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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运行规程doc

 

榆横工业园区供电分局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运行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榆横工业园区供电分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

第2条运行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合理经济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为客户优质服务。

第3条运行人员必须熟悉、执行本规程,运行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学习、考核一次。

第4条本规程系根据原能源部一九八八年颁发的《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运行、维护人员

第5条运行、维护人员应熟悉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程。

1、电力法;

2、安全生产法;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5、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6、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7、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8、10KV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

9、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10、榆林供电局《配电网安全管理制度》;

第6条运行、维护人员应熟悉本班运行、维护的各条电力线路及设备的基本情况。

1、电力线路、变电站出线开关编号(即双重编号);

2、线路联络、分段、分支开关编号、杆号;

3、环网柜、分线箱、电力电缆、分布情况;

4、电力线路路径、地形。

线路的参数、变压器台数及位置;

5、与铁路、主要公路、电力线路的交叉、跨越杆号;

6、重要客户及重要客户塔火杆号,分支线刀闸位置及杆号;

7、线路技术现状,易发生故障线段(或杆号、设备);

8、线路经过区域村电工姓名、住址、电话号码;

9、10KV客户电工负责人姓名(或单位用电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电话号码;

10、线路经过区域特殊人(户)姓名、住址、电话号码。

第7条运行、维护人员应熟悉:

1、线路配电设备定期巡视周期及巡视的主要内容;

2、10KV电力线路及设备运行方式;

3、故障巡视路径,线路分段分支开关位置,每条线路接地故障查找方案方法;

4、防中暑、防蛇伤方法和中暑后或蛇伤后自我救护方法。

第三章设备分界与防护

第8条与变电站的分界:

变电站进出线架构线路侧耐张线夹外2米处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外属配电线路。

与电缆线路的分界:

配电线路电缆“T”接点下0.2米为界,分界点以上属配电线路。

与客户设备的分界:

我局配电架空线路与10KV客户设备的分界点,规定在第一断路器负荷侧桩头引线0.2米处;与400V客户的分界点,规定在客户墙外接户线第一支持物向负荷侧0.2米处。

第9条凡跨区县的配电线路(设备),其分界按局有关规定确定。

第10条为保障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调度管理,接于本局运行、维护的用户支线(含电缆),配电变压器等,一般由本局代为运行、维护,并签订代维协议。

若用户自行维护应签订安全运行协议。

第1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12条各供电所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章制度。

2、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各单位、群众搞好护线工作。

4、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管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分子。

第13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

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盖板、人孔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3、电力线路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导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第14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域:

1、架空线路保护区:

导线两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形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延伸距离如下:

(1)、1-10KV5米

(2)、35-110KV1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1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距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为1米、10KV为1.5米;1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距建筑物最小垂直距离为2.5米、10KV为3米;1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距公路最小垂直距离为6米、10KV为7米。

1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距街道、树木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1米、10KV为1.5米。

1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距街道、树木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米、10KV为2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的区域。

第15条电力线路的保护

1、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设立标志牌,并表明保护区域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设备。

(5)、擅自在杆塔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安置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11)、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不得种植树林。

(12)、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林。

3、运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①、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②、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③、消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他凸出物。

4、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架空配电线路运行

第一节线路巡视检查

第16条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

1、定期性巡视:

由线路专责人进行,目的是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沿线环境,并做好反外力破坏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

遇有重要政治活动、大型节假日、恶劣自然条件(如大雪、瀑雨、大风、沙尘暴等)及针对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建筑、挖沟、堆土、伐树等情况,对线路全部或重点地段进行的巡视;

3、夜间巡视:

在线路高峰负荷时或阴雾天气进行,检查导线接头接点有无发热、放电、绝缘子表面有无放电现象;

4、故障性巡视:

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

5、监察性巡视:

由运行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情况,鉴定设备缺陷,检查指导线路运行人员的工作。

第17条线路巡视周期规定如下:

1、定期巡视:

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定期巡视的周期为:

10KV线路,市区:

一般每月一次,郊区及农村每季至少一次;1KV线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

2、特殊巡视:

