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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讲诉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

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问:

    1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

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

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

  2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法》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

A的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

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

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资31万元,超过法律规定的30%的限额。

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其高新技术出资作价15万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以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已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已被蒋留置。

现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将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该请求应否支持?

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为什么?

(本题13分)

参考答案及分值

1.有效。

(1分)因双方立有抵押字据,根据担保法规定以音响设备作抵押无须登记。

(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财物应办理抵押物登记: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

2.有效。

(1分)因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且质物已经转移占有。

(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承揽合同关系。

(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蒋优先行使其留置权。

(1分)根据担保法原理,留置权优先。

(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5.不可以。

(1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不应支持。

(1分)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县良种站。

(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地;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7.不能成立。

(1分)根据民法原理,金钱债务不可能履行不能。

答案依据及解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本案中也不存在阻碍冯履行金钱债务的不可抗力。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

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

3:

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

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

    

(1)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3)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依据何在?

  (4)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为什么?

  (5)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以货车为抵押物虽已移转,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3)有效。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4)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第一,银行与合伙组织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故银行之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依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三者应按比例平等受偿。

第二,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应优先支持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

(6)能。

见《民法通则》第35条及《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之规定。

[考点集成]

关于合伙制度,个人合伙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合伙当然可以援引该约定进行追偿,减轻自己的损失。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

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丙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甲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2)如果乙公司转让债权的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甲公司的保证责任怎样?

(3)如果丙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六个月而甲不知情,18个月后,丙未能履行债务,丁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之责任如何?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甲对20万吨水泥所能担保的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责任同前。

同样根据《担保法》第28条之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此期间要求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因此,甲免除保证责任。

[考点集成]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约定方式,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间:

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置日起6个月。

共同保证:

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各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推定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

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

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考点集成]

抵押权人可以仍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仍可转让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抵押后,该财产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通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将其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须将抵押的书面情况告知承租人,并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其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

其清偿顺序为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

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无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现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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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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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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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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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34W360法网(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

34W360法网(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34W360法网(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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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34W360法网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章第13-16条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应予重视。

本题考查的重心也正在于此。

本题之设计思路仍属找错,对此类题应细致认真。

法理详解34W360法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

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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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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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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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中指定。

”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潘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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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所以本案中,不区分各个保证人的情况,统统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是欠妥当的。

(6)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而本案中,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

清算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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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特征,应注意复习其程序规定。

通过本题作答,考生应对破产程序有一个基本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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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申请宣告破产,应首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并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

整顿如期完成,破产程序终止,整顿不成功,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进行清理,按破产清偿顺序对有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结束破产程序。

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

A受托于1998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

同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

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

另一合营方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

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

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1999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1999年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20%)。

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账户。

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

实业公司则提出:

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现问:

(1)A、B、C对实业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实业公司对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

为什么?

(3)外商先期汇入而后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以及外商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损失12万元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1)C的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其出资额超过了三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实业公司出资60万元超过了其资产净值110万元的50%;②外方出资50万元,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①外商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应归实业公司负责偿还。

因为实业公司非法挪用公司资金,侵犯了外商合法权益;②外商的12万元损失应由实业公司与D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因为二者已构成出资违约。

案情:

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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