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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电力系统法制教育讲课稿

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廉洁从业

珍爱美好家庭远离职务犯罪

近几年来,电力行业经历了大规模的农村、城市电网改造、电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深刻变革,电力投资大量增加,企业管理运行更加规范,行业规模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整体提升,较好地满足于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当今社会,电力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近几年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今却深陷于职务犯罪的泥潭,成为了罪犯。

大家或许会从震惊中深思:

他们为什么会犯罪?

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

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充分表明了市电力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市电力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

下面,我就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主客观原因谈谈看法,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谨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1、职务是指管理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责任。

“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职者所具有的权限、责任和任务。

2、职务犯罪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

这种特定身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电力行业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

①《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

②《刑法》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③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案件。

④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但也包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二、对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简要分析

(一)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比较突出

电力行业职务犯罪,往往牵涉面较广,常常查出一个就端出一窝,带出一串来,这显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

在贪污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这一点在各地查处的乡镇供电所的贪污截留电费、伪造单据套取工程款等案件中表现非常明显,而在电力系统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行贿人往往在销售电力设备材料等电力物资过程中,层层向握有采购权力的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导致行、受贿串案比较明显。

2、从犯罪类型看,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大

贿赂案件表现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集中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不公开和不公正,而犯罪者往往是掌握大权的公司老总、部门领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也更为恶劣,而贪污案件犯罪行为人多为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

3、从犯罪主体看,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

从所查处的案件来看,电力行业职务犯罪中,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案比较突出,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中,也多为拥有一定职权的出纳、会计和收费员、保管员、电管员及等工作人员,他们的年龄多集中在35岁至50岁之间,而且向年轻化发展,学历水平进一步提高,原来初中高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大,而现在是大专、本科学历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4、从犯罪后果来看,影响严重,危害巨大

由于电力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电力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如广东省广电集团番禺供电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何崇基,与番禺区供电局局长黄彪互相勾结,利用负责审批、土建装修、发包承包、车辆购买、建筑材料购买等业务的职务便利,疯狂侵占国有资产,触犯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给单位带来了难以估算的损失。

(二)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1、高官利用基建工程、干部提拔收受贿赂

如:

2004年10月27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与其妻王萍因涉嫌受贿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堂受审。

二人于2004年2月2日因涉嫌受贿被捕。

该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28日,该案被移送起诉。

林孔兴一案,系近几年强劲的审计风暴“卷”出的电力系统腐败窝案之一。

据了解,当年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查出5起大要案,其中难度最大、最曲折的就是审计林孔兴一案。

林案牵涉到“原国电”高层30多人,此外还牵出12起案件,目前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已超过35人,其中还有副部级、正厅级干部。

最高检察院将有关案件指定湖北省检察院办理。

林氏家庭非法牟利900余万元。

主要是在“中天山庄”项目争取上一次受贿200万、装修购材料、设备上虚报,再给回扣等。

林孔兴在最后陈述时说:

“我在1995年至2000年任职华中电管局局长、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党的原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熟视无睹,错误地认为这些是小事,无碍大局。

这是我犯罪的内在原因。

其实,我们家并不缺钱,党和政府给了我们很高的工资待遇,我自认不是那种见钱眼开的贪财之徒但我还是在经济上出了问题,犯了替人办事收人财物的受贿罪。

“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是林孔兴对自己犯罪原因的另一认识。

“我平常很少学习法律知识,不学法,不懂法,以至于违法,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我违反了党纪,犯了法,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和法律的惩罚。

但请审判机关能对我给予从轻处理,减轻处罚。

2005年,原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王文学因收受贿赂人民币208万元,美元61万元,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当年59岁的王文学,1996年1月任陕西省农电局局长,1998年7月兼任陕西省农电局农网改造领导小组组长,2004年3月任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

王文学受贿犯罪主要包括:

①在办公楼基建中受贿32万美元。

②在农网改造中受贿29万美元。

③在干部提拔中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元。

2、利用对电力工程的各项管理权力进行贪污受贿。

由于长期以来对电力工程的垄断经营、电力工程技术要求比较高及电力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供电安全与效益,电力部门对有关电力工程实行从立项、设计、预算、发包、材料采购、施工到验收结算的一条龙式管理。