在气候恶劣(如:

台风、暴雨、覆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特殊巡视的周期:

按需要定。

3、夜间巡视:

在线路高峰负荷或阴和大雾天气时进行,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子表面有无闪络。

夜间巡视的周期为:

重负荷和污秽地区,1-10KV线路;每年至少一次。

4、故障性巡视:

查明线路发生故障和原因。

故障巡视的周期:

由值班调度或主管生产领导决定,一般线路抽查巡视。

5、监察性巡视:

由各级领导和线路专责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和掌握线路及设备运行状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员的工作。

监察性巡视的周期:

重要线路和事故多的线路,每年至少一次。

第18条电力线路及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应分组进行,责任到人。

第19条为防止蛇伤、中暑或失脚跌入河湖,地形复杂,人烟稀少的线路巡视须两个同时进行,其他线路巡视可单人进行。

不论两人、单人巡视线路都必须注意人身安全。

第20条巡视人员巡视线路及设备应带物品:

1、巡视记录本;

2、常用电工工具、砍刀、少量螺栓、螺帽、铁丝等;

3、夏、秋季带蛇药,防暑药,创口贴等。

第21条巡视人员巡视线路及设备时:

1、做好下列记录:

(1)线路及设备本体缺陷;

(2)杆塔基础变化;

(3)树、竹、蔓藤与电气部分小于安全距离的杆号及树、竹砍伐数量、地点。

(4)线路防护区内建筑、放炮、堆物、杆塔、拉线附近取土、开挖等情况的杆号及工作联系情况;

(5)交叉跨线变化情况。

2、砍伐巡线道内树、竹等,砍伐超高树枝、蔓藤(可能碰拼及带电部分必须停电才能砍伐)。

3、调整松动拉线,补上被盗螺帽。

4、及时阻止任何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土方开挖、放炮、建房等作业,并对违章的单位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将处理情况迅速汇报。

第22条电杆的巡视检查重点:

1、电杆是否倾斜、下沉、上拔、杆基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

2、电杆有无裂缝、酥松、露筋、冻鼓,钢圈接头有无开裂、锈蚀,铁塔构件有无弯曲、锈蚀、丢失,螺栓有无松动;

3、电杆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可能,有无被水淹、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

4、电杆有无杆号等明显标志;

5、各种标示牌是否齐全、完备。

第23条横担、金具的巡视检查重点:

1、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弯曲、断裂;

2、金具有无锈蚀、变形、螺栓是否紧固。

第24条绝缘子的巡视检查重点:

1、绝缘子有无硬伤、裂纹、闪络,扎线有无松、断;

2、瓷瓶有无歪斜,有无弹簧垫圈;

3、销子是否齐全劈开,有无断裂、脱落;

4、瓷横担装设是否符合要求,顺线路歪斜不应超过30mm

第25条裸导线的巡视检查重点:

1、有无断股、烧伤、背花,化工地区导线有无腐蚀现象;

2、各相弧垂是否一致,弛度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的-5%或+10%,一般档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50mm;

3、接头有无过裂变色、烧熔、锈蚀,铜铝导线连接有无过渡线夹(特别是低压零线接头),并沟线夹弹簧垫圈是否齐全,螺母是否紧固;

4、过引线对邻相及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最大摆动时,10KV对地不小于200mm,线间不小于300mm;400V对地不小于100mm,线间不小于150mm;10KV对400V线间不小于200mm);

5、导线有无卡脖现象。

第26条绝缘导线的巡视检查重点:

1、绝缘线外皮有无磨损、变形、龟裂等;

2、绝缘护罩扣合是否紧密;

3、各相弧垂是否一致,是否过紧、过松;

4、过引线是否最大摆动时对地不小于150mm,线间不小于200mm;

5、沿线树枝有无刮蹭绝缘导线;

6、利用红外监测技术检查接点是否发热。

第27条避雷器的巡视检查重点:

1、绝缘裙有无硬伤、老化、裂纹、脏污、闪络;

2、安装是否牢固;

