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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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

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炭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条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制订煤矿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方案和措施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实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五优”矿井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制度。

各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和组织实施“五优”矿井创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再培训制度,每年应对在职的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知识更新,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第二章现场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以工序流程管理为主线,抓好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作业方法管理、环境管理五个基本要素;做到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干部跟班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追究到位。

第八条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井下设备挂牌管理、包机到人、检修到位、运转良好,材料管理规范。

作业方法科学合理,操作程序化,构建人、机、环相统一的和谐安全工作环境。

第九条井下生产现场的主运输、辅助运输、通风、监测、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各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生产技术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燃倾向性、煤尘危害、水害威胁、冲击地压、地热异常的矿井及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遇到地质条件等异常变化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水平。

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提高正规循环率。

第十二条井下巷道、硐室的断面必须满足运输、通风和行人安全需要。

巷道失修率和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确保“三条生命线”完善可靠。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主要车场及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都必须设有完善的通讯设施,铺设可靠的风、水管路,并及时维修,确保调度指挥灵活及时,风、水供给畅通无阻。

所有矿井应装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对矿井主要作业场所监控、入井人员管理、跟踪监管和灾变时期为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跟班制度,及时排查处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应制定现场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措施落实,严肃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批准后执行。

其他分管副矿长必须定期检查监督作业规程落实情况。

区(队)长负责作业规程的现场落实,违反作业规程作业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及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执行干部入井登记制度。

凡遇到问题需要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第三章回采

第十八条矿井应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不得越界、越层开采,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开采必须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十九条矿井开采应坚持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确保回采工作面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特殊情况(如回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不能布置正规工作面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编制专门设计,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初次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周期来压、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窑(巷)、过瓦斯异常带、过水文低阻异常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应组织安监、生产、通风、技术、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正常生产为止。

第二十二条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高的支护方式。

支柱采取防倒措施。

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要加强支护。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测预报制度。

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应及时反馈,指导生产。

第二十四条坚持开展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和工程、设备等交接班制度,严格按验收标准进行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当班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应做到:

(一)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液压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

推广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泵站司机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二)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三)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得站在浮煤(矸)上,并穿柱鞋。

(四)“三软”煤层工作面必须有二次注液措施。

(五)综采工作面支架应使用初撑力保证阀,预留压力表插口。

(六)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或支柱。

(七)新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要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使用时要反复升降几次,排除支柱腔中的空气。

第二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经过审批和验收才能生产。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机采工作面应建立司机交接班、设备运转、检修、巡回检查制度。

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运输机、乳化液泵站、电气设备等管理责任到人,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配齐防爆电工,每班对防爆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炮采工作面应使用毫秒爆破新工艺与抗炮崩单体液压支柱、双速或大功率刮板输送机;采空区侧必须充填充分(实),当采空区充填不充分时,应采取控制放煤、充填采空区、打抬棚或强制放顶等措施。

炮采工作面出现旋棚、顶板来压、空顶等不安全隐患时,要应采取特殊支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应达到“三直两平两畅通”的要求。

遇底板松软,过破碎带等情况时,应增设特殊支护。

综采工作面安装和回撤路线应畅通,运输道轨应采用重轨型。

加强采面两顺槽的文明生产管理。

要求两巷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

两巷净高不低于1.8m,巷道内无积水、无浮煤(渣)、无杂物。

第三十条各煤矿企业分管采煤的生产矿长对采面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采面技术管理、采面顶板管理负技术责任;生产科(部)长负责全矿的采面生产技术管理、采面顶板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四章开拓掘进

第三十一条各煤矿企业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采区合理集中生产、建设安全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矿井井巷工程开工前,除编制专门设计外,还应根据工程性质、繁简程度及工期长短等因素,相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开拓掘进巷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矿井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制度,井巷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三十四条加强顶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顶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矿压观测,选择合理有效的顶板管理方法和支护形式。

第三十五条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外),推广锚杆、锚喷、锚网、锚索、金属支架等支护技术。

第三十六条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之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架或金属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

金属棚梁支护的掘进巷道必须装设支架联锁防倒装置。

第三十七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贯通伤人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实施。

掘进巷道的开口、过地质构造带(冒落带、集中应力区)、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掘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编制“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实施。

第三十九条矿井的水平接替由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及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抽、掘、采正常接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区域治理和本煤层瓦斯预抽时间。

第四十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矿井年度采、掘接替计划。

第五章地质测量及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各煤炭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矿长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副总、地测(技术)科长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测防治水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煤矿企业必须根据本矿区实际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季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根据年、季、月生产计划,认真分析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编写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制定相应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水害预测评价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预测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成立相应的预测评价机构,认真开展水害预测评价工作。

鼓励煤矿企业实施其它地质灾害预测评价制度。

第四十四条大型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必须设立地测副总和地测科,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矿井地质、水文地质、测量、资源管理、钻探等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业防治水队伍,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十五条矿井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地测防治水资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工程及资金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四十六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条件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凡有水害隐患,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严禁开采。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质测量部门要根据矿井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可靠的地测防治水资料。

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情况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矿井必须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并按报告要求完善矿井和采区的防排水系统。

新水平开拓前,必须进行地面物探和钻探工作,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平勘查报告,为水平设计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受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进行物探工作,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实施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工程结束后要再次利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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