因此电力工程基本上是在电力行业系统内运作,外界介入很少。

而且实践中,一些电力公司的计划建设部门承担了对电力工程从立项、预算、发包、材料采购到组织验收结算等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模式工作效率可能比较高,但是其中隐藏的腐败风险也比较大。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工程资金管理上随意性比较大,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执行预算不严格以及存在以付工程款为名等手段挪用工程专项资金等情况;二是工程发展承包环节不严格进行招投标,内部指定施工单位比较普遍,这样既不利于节省工程建设资金,而且容易诱发职务犯罪;三是一些施工单位采取虚报工程承包费,虚增工程量,虚开票据贪污工程款;四是一些供电公司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供电所以高于市场价格从本公司下属的物质或服务公司购买电力材料,有关部门负责人从中分得好处。

五是在工程验收、结算环节收受贿赂。

如原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虚列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贪污工程款获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李治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治平于1998年2月至2006年1月,在担任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费,套取、截留工程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45.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治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全部追回,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利用改制进行职务犯罪。

近几年来,电力系统经历了深刻的企业变革,如发营电分开、主辅业分离、城农网同价管理、三产改制等,电力系统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在电力企业改制变革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管理脱节、电力系统三产和多经企业的人员,资产和财务没有真正与电力部门相分离以及客观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内部垄断等原因,使得电力系统的很多职务犯罪都与电力公司的三产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有关。

如:

(1)利用改制贪污公款

四川雅安电力公司原董事长贪污受贿被判无期

2007年9月,四川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雅安电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德刚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一案,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处刘德刚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改制过程中,刘德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擅自决定不将控股的名山县、芦山县、宝兴县电力公司和雅安市大石板电厂的会计报表与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造成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漏报4800多万元。

改制后这部分资产流入改制后的企业中,刘德刚又以其在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13.66%的股份比例,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少申报的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660多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1999年至2001年,刘德刚在担任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雅安地区水利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雅安电治厂厂长肖某等人现金19万多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04年至2006年,刘德刚与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后,在担任雅安电力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销售经理江某等人现金共17万元,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利用改制私分国有资产

如:

2005年4月20日,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私分国有资产及王元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一案公开宣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元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易金旭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1995年4月,王元春任国有企业北川县电力总公司(简称北电)总经理。

后北川电力下属的苦竹坝发电厂铁合金分厂、沙坝电冶厂从北川电力分离,设立绵阳市禹发铁合金厂(简称铁合金厂)。

被告人易金旭经王元春同意并与农行北川支行协商后,将北川电力在农行北川支行的1131万元贷款划到铁合金厂。

1996年10月,铁合金厂向北川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同年11月北种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铁合金厂破产还债。

农行北川支行对该1131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以一般债权列入了破产财产处理。

1997年10月北川电力改制时,易金旭经被告人王元春同意,以农行北川支行不认可划出的1131万元由铁合金厂承担为由,将分帐时划给铁合金厂的1131万元农行贷款又调回北电一并申报,并经改制,成立了股份制企业四川省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夏电),被告人王元春任董事长、总经理,易金旭任财务负责人。

1999年9月,夏电收购铁合金厂全部资产后,再次将铁合金厂帐上1131万元农行贷款并入夏电帐上,导致1131万元贷款重复入帐,从而虚增负债。

其后,被告人王元春安排被告人易金旭将虚增的负债1131万元转到帐外,并于2000年至2002年,以归还银行借、贷款的名义转移550万、511万,经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等人决定,将上述通过帐目转移的1061万元集体私分。

2002年,王元春多次从夏电公司财务人员陈华、王冬梅处索要夏电1999年至2002年的会计资料,并将部分资产留存,后予以销毁。

2003年5月,王元春再次从陈华处取得夏电1999年至2002年的部分会计资料并予以销毁。

2003年9月初,王元春主动到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其销毁夏电公司部分会计资料、凭证的事实。

经查,被告人王元春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为1.7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元春、易金旭作为国有企业北川县电力总公司及其改制后形成的股份制非国有企业四川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者,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1061万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王元春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达1.7亿元,情节严重,侵害了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

本案中,铁合金厂从北电分离、破产,北电改制为夏电及夏电收购铁合金厂,以及国有资产在夏电被转移和处理,是密切联系的一个完整过程。

被告人王元春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金旭作为直接参与私分和具体实施私分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以自然人身份承担罪责;易金旭在羁押期间的行为起到了阻止他人税逃犯罪的作用,其行为性质是有益于社会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元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销毁夏电公司部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4、利用农网改造工程收受贿赂。

在农网改造过程中,由于一些制度不严密、不合理,甚至流于形式,导致一些电力公司负责人,特别是部分物质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对各种电力、设备材料组织招标和进行采购的权利,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乃至进行单位受贿。