3、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上下压线有无开焊、脱落,接点有无锈蚀;

4、有无防雷空白点。

第28条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重点:

1、接地引下线有无断股、损伤,接地线夹是否丢失;

2、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接地管有无外露和严重腐蚀。

第29条拉线、拉桩的巡视检查重点:

1、拉线有无锈蚀、松驰、断股;

2、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

3、拉线、包箍等有无变形、锈蚀;

4、拉线、拉桩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

5、拉桩有无偏斜、损坏;

6、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第30条线路交叉跨越的巡视重点:

1、配电线路与各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的垂直交叉距离,在上方导线最大弧垂时,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10KV及以下2M35KV-110KV3M

220KV4M330KV5M

2、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交叉距离,在最大弧垂时,10KV不小于2M,400V不小于1M;

3、导线与房屋建筑的水平最大风偏距离,10KV不小于1.5M,400V不小于1M,配电线路一般不许跨房,因地形所限必须跨房时,在导线最大弧垂时与房顶的垂直距离10KV不小于3M,400V不小于2.5M;

4、导线对地面及跨越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弧垂时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线路经过地区10KV跨越(M)400V跨越(M)

居民区6.56.0

非居民区5.55.0

交通困难地区4.54.0

至公路、城市道路面7.06.0

至铁路轨顶7.5

至有电车行车线的路面9.0

至河流最高水位6.0

5、邻近线路的树木在大风时应不抽碰导线,城市街道绿化树木与导线的水平最大风偏距离,10KV为2M,400V为1M,最小垂直距离,10KV为1.5M,400V为1M。

第31条沿线环境的巡视重点:

1、线路上有无搭落的树枝、金属丝、锡铂纸、塑料布、风筝等;

2、线路周围有无堆放易被风刮起的锡铂纸、塑料布、草垛等;

3、有无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建筑脚手架、吊车、树木、烟囱、天线、旗杆等;

4、有无敷设管道、修桥筑路、挖沟修渠、平整土地、砍伐树木及在线路下方建房、栽树、堆放土石等;

5、有无新建的化工厂、农药厂、电石厂等污染源及打靶场、开石爆破等不安全现象。

第32条其他巡视重点:

1、故障寻址器表面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常;

2、相序牌是否齐全,悬挂是否规范。

第33条10KV线路登杆清扫检查周期:

1、一般登杆清扫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城镇地区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状态检修;

2、防污清扫或更换绝缘子的周期可根据污秽程度和性质而定。

第二节设备巡视检查

第34条柱上断路器(真空、SF6、油)巡视检查主要内容:

1、外壳有无渗、漏油和锈蚀,油位、气压是否正常;

2、套管有无硬伤、裂纹、脏污、闪络;

3、安装是否牢固,上盖有无鸟巢,外壳是否接地;

4、开关操作指示是否正常;

5、接地是否完善;

第35条刀闸、熔断器巡视主要内容:

1、瓷绝缘有无硬伤、裂纹、脏污、闪络;

2、触头是否合好,有无过热、烧熔现象;

3、安装是否牢固,各部件有无松动、脱落,熔断器倾角为15-30度;

4、熔断管有无弯曲、变形,其内消弧管有无损坏、短缺。

第36条应结合清扫检查摇测断路器、刀闸绝缘电阻使用2500V绝缘摇表,其值

<换算到20度时>低于300MΩ的应更换,柱上油断路器运行年限超过十年的应轮换,有缺陷的和操作次数、短路开断次数超过额定值的断路器应提前轮换检修。

第37条多回架设巡视主要内容:

1、导线弧垂是否一致,相邻馈路线间距离大于800mm;

2、电杆杆号有明显标志,警示牌齐全,按架设方式整齐排列。

第三节季节性工作

第38条运行人员应针对架空配电线路易受季节影响特点,不失时机地、有重点地开展防污、防雷、防汛、防风、迎峰、修树等工作。

第39条每年三月底前应完成防雷检查及缺陷处理,检查重点是有无应投而未投入运行的避雷器;防雷接地引下线夹是否完好;新架线路及临时用电撤除的线路末端有无防雷空白及摇测防雷接地电阻等,多雷区应加装避雷器或提高绝缘子等级,雷雨季后应做好防雷设备的检查及总结,以指导防雷工作。

