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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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题库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

[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题库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指南(试行)》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考试题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40分)

1、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企业(煤矿)的隐患分级,明确负责不同等级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2、煤矿必须建立防范(强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水害、断电等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并加强预警,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3、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工作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或煤矿,制作(重大隐患警示牌),悬挂在被督办煤矿井口的醒目位置。

警示牌应标明重大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5、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隐患(信息接收记录)、(治理进展跟踪)、(逾期警示提醒)、(数据统计等功能),实现对重大隐患督办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6、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举报),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重大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7、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隐患统计)和(汇总建档工作),定期对(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二、解答题(每空5分,共60分)

1、煤矿企业和煤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隐患分级管控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

2、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排查内容包括哪些:

(一)煤矿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

(二)煤矿的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应当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等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隐患排查;

(三)煤矿应当组织、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隐患排查;

(四)煤矿企业应当组织、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覆盖各运营煤矿的隐患排查。

3、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

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隐患,在采取确保的前提下,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对于难以采取有效立即治理的隐患,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隐患,应当由煤矿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

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五落实”。

4、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

督办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

(二)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级、验收销号、公示公告和执法处罚等工作机制;

(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四)报告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

5、重大隐患确认后,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亦可在执法文书中载明)。

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六)督办销号程序。

6、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及时变更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生产责任人和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生产隐患。

7、列举三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未经省级煤炭行业部门批准,在开采单一煤层一翼布置的采(盘)区内布置超过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开采单一煤层双翼布置或开采多煤层的采(盘)区内布置超过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同时生产的水平数超过2个的;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未按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安排生产作业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的。

8、列举五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9、列举三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按照《》规定应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0、列举六项“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机或者两台主要机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机供风的全风压系统的。

11、列举五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12、列举两项“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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