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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环保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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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环保规章制度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1、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2、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4

3、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25

4、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检查规定……………………………………34

5、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规定…………………………37

6、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规定……………………43

7、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48

8、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54

9、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60

10、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68

11、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装置检维修、改造和开停工安全管理规定……74

12、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82

13、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2

14、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9

15、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04

16、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09

17、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4

18、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117

19、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盲板管理规定……………………………………120

20、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阀管理规定…………………………………122

21、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气防应急管理规定………………………………124

22、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空气呼吸器管理规定……………………………126

23、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人身安全十大禁令………………………………128

24、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129

25、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车辆安全十大禁令………………………………130

26、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131

27、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三十条安全规定……………132

28、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136

29、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酸、碱工作安全规定……………………………138

30、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140

31、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42

32、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9

33、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152

34、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规定…………………………157

35、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61

36、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规定…………………166

37、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放射线源防护管理规定…………………………170

38、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74

39、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181

40、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消防水使用管理规定……………………………185

41、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管理规定……188

42、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避免事故管理规定………………………………193

43、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白塔工交场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197

44、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监控管理责任制……………………………201

45、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危险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205

46、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装置改造和停工检修安全管理方案……………208

47、关于推行“两书一表”制度的通知………………………………217

48、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业用火票安全管理补充规定………………220

49、施工安全管理制度…………………………………………………222

50、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厂内运输物资车辆临时安全管理规定………224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三部分。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安全质量环保处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司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

第七条安全部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第八条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车间、应配备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安全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QHSE委员会)。

QHSE委员会主任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QHSE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处理QHSE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QHSE委员会职责

1.组织公司QHSE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审定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3.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决议、指示等情况的汇报;听取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或对策的汇报。

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质量环保工作大检查。

5.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通报重大责任事故。

6.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长远发展规划,推行科学的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法。

7.负责协调统一安全、环保和质量方面企业与地方及与上下级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QHSE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向公司QHSE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协调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司领导及安全总监、副总师和总经理助理安全质量环保承包指标的考核。

3.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质量和环保工作管理情况及防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组织安全质量环保大检查活动,为QHSE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提供建议。

4.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5.负责有关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标准在公司的贯彻落实,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对安全、质量、环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质量、环保宣传工作。

7.向QHSE委员会和委员会成员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

组织编写质量、健康、安全、环境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经营的同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

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行政正职

1.各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3.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4.定期主持召开QHSE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定期向上级报告或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二、行政副职

1.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2.结合相应的分管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3.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审查、制定安全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5.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工作。

6.抓好安全科技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

三、安全工程师

1.在基层单位领导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单位的安全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6.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本单位安全设备、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的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坚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三违”现象。

在紧急情况下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有关领导处理。

9.检查落实动火、高处、用电、有限空间、起重和破土等作业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施工作业的安全。

10.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1.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真实、规范化。

第十五条基层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能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主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其安全职责是:

一、班组长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坚持原则,监督本班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制止违章作业,对本班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新、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3.督促、检查本班员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掌握各岗位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岗位员工

1.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3.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保持其完好、齐全、灵敏、有效。

4.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白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

5.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杜绝执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

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在生产操作中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人事教育、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动、物资供应、工程等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国家、地方和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由公司安全部门建立基层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基层岗位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要选择有国家资质认可的评价单位协助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问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条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在作业前应编制HSE风险预案,会签后报安全部门备案。

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情况变化及时对HSE风险预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动火、厂区内动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工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作业证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装置检维修、改扩建等风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工程承包商,实行投标前安全资格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毒气检测器、呼吸器等报警、防护器材实行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给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放保健费。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由公司在编制生产、财务预算的同时,统一纳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责任制纳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车队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准确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对于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司应制定并坚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违章处罚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安全部门及安全专职人员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

1.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2.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落实情况;

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检验,维修、使用等情况;

5.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6.安全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工程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条款履行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9.消防设备、器材采购、配备情况;

10.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

11.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项目。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时,具有以下权力:

1.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2.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

3.必要时,可建议被监督检查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4.在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给予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工作协助。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虚报、瞒报、迟报事故的行为,所有员工都有权举报。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应组织考核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是事故的归口主管部门。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务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的分级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重伤及直接经济损失的确定

第七条重伤的确定

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严重灼伤、烫伤或灼伤、烫伤占全身体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的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者。

6、手部伤害。

①大拇指截断一节。

②食、中、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斩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斩断一节的。

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有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①脚趾斩断三只以上(含三只)

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有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坏、内出血或伤及腹部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依据,并由公司会同基层工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内蒙劳动厅医疗保险处审查确定。

第八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确定

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人身伤亡及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L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数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失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失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烧,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按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③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④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赔额计算。

第五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及公司值班调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火警,电话3351119。

第十条车间领导及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质量环保处、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

较大及以上事故安全质量环保处要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报。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安全质量环保处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二)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总经理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总经理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告。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

当及时补报。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章事故应急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

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

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组织事故调查组,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公司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旅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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