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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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系统正常运行,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合行,下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业务等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全区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自治区联社及各旗县联社(含农合行,下同)均应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承担信贷管理、信贷风险系统管理、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信息等职能的部门组成。

并在个人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辖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

负责个人征信业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指导各机构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机构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做好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

银行卡部门负责辖内贷记卡、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

信贷风险系统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录入的客户基础信息符合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要求,配合个人征信系统做好数据提取报送工作。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核心业务系统中个人信用业务的交易和核算信息的数据质量,保证系统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

科技信息部门负责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九条我区农村信用社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两级用户体系,其中自治区联社设立超级管理员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各旗县联社设立普通管理员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

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数据上报用户和各旗县联社普通管理员用户,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辖内信息查询用户。

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征信数据的报送工作。

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

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工作。

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各级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十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同级数据上报用户和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辖内信息查询用户。

并按照各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数据上报用户和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的停用或启用操作,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辖内信息查询用户的停用或启用操作。

管理员用户对所辖用户的正常停用或启用操作均需凭用户提交的《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停用/启用申请表》(见附表一),按照相应流程对申请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各旗县联社对离开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三条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和各旗县联社普通管理员用户均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相关信息资料。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四条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应按季度清理辖内信息查询用户清单,于下一季初15日内检查完毕;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按季度清理辖内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清单,于下一季初20日内检查完毕。

第十五条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代码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

用户的代码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同为用户本人的操作,由此造成的失密或系统运行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用户代码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志。

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用户的用户代码,由人民银行确定。

其他用户的用户代码编码规则由自治区联社确定,原则上查询用户的用户代码中应包含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

信息查询用户的代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代码,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代码。

第十六条各类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首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密码编制规则依照《ⅩⅩ农村信用社信息系统口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保存。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七条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用户遗忘登录密码,向管理员用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管理员用户发现用户密码被盗用,且无法及时通知用户更改密码;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用户申请重置登录密码时,应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见附表二),直接提交管辖自己的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用户核实资料后即可进行操作,并将申请表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原则上应由个人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人员担任,信息查询用户由旗县联社各分支机构负责对个人贷款进行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异议信息核查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四章数据报送和整理

第二十条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实行“自治区联社一口出”原则。

由自治区联社负责将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统一报送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联社收到征信中心反馈的认为信息可疑的复核通知后,将及时转发给相关旗县联社,旗县联社应自收到自治区联社复核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自治区联社应自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征信中心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各旗县联社发现其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对个人基本信息应及时进行修改;对确认需要自治区联社协助解决的问题,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负责把数据修改单上报自治区联社,自治区联社进行数据纠错后统一将纠错报告上报至征信中心。

第五章查询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信息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异议处理协查的农村信用社在进行异议处理时;

(三)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四)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

除非自治区联社另有规定,除上述四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后,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农村信用社的书面授权:

(一)授权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二)授权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后,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

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可以不查询打印或只查询不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但也必须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书面授权。

具体情形由各旗县联社结合自身实际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时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应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见附表三),经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信息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第二十七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包括《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资料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客户个人信用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主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旗县联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九条客户直接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一)异议受理。

个人客户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旗县联社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件四),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并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不予受理。

(二)异议信息核查。

信贷综合岗根据异议信息的不同性质,直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核查或转交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核查,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修改表》(见附件五),提出对异议信息的具体意见,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异议信息核查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异议信息修改。

客户经理可根据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的修改表,直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对确认需要自治区联社协助解决的问题,异议信息受理机构应通过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统一把《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修改表》发送给自治区联社超级管理员,由其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纠错或删除数据。

异议信息修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异议信息修改反馈。

分支机构异议受理人员应在异议信息核查修改后一周内登陆个人征信系统,核查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是否已经得到更正。

如果已经更正,则打印一份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件六)。

第三十条客户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需要农村信用社协助进行异议处理的程序。

(一)异议信息协查受理。

自治区联社数据上报用户负责接收征信中心发出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并在接收当天登记个人客户异议台帐。

对确定需要旗县联社处理的,自治区联社应在1个工作日内把《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发送给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由其登记个人客户异议台帐。

管理透明最后要做到结果透明。

东风厂的各种考核、聘用、任免、奖惩结果一般要在厂内公示。

对于工厂员工来说,这本身就能起到榜样的激励作用,当然榜样可能是好的榜样,也可能是坏的榜样。

(二)异议信息的核查和修改。

对确定需要自治区联社处理的,数据上报用户直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核查,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修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交由超级管理员用户进行数据纠错或删除数据。

异议信息的核查和修改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确定需要旗县联社处理的,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修改表》,视异议信息情况发送给相关分支机构核查,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直接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进行数据纠错或删除数据。

旗县联社的异议信息的核查和修改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表7-1各机场的贝塔系数与行业贝塔系数(三)异议信息协查反馈。

对由旗县联社协查处理的异议信息,旗县联社管理员用户应把《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修改表》上报自治区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由自治区联社向征信中心统一报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见附件七)。

二档400元/月.人,中级职称(财务系统应是关键岗位),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及以上的人员;对异议信息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旗县联社应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由自治区联社进行统一报送。

生产车间应提工资=基础工资+代表产品单价×完成代表产品数量+一岗两责考核加减金额。

第三十一条各旗县联社对经过核查发现确实有误的异议信息,除了及时报送更正信息外,还应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后重新报送。

优点:

第三十二条客户异议处理的相关档案资料应比照《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属商业秘密。

接触个人信用数据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报送、异议处理和查询使用过程中应遵守自治区联社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01021502国债(15)2009-12-062.71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业务的内部资料,除非自治区联社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

第三十四条除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其他目的。

这里考虑到北京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其市盈率选择首都机场历年年末市盈率的平均水平,国内上市公司则选择行业市盈率(国内上市机场股份公司的加权平均)。

第三十五条各旗县联社个人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机构用户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与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的合规性检查,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联社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自治区联社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确保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

3.4.4购买因素的其它问题38第八章罚则

(3)减员第三十七条管理员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信息查询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科技信息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法办理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条个人征信业务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ⅩⅩ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旗县联社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操作规程。

(2)激烈的媒体竞争环境,竞争产品的广告更吸引人,更有说服力,现有使用者变为竞争产品的使用者。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ⅩⅩ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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