂着两肋,非常明显是被人打击过两肋;

(2)念斌舌头有伤,说话含糊不清,证明念斌确实咬过舌头;(3)审讯笔录与审讯录像完全不同步,不能真实反映审讯的实况;(4)关键情节都是公安人员先说出来的;(5)念斌的口供明显是在顺杆爬审讯人员设计圈套,让念斌与其交换条件,念斌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承认自己有罪,审讯人员不抓念斌的老婆

警察承认:

(1)2006年8月7日下午开始到8月8日凌晨3、4点左右,公安局三名领导对念斌进行“思想教育”,念斌在凌晨2、3点左右咬舌头,警方马上叫医生打吊针、上牙套。

但这个“思想教育”的过程没有做笔录,也没有同步录像。

(2)8月8日念斌招供之前录像中断一小时,出现中断之处正是念斌从不交代到交代的关键之处。

当时审讯念斌的共计四人,四人的解释分别是:

在场人高毅称自己“出去了”;

负责拍摄录像的陈秋星称自己“关掉录像机回去睡觉了”;

丁元华称自己在场,与翁其峰共同坐在桌子后边,他说翁其峰是否实施刑讯逼供需要向翁本人核实;

翁其峰则称自己在家里睡觉。

念斌被警方传唤,受到严重刑讯逼供。

系非法取证,被告人的口供应当依法被排除!

3.警方向法院提供的念斌的审讯录像光盘,在10分55秒处存在明显的“断点”,而这个关键的“断点”恰好是念斌从不招供到招供的“节点”。

自2013年庭审以来,迫于各方压力,警方终于在2014年6月25日的庭审中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其移送给法院的审讯录像光盘在10分55秒处存在中断,在这个断点处,审讯录像整整中断了“两个小时”。

9.程序上的争点

本案中警方的关键物证之一——门把手。

(1)委托鉴定的时间上有明显从2006年8月8日改为7月31日的涂改痕迹,(也就是说,委托送检的时间是念斌招供之后倒签的;)

(2)该门把的送检人是翁其峰;其本人亲自在上面签字,当庭又不承认是自己送检。

(3)该门把是侦查机关“锁定”念斌的依据。

  翁其峰于2011年向福州中院出具证明,称对门把进行检验出具《分析意见书》“目的是为侦查员提供侦查方向”,也就是说门把是当时抓念斌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翁其峰在出庭作证时又称:

“我是在8月8日念斌招供之后才拿到(门把的)鉴定结论”。

翁其峰解释:

我填写的是8月8日,是支队人员让我改成7月31日的。

铁锅送检的时间是2006年8月1日,检验报告的做出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

针对水壶和高压锅的提取和送检时间,办案人员曾证明是8月9日下午2点提取并送检,因庭前提交的质谱图内水壶里的水检验时间是8月9日凌晨3点,陈秋星、徐自强、翁其峰等人又改称是8月8日提取。

10.质谱图。

不同的中毒原因,在质谱图上有不同的波形表现。

俞悦尿液的质谱图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图谱一模一样。

俞攀的呕吐物和心血竟然来自一个检材。

所以读物专家组得出结论:

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

本案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氟乙酸盐被使用过,即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的结论不能成立!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1)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翻有罪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轻口供,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中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疑罪从无,而且是疑罪只能“从无”,不能“从轻”——《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公检法三家应该是一种相互牵制把关的制约关系,而不是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办案。

念斌案的证据明显存在问题,侦查机关没有依法排除,检察院也据此批捕了,到了审查起诉的时候,法院也是按照流程走,“流水线”办案模式最终酿成了念斌案。

陈光中:

造成冤案的根源在于刑讯逼供,公安机关迫于破案压力,不惜搞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侦查牵制起诉和审判,也是原因之一。

所以要打破这种“流水线”办案模式。

背景:

2005年,为实现“命案必破”,福州市公安建立了命案侦破“八大机制”,要求落实各级领导侦破命案责任,市公安局决定对所有现行杀人和持枪伤害致死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建立命案侦破“八大机制”后,福州警方在较短的时间内就破获一批大案要案,其中包括“念斌投毒案”。

成都商报:

您认为,新《刑诉法》的哪些制度直接影响了念斌案

陈光中:

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念斌案直接受到了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念斌案中证据多有疑点,其中有部分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应当排除而未被排除;有一部分证据则是相互之间存在疑点,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通俗地讲,就是证据不足。

既然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就应该宣判无罪。

成都商报:

为什么司法实践中很难真正实现疑罪从无

陈光中:

很多刑事案件往往达不到整个案件的都特别清楚的程度,在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最佳的效果就是既不冤枉好人,又能惩罚罪犯,在两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不冤枉好人。

从社会危害来讲,冤枉一个好人的危险性远远大于放纵一个犯罪,一个无辜者被冤枉将毁掉他的一生,而放跑了一个真凶还可以再抓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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