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运营资金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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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运营资金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006.12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
第三条申请设立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实收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第四条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3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二)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上述申请时,还要考虑外国银行所在国家在相应问题上,是否给中国的银行同等待遇。
第五条拟设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应在原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外国银行申请开设一家支行,应无偿增拨给其在华分行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作为支行的营运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中30%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拨付。
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可拨付资本金之内,即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内;由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
外国银行分行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百分之三十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资金。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06。
2。
13
第十条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除满足第九条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少于500亿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三)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连续3年不高于6%。
(四)在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盈利,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4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人均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第八条设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设立联合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暂行办法》
农银发[1996]4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农业银行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二级分行(含地区中心支行、省辖市分(支)行),县(市)级支行(含办事处),分理处(含营业所),储蓄所以及其他需要统一管理的营业机构。
第六条拟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五、拟设立的二级支行级机构必须拥有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拟设立的支行级机构必须拥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银发[1994]198号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二○○七年八月三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四十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五十二条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十一条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第六十二条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拨付各分公司(含拟设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第一百零六条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3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一百零九条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
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七条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银发[1998]3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运风险,现对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应按照其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四十提取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