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流程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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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业务流程说明
第一章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保理公司注册地为天津滨海新区。
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评审委员会:
由各部门负责人和保理公司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门为项目评估而设立的机构。
融资部:
负责公司融资业务,准备融资资料,对企业发展进行融资支持。
业务部:
主要负责客户开发、维护、从事保理业务。
财务部:
负责管理、监督、处理公司的财务。
综合管理部:
处理公司日常行政管理、人事、人才培训、人才开发与招聘管理事务。
我公司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监事:
;财务总监:
。
第二章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
(一)保理业务的盈利模式
保理业务的盈利模式一般为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及保理费。
保理费包括:
(1)手续费:
进口保理商根据买方的信用风险程度确定,将通过报文予以回复其手续费标准。
作为出口保理商,将在其报价的基础上加一定的费率。
另外,有的保理商会收取单据的处理费,一般几美元/发票或者贷项清单。
(2)融资利息:
出口保理商根据提供的融资得金额和期限来收取,一般为libor利率加点。
第三章基本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
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保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详细业务流程,详见附件1: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2:
保理过程管理流程
第四章设立企业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a)确认贸易的真实性:
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的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b)核规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
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c)付款节点确认:
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
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紫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d)后期信息风险管理:
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按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统计,自动预警,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e)其他风险规避措施:
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f)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商业保理公司事实上是以自身为主体将资金先垫付出去的一种商业模式。
如果买卖双方运营正常,理论上保理业务就没有风险,即使是有也是因为买卖双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是被动型的风险,不应该付相关社会责任。
商业保理公司是垫付应收账款流动资金的,每笔业务资金规模不会很大,一旦出现风险的影响面很小,产品还可以打折处理降低损失。
因此,保理公司抗单笔业务风险的能力很强,同时,保理公司从法律上是对买卖双方都有追索权的,对于一个大型核心企业按贸易合同中约定已经收到卖方的产品并完成交易,按法就应该按合同结算,很少大型企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小笔账款结算问题,同时,供货商为了保持和大型核心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会主动还款。
即便是一旦有过蕾丝记录的客户,保理公司也会放弃或谨慎与之合作,并在系统中会对买卖双方留下不良记录信息。
保理公司项目的核心风险是:
1)贸易的真实性;
2)付款记录和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
3)其他风险规避措施。
原则上是与供应链链条上的核心企业发生关系,同时,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已经实际交易完成,不存在资金挪用和携款外逃等不良社会道德影响事件的发生。
商业保理公司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真实长期合作的贸易背景、优质对以事实形成的有效应收账款为基础,加上完善的风控体系来有效控制和规避风险的。
保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
保理业务风险审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小结
商业保理行业的社会效益如下:
1、扩大内需,加强内、外贸中小企业成长和增加财政税收的有效方式
保理公司能成倍提高贸易过程中现金流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和采购成本,使社会商品流动加快,扩大和创造社会就业机会,也使中小企业利润倍增,加快了产品升级和品牌提升。
同时,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放大器。
2、推动国内、国际贸易,加速天津港保税区国际化形象
中国企业产业链延伸的控制和竞争,离不开贸易金融服务,同样,天津港保税区的国际、国内贸易的强劲发展,也离不开国内、国际保理现代贸易金融服务业的服务与支持。
总之,商业保理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中小企业和外贸出口型企业流动资金融资瓶颈的解决方案。
附件1: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由我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须缴纳金额为销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我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五)我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
但我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八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
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九条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第十二条保理业务手续费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办理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
(二)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销货方向我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类文件;
(三)购销合同;
(四)商业发票;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销货方开户行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须对销货方和购货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购销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购销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销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购货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销货方的回购能力;
(四)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六)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销货方是否重复融资;
(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九)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十六条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我司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司指定收款账户;办理隐蔽保理,可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购货方。
第十七条我司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
第十八条融资后管理
(一)我司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
(二)我司业务人员应与客户及时沟通,了解客户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客户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收取融资本息。
(三)我司须关注购销双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应收账款到期前15天,我司应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隐蔽保理由销货方提示购货方付款,如销货方与我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司认为必要时,我司应及时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提示其到期付款。
(五)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
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司融资本息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我司须要求销货方按合同约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对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我司须采取各种措施向购货方积极催收。
(六)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我司应将代保管的发票原件退还销货方,并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注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需向销货方提供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管理等服务的国内保理业务,我司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相应的服务方案,自行与客户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确需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须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其他涉及国内保理业务而本办法未具体要求的,须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保理过程管理流程
第一章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品。
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是维护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保理业务四项基本服务功能,分别是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和坏帐担保。
一、保理业务的准备与开始
1、卖方客户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
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客户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2、需求分析与保理品种选择
在对卖方基本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业务部门要协助卖方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可以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分析做出结论:
●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继续扩张;
●是否需要增强现金流;
●是否需要提高规划现金流的能力;
●是否需要开辟新的市场(含国内、国外);
●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专业能力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和优化人员的使用;
●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买方)的供应关系;
●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服务;
●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部门通过考察撰写《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业务经理审核,以确定业务人员做出的结论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特别针对复杂的贸易背景,标准产品难以应对的时候,业务经理可以协助进行业务方案的设计。
准确的需求分析构成选择恰当保理业务品种的根本依据。
有些客户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也有一些客户则是根本不了解保理所能够带来的业务功效。
这种需求分析的过程往往能够实现双方有价值的沟通,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认识保理商的服务价值,从而借助保理商的服务获得最佳的服务效果。
需求分析除了可以作为选择保理品种的依据外,还是确定企业融资需求量、信用担保额度和保理商确定收费的依据。
在业务经理审核通过业务方案后,业务人员需提交以下几种材料给审批部门进行决策。
●《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
●《企业应收帐款报告》;
●《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有代表性的《贸易合同》;
●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批部门将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与卖方进行保理业务合作的最终决定。
3、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
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
●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
●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
●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
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
4、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
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
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
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
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
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
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
二、发票处理
发票的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1、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
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
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
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
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
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发票列表
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
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
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3、接受转让或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
审核的要点主要有:
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
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
三、保理商收款
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业务部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与买方沟通,作出还款的时间安排。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
这种现象被称为间接付款。
发生这种情况,保理商应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立即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
由于买方的疏忽会发生,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
如果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者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现象,保理商应注意防范卖方潜在的风险。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
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
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3)业务部门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业务部门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帐,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5)应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
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应存档保留。
2.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1)业务部门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款后,应考虑正常的清算时间,考察付款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吻合,及时发现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违反《保理业务协议》中关于发生间接付款时卖方应立刻将款项归还我司的规定。
(2)业务人员应督促企业将款项付至保理商的帐户内,并要求企业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的现象。
同时,业务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提交给业务经理备查。
四、应收帐款的催收
催收是从发票到期开始的。
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虑卖方的需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与交易关系,当地的交易习惯与行业习惯、事态的发展状况与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
此外,对买方所采用的催收态度也要充分考虑卖方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需要。
即使是对于那些非常顽固的买方,究竟应当是温和的或强硬催收态度也必须顾及卖方的需求。
保理商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向买方进行催收。
一般的流程是,发票到期而买方仍未付款时,保理商会向买方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发票内容,并适用恰当的文字表达提示买方应当及时付款。
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保理商会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10天)发出第二份催收函。
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会较以前有所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
除了进行书面催收以外,保理商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走访。
如果连续发出三份催收函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
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师采取行动之前发出。
在发出之前,保理商会事先将其副本发给卖方。
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绝大多数保理商会立即撤销对该应收帐款已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