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法规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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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法规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
我国的建筑行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各个建筑领域都有着长足的进步,建筑业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建筑市场的发育却尚不完善。
对于发育尚不完整的建筑市场,通过实行建设法规管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建设法规的出现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也在我国工程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关键字:
作用 关系 质量 安全
充满生机的建筑市场有力促进了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速较快的时期,同时也是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建设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一方面保持了产业的继续增长,规模达到历史新高,另一方面积极进行着产业、市场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
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还未完全理顺,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综合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改进,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致使建筑市场的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而此时,建设法规应运而生。
实行建设法规管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
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从广义上看,建设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关系上:
(1)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民事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此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
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都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当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是、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进而形成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调节与控制。
对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间及内部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必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有关的建设法规来承担。
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是技术非产复杂的活动。
任何一项工程建设都需要许多行业、单位和人员共同协作才能完成。
因此,从事建设活动需要协作。
在各项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题为了自身生产和生活需要,或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目的,必然要寻求协作伙伴,进而就产生相互间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
一般以建设合同的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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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建设财产关系和建设人身关系。
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当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等,都属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权益。
以上三个关系概括出建设法规对建筑工程作用的三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建设法规对工程管理也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具体而言,有一下三点:
1、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约束 2、工程人员行为法律约束及法律警示作用 3、工程风险的防范及处理
首先,建设法规为工程的质量作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等,为安全方面作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包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及奖惩制度、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总想和横向管理,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题从资质认定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他们要按要求监理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质检人员,监理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它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 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 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4. 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促进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这些措施对于规范和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题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其次,建设法规为对工程人员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及法律警示,以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例,它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从业人员的责任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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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建筑企业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相关法规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从业人员应承担下述主要责任与义务:
1.作业工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最后,建设法规对相应的项目进行规定,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等,有效应对施工企业等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对其进行防范并处理。
施工企业常见风险的种类施工企业风险因素主要指经济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以及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等,而防范风险的方法一般可采取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三种方式。
(一)控制风险。
它包括避免风险、消灭风险和减少风险三种。
控制工程项目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
熟悉和掌握工程施工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加强履约管理,分析工程风险;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
(二)转移风险。
包括向对方转移风险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
转移工程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措施:
1、推行索赔制度。
2、向第三方转移风险。
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进行工程保险。
(三)保留风险,或称自留风险。
是指当风险不能避免或因风险有可能获利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作法。
它可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自留风险两种。
在建筑工程固定价格合同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金,以前通常称为不可预见费,就是对合同中明确的潜在风险的处理基金。
风险基金的比例取决于合同风险范围和对风险分析的结果,一旦出现风险,发生经济损失,由风险基金支付。
无疑,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对工程管理有很强的辅助作用,但是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再如何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
所以,我想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身边,走进每个人的心里。
我们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的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