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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

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科、辅助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

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事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及科室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分管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⑷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科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科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煤矿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原煤生产事故:

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供电、调度通讯、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

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矿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⑴本矿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矿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报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局。

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陕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2017年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6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

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各科室职责

       1、通安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通安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

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

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

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办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械队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有:

       

(1)采煤工艺情况;

       

(2)事故当班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3)现场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采剥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五、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矿务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矿务会通过执行。

           2、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通安科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六、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安全科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及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

通安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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