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项目经理乱签证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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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项目经理乱签证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doc

项目经理(甲方代表)乱签证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经理在施工中的法律地位

(一)项目经理的定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第二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二)项目经理在施工中的法律地位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中的委托代理人。

《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按建设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施工管理权力。

其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

1、项目经理是经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向发包人明示的施工代理人;

2、项目经理的委托权限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并受工程承包合同的制约;

3、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有权独立地作出授权范围内的意思表示;

4、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代表,其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作出的对内或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超出授权范围,其法律后果均由施工企业承担。

二、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一)工程签证的概念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二)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1、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4、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

举例来说,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材料,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三、过失签证和恶意签证的效力

从签证人员的主观方面来分,工程签证可以分为正常签证、过失签证和恶意签证。

正常签证是指完全符合上述签证的四个构成要件所签的签证。

(一)过失签证的效力

从过失签证形成原因来看,过失签证归纳起来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重大误解,比如将市场价格签证为直接费;另一种原因是不公平,比如外墙涂料的市场价假设是20元/平方米而签证成40元/平方米。

从《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因此,可以将过失签证理解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标准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难以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二)恶意签证的效力

恶意签证理论上属于无效合同,但司法实践中被作有效处理。

恶意签证在理论上意味着签证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以上两类签证之所以通常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原因就在于,建设单位无法证明它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无法证明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所以,建设单位如何来防范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就显得非常重要。

四、乱签证问题法律风险防范

(一)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甲方代表)

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过往违纪情况。

(二)授权限制

1、明确授权。

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或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明确项目经理(甲方代表)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承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单位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

2、授权排除。

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不希望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包括事项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3、控制印章。

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

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料供应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比如,可把公章刻制得大一些,在章上明确刻明“本公章仅用于工程内部联系用,不得用于对外发生合同关系”。

(三)责任控制

在项目经理(甲方代表)工作启动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项目经理(甲方代表)协商订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的各项目标、企业与项目经理(甲方代表)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项目所需人、材、机等资源供应方式、项目经理(甲方代表)应承担的风险和项目经理(甲方代表)奖惩的依据、标准及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提取风险抵押金,以使项目经理(甲方代表)的责、权、利相互统一。

(四)设置签证前置程序和建立甲方代表每月汇报制度

1、设置造价工程师先行审核程序

有些过失签证,是由于项目经理(甲方代表)不懂工程造价发生的,如果设置一道程序,在项目经理(甲方代表)签字之前,由造价工程师先进行审核,这有利于避免过失签证。

2、建立甲方代表每月汇报制度

这样有利于发现签证存在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工程上,甲方代表除了要汇报每个月的进度以外,还要汇报实际发生了多少签证,涉及多少费用的变化或工期的顺延,以便发包人管理层及时发现签证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项目经理(甲方代表)乱签证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情节轻微,虽有过失但主观上没有恶意的乱签证行为,可根据公司与项目经理(甲方代表)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约定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项目经理(甲方代表)的违纪责任,此类乱签证行为包括:

1、在授权范围内的一般过失行为

2、虽未按照制度进行审批等程序,但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是为了公司利益,且没有与他人串通或欺诈行为

如情况紧急,现场必须作出决定或者为了项目的进行必须购买设备,而该行为确实超出了授权范围的情形(是否属于必须行为,可以由审计等部门确认)。

违纪责任的追究方式有:

警告、撤职、扣发部分工资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可以追究项目经理(甲方代表)的民事违法责任,该类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项目经理在非确有必要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如明知是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范围,还要自行决定采购设备、材料或者在工程增量款确认手续上签字,公司对该行为事后也没有追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

2、项目经理未超出授权范围,但是有恶意签证、与第三人串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如以不合理的高价向材料商购买材料、设备,或在不具备工程量调整差价的情况下给予调整。

以上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该项目经理(甲方代表)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可以依照第一种行为的处理方式给予内部违纪处理。

(三)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举报到司法机关,追究项目经理(甲方代表)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包括:

1、合同诈骗罪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交易记录损害公司利益的,该种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如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职务侵占罪

侵占公司财产。

自己虚构合同或者以其他手段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有证据证明数额达到五千元及以上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职务侵占罪的责任。

3、挪用公司资金罪

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挪用资金罪的责任。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项目经理在实施以上所有行为时(包括第二类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利益即可,不限于非法,合法利益也在其内),有证据证明数额达到五千元及以上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责任。

第三类情况在处理中,公司同时仍有权追究该项目经理(甲方代表)的内部违纪责任和民事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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