主要表现为:

一是利用对电力物质设备材料采购组织招标的权利,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

江西省电力物质公司利用负责组织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重要物质材料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权力,采取强制要求中标的电缆生产企业向其下属单位江西省农电物质供应站每吨加价600—700元购买钢丝以及向某一家欲入围的电缆生产企业收取所谓管理费等手段共收取单位贿赂435万余元;二是在农网改造过程中,一些电力物质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物质统一配送和物质接收、交接等权力收受甚至索取贿赂。

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官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至2002年期间,川犍电力供应部副部长兼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主任刘丽英在负责该公司农网改造等项目的电力设备采购供应中,向官平提出平分供货单位给予的“回扣”,官平表示同意。

之后,刘在向多个商家采购电力设备过程中,要求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虚增合同价款,并要求厂商返还虚增的设备购进款,官平在不知刘虚增价款套取公司资金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上述购买设备款报销入帐。

1999年9月至2000年1月,刘先后4次将套取公款中的128万元为官平在成都购买商住房(面积282平方米)以及附属车位、花园。

1998年3月,官平出任一水电站二期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后,刘丽英之兄以一工程局名义参与竞标并要刘帮忙,刘又请托官平给予帮助,后工程局顺利中标。

1999年至2001年3月期间,官多次通过刘收受其兄送给的现金共计137万元。

5、利用电力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贪污受贿犯罪。

电力系统设备材料的采购涉及到巨大的经费开支,也是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如:

郑州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李明学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4年12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张海英因转移赃款赃物,被判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当年37岁的李明学1991年大学毕业分配到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工作,2001年1月至2002年1月任物资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任经理。

李明学利用采购电力物资的机会,疯狂贪污受贿,法院审理查明:

李明学利用单位小金库贪污作案11次,贪污公款199.7万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28次,收受贿赂81.9万元,巨额财产人民币586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76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个科级干部何以能在短短的3年间敛财千万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布此案基本案情和侦破经过的同时,分析了李明学犯罪的成因及案件带来的深刻警示。

检察机关认为,贪婪成性的李明学职务虽不高,但手中大权在握,加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监督严重失控,导致其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走向疯狂。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李明学之所以铸成大错跌入深渊,除了他自己本性贪婪的主观因素外,企业内部财务混乱、监督和管理失控是重要外因。

李明学出生于一个贫寒的农民家庭,兄弟姊妹多,他从小生活困难,深感金钱的重要性。

为了摆脱贫穷的命运,他发奋学习,1987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吉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物资管理专业。

上大学的4年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李明学靠倒卖人参维持学业。

1991年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当上了一名业务员。

他贪婪的本性逐渐暴露,第一年就开始收受厂家的贿赂,后随着地位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他的胆子越来越大。

对送上门的钱,无论多少,他都来者不拒,甚至发展到主动向厂家索要。

特别是2002年1月以后,在担任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常务副经理、经理期间,李明学敛财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

据调查,两年间李明学一家共存款700多万元,可谓“日进万金”。

李明学所在的物资公司,是电力系统一个权力比较集中的下属机构,负责全市电业系统所有电力、电气物资设备的采购,每年经手资金上亿元。

但是,推荐和采购哪个厂家的设备,什么时间付款,都由经理李明学一人说了算。

他虽然只是一名科级干部,但手中大权在握,远非一般科级干部所能比。

据李明学交代,每次开招标会,他都一个人住在宾馆,供货厂家的负责人和业务员在门外排着长队给他送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一般都放在事先装好的信封内。

由于送钱的人多,行贿人员进屋后来不及细说,把信封放下就走,有的人实在等不及,就从门缝里将信封塞进屋内。

其权力之大,由此可窥一斑。

李明学不仅个人大肆受贿,连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对外也有一条规矩:

凡中标供货厂家,在结帐时必须支付物资公司1%—5%的回扣,名曰“技术咨询费”。

这些数额可观的回扣,最终源源不断地流入公司的“小金库”。

由于财务管理混乱,李明学可以不打任何收据,从“小金库”中随意支取现金,保管员也不问资金用途。

每到月底,李明学就与会计核对帐目,再将帐目销毁,过往资金除李明学和会计以外无人知道。

“小金库”实际上是李明学个人的“钱箱”,他贪污的199.7万元,都是从“小金库”拿走的。

李明学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敛财上千万元,还与其缺乏外部监督有很大关系。

监督李明学的部门不止一个,郑州市电业局设有纪委,李明学上有主管局长,物资公司与其他处室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在每次物资采购时也都成立有招议标领导小组,监督他的部门和领导虽然不少,但多数是徒有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他们对李明学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察觉,直至案发。