第40条每年六月上旬应完成为水库、重点水闸、立交桥泵站等防汛设施供电的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变压器的巡视检查、小修和缺陷处理并重点检查沟旁、塘边、山坡、人防工事等处可能被水冲刷的电杆、变压器台架及雷雨大风时可能倒伏到线路上的树木,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进行修剪,对沿线路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的地段应调查历史水情并采取防洪措施。

第42条每年春夏大风季节之前,应做好防风工作,重点是检查线路周围有无堆放易被风刮起的锡箔纸、塑料布、草垛等物,有无可能倒伏、落枝的树木,导线弧垂是否过大、过小。

第42条迎峰工作重点是做好负荷预测,对负荷高峰期间可能满负荷、过负荷的线路、变压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接头接点应重点检查监视,夏季气温高峰期间应加强对线路交叉跨越的检查。

第43条修树工作主要是加强与园林部门等树权单位的联系,积极开展冬季修树。

第五章配电变压器运行

第一节变压器巡视、检查

第44条变压器台架巡视周期与线路巡视周期相同,变压器的巡视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45条变压器及变压器台架巡视、检查内容:

1、油门、油色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油、外壳是否锈蚀;

2、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味;

3、高、低压套管是否清洁,有无硬伤、裂纹、闪络;

4、接头接点有无过热、烧损痕迹;

5、高、低压桩头绝缘罩是否完好、齐全;

6、高压瓷头引出线之间及对地距离应不小于200MM;

7、跌落式熔断器、刀闸、避雷器、绝缘子等是否完好;

8、变压器外壳接地线是否完好;

9、变压器台架有无倾斜、下沉,对地距离是否大于2.5M;

10、变压器上有无搭落金属丝、树枝、杂草等。

第46条变压器小修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47条变压器小修检查内容:

1、检查有无假油面,油色、油位是否下沉有无异味;

2、检查抽枕、套管、外壳等处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渗油或进水现象;

3、检查吸湿器中的干燥剂是否已失效;

4、检查高低压套管有无裂纹、闪络,并进行清扫;

5、检查接头接点是否接触良好,有无烧熔、锈蚀;

6、摇测变压器一、二次线圈的绝缘电阻,使用2500V绝缘摇表,其值(换算到20℃时)应不低于350MΩ(一次)和10MΩ(二次);

7、检查避雷器及接地装置并摇测;

8、检查一、二次熔丝是否合格,检查熔断器并调整操作机构。

第48条运行中变压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更换:

1、发现有危及安全运行的缺陷或异常,现场不能处理者;

2、负荷率长期偏高,且绝缘水平明显下降者;

3、运行年限已达到设计寿命,且长期重载运行者。

第49条变压器移、换、装后,施工单位须向运行班站移交下列资料:

1、符合现场实际的竣工图纸;

2、试验日期不超过半年的变压器出厂证明书或变压器试验报告;

3、变压器装撤凭证;

4、一、二次熔丝容量;

5、二次电压测定记录;

6、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第50条变压器新装检查应在变压器投运后一个月内进行,检查项目与小修相同。

第51条变压器停运满一个月者,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运行。

搁置或停运六个月以上的变压器,投运前应重做试验。

第二节电流、电压测定

第52条变压器负荷电流的测定周期和测定时间,应根据其负荷率的高低和负荷性质而定;

变压器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负荷率在70%及以上时,每半年应增加一次。

第53条变压器三相负荷应力求平衡,零线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25%,超过时应均衡负荷。

第54条当进行下列工作时应加测负荷:

1、变压器容量变动;

2、均衡负荷及改变低压线路运行方式。

第55条客户受电端(产权分界点)电压变动幅度不应超过下列范围:

低压动力客户:

额定电压的+7%—-7%低压照明客户:

额定电压的+7%—-10%

第56条变压器二次出口及末端电压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应在负荷高峰时间进行。

第57条除正常电压测定外,应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点进行电压监测。

第5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测电压:

1、更换或新装变压器;

2、投入较大或特殊负荷;

3、客户反映电压过高、过低或三相不平衡。

第59条经测定电压不合格者(含客户反映电压不合格经复测属实者),应调整变压器分接开关,或提出增装变压器、改造低压线路等改善电压方案。

第六章防雷与接地

第60条避雷器应在雷季之前投入运行。

第61条防雷装置检查、试验周期为:

避雷器绝缘电阻试验1-3年

避雷器工频放电试验1-3年

第63条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与其设备的巡视检查同时时行。

第64条柱上变压器、配变站、柱上开关设备、电容器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二年至少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至少一次。

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第65条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凡容量在100KVA及以下者应不大于10Ω,容量在100KVA以上者应不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500Ω·M的地区,不宜大于30Ω。

第66条防雷接地和设备金属外壳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67条城镇地区三相四线线路的终端处零线重复接地的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68条直接与架空线路连接的旋转电机(发电机、同步调相机)的保护架空地线和阀型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Ω。

第69条接地引下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且一般不应与拉线及拉线包箍相连接。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70条事故处理人员应具备线路运行和检修技能。

事故处理班站应备有线路图册和必要的工具、仪表、材料,并及时修改和补充。

第71条事故处理的主要要求:

1、查处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事故扩大;

2、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对事故中断落的10KV绝缘导线视同断落的裸导线;

3、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

4、事故处理应根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对重要客户及断线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应优先处理,一时不易恢复的故障可将故障段甩开,先恢复无故障段或重要客户的供电。

第72条得到线路故障的通知,运行人员应尽快到达班长(或局长)指定的地点集合,并根据班长安排尽快对故障线路(或设备)进行巡视。

该线若有客户自支运行线路、设备,同时要通知客户巡视,并告知联系方法。

第73条为尽快找出故障点,故障巡视一般分组、分段进行。

第74条电力线路及设备故障巡视分段:

(见附件一)

第75条故障巡视应带工具材料:

工具:

登杆工具、安全用具、测量仪表

第76条为尽快查清故障,可采用分段测量线路及设备绝缘的方法,以缩小查找故障范围,缩短查找故障时间,测量线路绝缘必须严格遵守安规有关规定,严禁没有得到“已停电,可以作业”的命令就登杆测量线路绝缘。

第77条在找到故障点后,应立即向调度联系人报告,若工作量不大,当即申请停电,并进行抢修,若工程量大,则先断开故障点,对其他线路恢复供电。

第78条因断线、断杆、倒杆等一时难于恢复的故障,巡视人员应尽快向局领导汇报,同时,尽快准备材料进行抢险。

若线路运行班人力不足,应向局领导汇报,要求人力支援。

第79条故障巡视及处理情况应作好详细记录,特别要记录更换的材料型号、规格。

第80条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组织故障分析,提出对策,并报告局生技部,若是客户设备还要告知营销部。

第81条故障巡视注意事项:

1、线路故障不一定已停电,未经调度(或调度联系人)许可严禁登杆或触及设备。

2、发现故障:

在未按安规要求做好安措前,严禁抢修作业。

3、若发现导线断脱落地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点8M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第82条变压器一、二次侧熔丝熔断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一次侧熔丝熔断,认真检查变压器、变压器台架附属设备及低压线路,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2、二次侧熔丝熔断,首先查明熔短器接触是否良好,然后检查低压线路,无问题后方可送电,送电后测量负荷电流,判明运行是否正常。

第83条事故处理人员应将事故现场状况和处理经过做好记录,并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残留物品,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第84条对所发生的事故,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事故报告。

第八章技术管理

第一节技术资料

第85条新设备投运前施工单位必须向运行班站移交下列资料:

1、符合现场实际的竣工图纸。

2、设备试验合格单。

3、有关协议等文件。

第86条运行部门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配电网络运行方式图板或图纸

2、配电线路平面图

3、线路杆位图(表)

4、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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