6、利用电费管理中的漏洞进行贪污、挪用。

电费收入是电力部门的主营收入,电力部门中发生的贪污、挪用和私分国有资产等很多都与电费收入有关。

虽然各级电力部门都非常重视对电费收入的管理,但是由于电费的收取涉及城镇乡村的千家万户,涉及各行各业,管理面非常广,难度比较大,暴露的问题也很多。

从发案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一些电力部门尤其是乡镇供电所利用上级公司对其用电客户信息资料掌握不全(如隐瞒不报有关用户信息资料或故意将民商用户混淆)和对供电所电费收入财务监管力度不够及一些用户不需开发票等机会,采取收入电费不入帐进行贪污,或者私自截留电费设立小金库进行私分或挪用;二是电力部门一些涉及电费管理的抄表员、稽查员与一些用电大户相勾结,采用倒拨电表度数的方法,将本应上缴的电费截留私分。

如南昌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职工王某,利用自己从事反窃电工作的职务之便,勾结有关用电大户倒拨电表,造成电力部门电费损失66余万元,王从中分得赃款12.63万元;三是抄录核计人员利用职权为不法分子偷电提供便利,从而收受贿赂。

如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埔配电营业部抄表员夏某、郑某在抄录电表度数的过程中,告诉用电客户偷电方法,并多次共同收受该客户贿赂人民币100多万元。

四是经理财务人员合伙贪污挪用电费。

如:

2005年陕西汉中东塔电力公司经理范茂全与财务科长刘超兰合伙贪污电费100万元,各分得50万元,分别被判刑12年、11年。

石门三江口水电力公司原经理刘某伙同财务人员四人共同贪污电费20万元被判刑。

五是贪污利息。

如:

湘潭电力公司电费抄收人员张某、蒋某利用职务便利勾结银行人员将其收取及保管的承兑汇票“短票长签”,贪污利息差额款几十万元。

(三)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客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次要因素。

①内部管理漏洞多,监督机制不健全,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②财务管理不健全,是导致电力行业贪污、挪用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产生的条件。

③行业的垄断地位和权力的相对集中,给诱发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④打击、查处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也是电力行业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2、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①法制观念淡薄

一是知不可为,偏要以身试法;二是对法律惩治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缺乏了解。

②价值观念错误

一定的价值观念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选择。

因此,行为人即犯罪主体价值观念的选择错误,是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观认识因素。

即我们所说的犯罪动机或腐败念头。

主要包括:

一是个人与社会的错位。

在心理上表现为个人至上,以个人为本位,社会为次位,强调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于不顾。

二是索取与奉献的失衡。

索取是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向外界谋取必要的条件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在自我索取中,必须顾及到他人的索取,在向社会索取时,必须同时为社会作贡献。

正所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三是本能对人格的凌驾。

人自出生就有生存的本能,由这种本能便产生了诸如性欲、食欲、获得欲、占有欲、攻击欲等等。

人格是指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

前者是原始的人性,后者是理性的人性。

正所谓“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

理性是人对本能的一种思考力和制约力,缺乏理性的人,首先是无知者,即缺乏起码的伦理道德。

这样的人一旦拥有权力,往往容易凭借权力而放纵自己的本能。

当然,理性中虽然包含思考和分析的要求,但理性却无法保证每个人的思考都会正确,面对纷繁复杂的多元世界和多元的价值选择,行为主体可能由于分析权衡的价值错误,而作出善恶颠倒的选择。

如钱与法、情与法、色与法等等。

③心理防卫的失当。

职务犯罪动机的产生,不仅有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的价值错位方面的原因,也与心理防卫失当有关。

心理防卫机制属于一种心理适应性的反应,这种反应往往典型性的采取习惯性的潜在意识方式,以消除或保持其自身的内心疑虑、焦虑、罪恶感以及失去的信心、自尊心等。

即不少人明知自己选择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内心却理直气壮,就在于其内心有心理防卫为其壮胆,而作出了错误的选择。

性格是每个人在应对社会现象时表现出一种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

尤其是具有消极性格特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犯罪时,容易出现心理防卫失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合理心理。

这往往是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故意编造各种理由来欺骗自己,歪曲事实,表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寻求或实现自身心态平衡的一种普遍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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